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

合集下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湘建价〔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长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劳动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开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是指有劳动力,能够从事正常生产、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生产、工作岗位不需要或用不上而多余出的固定职工。

对富余人员应实事求是,过细地做好工作,及时从生产、工作岗位上撤下来,并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安置工。

(一)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主要立足于企业内部消化,依托企业优势,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广开经营服务服务门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各种劳务活动等,使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对富余人员中确因文化、技术素质低,不适应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中青年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文化、业务技术培训。

培训期间除不发奖金外,还要适应减发标准工资。

减发工资的幅度和时间,由企业自定。

经过培训考核达到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应及时择优上岗;对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可调做其他合适的工作,或实行厂内待业;对个别达不到岗位要求,又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三)继续做好企业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

论湖南省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的定额依据和历史沿革

论湖南省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的定额依据和历史沿革

接费 中规费 的一 个子项 ,是构 成建 筑安装 工程 费用 的一个组 成 要来源 。 规 费是 指政府 和有 关权 力部 门规 定必 须缴 纳的 费用 。各项规 费的计 取费 率由各 省 、自治 区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按 国家统 一规定标 准测 定 后颁布 。 ( 建设 工程 养老保 险费是 按企 业职 如 工工资 总额的 2 % 为测算依 据) O 22 “ . 劳动 保 险 费” 演 变 为 “ 建设 工 程 养
老保 险 费”的过程
工作 的具 体情 况 ,阐述 了这 项工 作二 十 多年 来 的定
额依据 和 历史沿 革 。
标 [ 0]0 2 32 6号) ,在建设 工 程预 算定 额 中首 0
次增加 了 “ 社会保障费” ( 包括 :养老保险费 、 失业 保险 费、 医疗保 险费 ) ,其 中,养老保 险 费就 是 目前 全 国建筑业 劳保统 筹管 理统一计 取 标准 、统一 收取 、统一 管理 、拨付 、调剂 的劳
基 金统筹 试点 的通知 》。此 后 ,建 筑业 劳保统 筹 管理工作 在全 国各省 、市先后 开展起来 。

在 2 O世 纪 8 O年 代 中 期 以 前 ,全 国 执 行 的建设 工程预 算定 额是 由国 家计委 、中国建 设
银 行 制定 。八 十 年代 后期 直 到 2 0 0 3年 以 前 , 直 由建设部 、中 国建设银 行 制定 。在 国 家计 委 、 中国建 设银 行 联 合 印发 的计 标 【953 2 18 ]5 号 文 中,施 工预 算定 额称 之 为 “ 劳保 支出 ”。
程消耗量标准 的通 知》 ( 湘建价 [ 0 ]3 2 630号) 0 。
2 湖南省建筑业劳保统 筹管理 工作取费定额依据的演变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基本目标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就是利用建设银行的特色业务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劳保基金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一)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中规定的项目范围外,下列新建建筑项目也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1.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2.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10号),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

各试点市、县(区)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一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湘建价〔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

费率标准为3.18%。

3.“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省人民政府1992年湘政办函249号《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加强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几年来全省执行《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及在湖南省境内的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1.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是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的综合平衡,调剂余缺,检查指导工作以及负责全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省级统筹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2.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站),是具体办理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州(市)及下属县市的劳动保险基金收取结算、上解、下拨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标准和施工单位退(离)休人员的费用,负责向省劳保办和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三、劳动保险基金管理1.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内部结算,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内部结算专用收据》。

对应划拨的跨地区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和与劳动部门社会统筹机构之间的基金结算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和截留。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及时将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实行统支的企业,凡是提高统支比例、增加统支金额以及一次性调剂补助企业的劳保基金,必须报省劳保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第一篇:[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

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

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

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1、文件依据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

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

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险的试点”的指示精神 ,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 ) 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

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 ; 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 ,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区 ) 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 ( 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中央在湘建筑企业 ( 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宜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 ,逐步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 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

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一、离退休职工的费用:1 、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东金、职工退职金:2 、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3 、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4 、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5 、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6 、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7 、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8 、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休人员交通费;9 、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业统筹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和⾏业统筹移交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业统筹移交地⽅管理后,原⾏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员的基本养⽼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保险基⾦⽀付,未列⼊统筹项⽬的部分由企业⽀付。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业开展养⽼保险统筹的批复⽂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业和单位的统筹项⽬进⾏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各地和各⾏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件精神,确保离退休⼈员养⽼⾦按时⾜额发放。

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业统筹项⽬,各地要确保所需费⽤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对未被确认的⾏业统筹项⽬,所需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保持已离退休⼈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九九⼋年⼗⼆⽉⼆⼗九⽇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按国家以下⽂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按下列⽂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的暂⾏规定〉》(国发〔1980〕25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部离职休养制度的⼏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4.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1982〕10号)5.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1983〕20号)6.劳动⼈事部《关于贯彻执⾏劳动⼈⽼〔1983〕20号⽂件中⼀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1983〕34号)7.劳动⼈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作的⽼⼯⼈退休待遇的通知》(劳⼈险〔1983〕3号)8.《国务院关于⾼级专家离退休若⼲问题的暂⾏规定》(国发〔1983〕141号)9.《国务院关于⾼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通知》(国发〔1995〕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14.国家教委、⼈事部《关于中⼩学教师⼯资标准提⾼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15.劳动⼈事部《发布〈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培〔1987〕16号)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17.劳动部《关于⾼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18.劳动部《关于进⾏岗位技能⼯资制试点⼯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按下列⽂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资⼯作和离退休⼈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提⾼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三)按下列⽂件发给的物价、⽣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提⾼主要副⾷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副⾷品价格补贴的⼏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2.国务院《关于试⾏主要副⾷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3.国务院《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4.国务院《关于提⾼粮⾷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6.财政部《关于提⾼粮⾷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等有关⼈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11.财政部》关于民⽤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字第503号)各⾏业贯彻上述⽂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业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湘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2日关于切实改善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为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以下简称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一)加快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改造更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机动车道人工清扫作业,提高全省城镇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

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布点,配足配好环卫职工作息用房。

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等工程,解决环卫职工作息用房房源问题;也可结合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或利用单位小区富余公共管理用房,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

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周边作业的环卫职工开放食堂,提供午餐。

(二)落实环卫作业安全制度和措施。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池清理、垃圾处置等一线环卫作业职工的安全保障和高、低温天气作业时环卫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

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21
【实施日期】200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08]25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
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