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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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增强学风建设,依照“公然公正、合法适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由学校组织或包办的面向四川大学整日制一般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样考试,主要包含主修、辅修和双专业课程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余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种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纪第四条有以下违纪情况之一者,撤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赐予严重警示处罚。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遵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盘问。

(3)在考试半途私自搬动座位。

(4)将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5)未经过同意,将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施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6)考试中私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件。

(7)不依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8)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持续答卷。

(9)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址准备答题。

(10)在考场内或四周高声吵闹,或有其余影响考场次序的行为,经劝止不改。

劝止不改。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私自走开考场。

(13)一般考试不到 30 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同意半途交卷走开而强行交卷走开或未交卷强行走开。

(14)开考前携带非考试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余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件入坐,要求集中搁置在指定的地址,拒不执行。

(15)有其余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16)有其余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之一者,撤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赐予记过的处罚。

(1)严重违犯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次序,造成考试事故。

(2)将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施带入考场并已经使用,但的确与考试没关。

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及处罚规定(2024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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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警示案例
1、考生某某,2022年6月7口,在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数学”科目中,携带智能眼镜进入考场,乘监考人员不 注意,使用智能眼镜将试题信息通过拍照发给场外人员,获取试题答案,被监考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二、三项 的规定。
2、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给予报名参加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给予暂停参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 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市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口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考试违纪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互打暗号或者⼿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为的;6、未经考试⼯作⼈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纸带出考场的;8、⽤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为。

(⼆)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考试作弊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为⾃⼰抄袭提供⽅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为。

学⽣有下列作弊⾏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代替考试;2、替他⼈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试行)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七)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二)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一)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第四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三)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四)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四)偷盗试卷;(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在学校的考试中,考场规则和作弊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规定,以确保公平性和诚信性。

一、考场规则的违反处理规定1.迟到学校中大多数考试会有考试时间,如果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未到场,将被视为迟到。

如果学生迟到了30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视为该考试已经错过,不得继续参加考试。

如果迟到了10-30分钟,则该学生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5%-10%。

2.早退如果学生在考试时间内提前交卷并离开考场,将被视为早退,并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3.不带考试所需的材料如果学生忘记了必须的考试材料,将视为不合格,无法参加考试。

4.不听从监考老师的指示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不听取监考老师的指示,则可能会被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5.携带不允许的物品学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在考试中使用。

如果发现学生携带了这些物品,将被视为考试违规,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二、作弊的处理规定1.在考场上作弊或者涉嫌作弊学校十分鄙视在考场上作弊行为。

如在考试中发现学生利用各种方式作弊,比如抄袭、传递答案等,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扣减考试总分。

口头警告、当场解除参加该门考试的权益、记入学生档案或其他纪律处分等。

2.将考试内容泄露学生不得将考试题目或答案泄露给其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并可能受到严厉处分。

总之,遵守考场规定和遵循考试纪律,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准确评估认知水平的必要手段之一。

学校在处理考场违规和作弊行为上将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并对所有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以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条例第一篇: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条例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把学生培养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条例(试行)》特制定本量化评分办法。

通过对学生行为量化评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提供基本的依据。

一、量化评分办法、评分内容和评分权重学生行为量化分=60分(基准分)+∑(8项之和)×40%+附加(减)分。

政治表现 15分遵纪守法15分社会公德 12分学习表现 15分集体活动 15分身心健康 10分公益劳动6分寝室内务 12分二、量化评分程序(一)每学年初,学生根据量化评分内容对上一学期本人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行为量化评分表》,交班量化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的组成:各班由班、团干部四名和普通同学三名共七人组成量化评分小组,原则上由班长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另一班委担任副组长。

根据回避原则,再增设一名候补人员,凡涉及到评议小组组员的评议时,由候补人员替补。

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对全班同学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交年级辅导员审核。

(三)年级辅导员审核后,将评定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

学生如果有疑问,可在公示期间(五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要求复核。

在申请合理的前提下,辅导员再次组织评议小组对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复议,复议后再公示二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评定结果交至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存档。

三、评分标准和加减分标准(一)政治表现(15分)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树立远大的理想 1和坚定的信念;积极认真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包括党、团组织生活)且全勤;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起到较好的宣传作用。

对舞弊和违纪考生的处理规定

对舞弊和违纪考生的处理规定

对舞弊和违纪考生的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纪,整顿考风,确保考试的客观性,考生不得有任何违纪和舞弊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操行分
1、违犯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扣分,每次至少扣5分。

2、在本次考试中,连续三次作弊者,给予劝退处分。

二、班级量化分
1、在本次考试中,本班学生考试作弊者,每人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考试
者,每人次扣5分。

2、在本次考试中,全班无作弊者加5分;全班无缺席者加5分。

三、其它处理规定
1、考生必须在指定的座位上考试,与别人换座位者扣该场试卷20分。

2、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或其他标志者,如该场试卷10分。

3、交头接耳或携带资料入场,不主动交出,扣该场试卷20分。

4、抄袭资料或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卷交他人抄袭者,试卷
作废,试卷不交齐全者,试卷作废。

5、考试终止铃响后仍继续答卷,扣该场试卷20分,警告后仍继续改动卷面
者,试卷作废。

6、考生在考场、大声喧哗、态度蛮横、顶撞老师者,该场试卷作废,
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凡单科无故缺考者,该科试卷记零分,全部无故缺考者,按自动退
学论处;凡确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班主任签字,级部主任备案,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8、凡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将违纪情况填入《学生素质报告单»,通
告家长。

单县希望学校初中部
2009.4。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它不仅有损于学生自身的学习成果,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公平性,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一、考试作弊的定义及种类考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成绩的行为。

常见的考试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作弊器具使用、与他人串通等。

因此,学校需要根据不同的考试作弊行为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规定。

二、抄袭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的抄袭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第一次抄袭,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抄袭,要求学生重新撰写该部分内容,并将原成绩降低固定百分比;第三次抄袭,将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课、警告、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开除学籍等。

三、作弊器具使用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使用作弊器具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查获作弊器具,给予口头警告并将学生驱逐出考场,作弊成绩全数作废;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学校纪律处分,如停课、通报批评等。

四、与他人串通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学生与他人串通作弊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规定:第一次串通作弊,成绩全数作废,对学生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串通作弊,成绩全数作废,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如停课、警告等;第三次串通作弊,学生可能会被开除学籍。

五、其他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考试作弊行为,还有一些其他的违规行为,如传递纸条、乱写作业等。

对于这些行为,学校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对学生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规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

六、处理规定的公示为了让学生充分了解学校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学校需要将这些规定进行公示。

可以通过学校官网、教务处通知、教室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学生能够清楚了解到规定的内容,从而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规定的执行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考试作弊行为处理机制,确保处理规定的严肃执行。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

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

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2.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5.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7.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违纪现象的认定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一条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第二条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地点。

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第三条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第四条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第五条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第六条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第七条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的;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第十条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现象的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第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第十三条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第十四条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的;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第十六条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纸者;第十七条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第十八条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第十九条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第二十条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第二十一条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第二十二条请人替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第二十三条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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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试行)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考试违纪处罚
第一条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七)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二)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
(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
(五)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六)在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
(七)论文抄袭,经教育不改;
(八)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四)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
(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四)偷盗试卷;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当场组织违纪当事人写出书面的认识和检查并扣压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证,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登记表”。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学院应当听取考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考试完成后24小时内由教学单位院长会议研究、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应附物证、旁证材料及考生陈述材料。

全校性统考由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上述程序直接处理。

第七条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登记表”后,由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签批处理决定。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三日内送交考生本人。

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教学单位应将处分决定书返还教务处,学校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在公示栏中公告考生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无特殊原因,不得拖延审核时间。

凡监考教师、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意见者,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按“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未按规定程序送达的,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条例与原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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