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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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第一章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2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1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1N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2)N与E存在共同办企业的合同,他们之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E显然对N做出了欺诈的违约行为,N可寻求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救济措施;第三章1l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贷的信件构成要约;因为该信件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包含了要约所必须的明确性条件;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管东京总行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但是,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在作出要约时使原告产生了合理的根据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贷款的信息,换句话说,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有表见代理权;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是:必须加强其员工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教育,尤其要了解表见代理规则;21如果丙大学在英美法系国家打官司,在乙公司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的代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未经披露的代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丙大学知悉了被代理人,就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乙公司始终未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只知道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丙大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打官司,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间接代理,未经乙公司的转让,丙大学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任何义务;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丁公司为被告;因为订立合同时,丙大学明确地告诉了乙公司其是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对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履行责任;第四章1l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则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构成要约;因为该回电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不仅包含了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这三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明确性条件,而且还包含了装运时间等内容;3对方9月12日的来电构成承诺;因为该来电虽然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的内容,该附加内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要约条件;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中国A公司要约中本来就暗含着其应当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包装义务;4根据公约,中国A公司不能于9月12日前撤销要约;因为公约只允许在没有注明接受要约的日期或使受要约人无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本案中,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非常明确、肯定,且注明了接受要约的日期,该要约无疑是不可撤销的要约;5中国A公司9月13日的复电不构成有效的拒绝,其理由也不充分;因为美国B公司9月12日的来电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货物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涨跌是常事,中国A公司不能以这种商业上常见的事为理由单方撤销合同;2lW公司针对S公司第二批货物的违约行为可采取退货、要求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因为规格错误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买方有权针对该批货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买方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转而要求卖方更换货物和/或赔偿;2如果W公司坚持取消其他批次的合同,S公司可以寻求公约下的所有违约救济措施,因为冰箱并不是一种成套设备,各冰箱或各批次冰箱是相互独立的,一冰箱或一批次冰箱的不合规格并不能导致其他冰箱或批次冰箱不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S公司会使今后批次货物违反合同的情况下,W公司无权终止整个或大部分合同或退回余货;第五章11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在海上救助人命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2大型设备跌落大海损失依情况而定;如果X海运公司事先经A公司的同意而置该货物于仓面,则不负责;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船舱螺丝松动导致的湿损也依情况而定;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而未发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就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则承运人应负责;如果开航后因暴风雨或救助人命等导致了螺丝松动,则可免责;4卸载时两箱燕麦食品落水损失应由X海运公司负责,因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地保管、照料和装卸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B无权拒绝继续卸货,因其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卸完后才付运费,当然不能反悔;第六章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本案案情表明:运输途中既无自然灾害,也无任何意外事故的风险,这说明商品本身具有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1本案中导航设备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的特征;2B轮上述从礁石上向大海拖拽的费用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因为它具有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且合理等共同海损的要件因素;3B轮上述的船底受损应定性为单独海损;因为它是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等要素;第七章1(1)y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因为(2)即使加上了不可流通的字样,本票的出票人也要无条件的偿付本票确定的金额2(3)A银行拒绝向X公司付款的前一理由不成立,后一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A银行拒绝付款后,X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偿;因为E公司是其票据的直接出让人,对票据具有保付及不做出伪造背书的义务;3本问题的答案及理由与问题1相同;即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向伪造背书之前的前手追索,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向前手追索;31A银行有无权利对丁公司拒绝付款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丁公司在取得票据时不存在过失,A银行便无权拒绝支付,否则有权;2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也取决于丁公司取得票据时是否为善意的;如果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第八章1大马士革商业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该加注只具有提示其自身的作用,不能改变信用证本身的不可撤销性和付款保证的功能;21W银行所称的第一个不符点是正确的,但第二个不符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牌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否则可以视为不同的货物;然而,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各单据上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只要在同一国家,即使描述不同都不能视为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2本来,本案中W银行可以仅凭上述第一个不符点行使拒付权,但是,该行在行使此权时没有遵循UCP600第16条d款下提交单据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的时限要求,因而丧失了该种拒付权;第九章11成立;先使用原则;2如果甲公司败诉且无新颖性,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专利有效,由于不是一般许可,而是独家许可,甲公司可以订约时无法预见为由向W 公司主张要求变更合同;23第十章1迅雷方面表示,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2法院在此案中判定“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也即其在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3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鉴于南虹印刷厂未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且在注册成功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未使用该域名,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4第十一章1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当依据其所在国H国的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如果该方便面是在日本购买的,生产商就应当依据日本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就有可能不适用日本产品责任法,且也可能不适用H国产品责任法,而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2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二是火鸡里有骨头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然而,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市政府,可能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担保情况下,原告可能胜诉;如果以默示担保为由,对高中生学生而言,其胜诉概率不大;3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该果冻本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二是该果冻的警示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为缺陷产品;但在缺陷的认定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具备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果冻这类食品因可融性差,对于咀嚼、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一特点已经被大众认知并接受;这是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陈俊超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华元食品生产的该型果冻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可融性更差、危险更大,即无法说明该果冻具有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华元食品所生产的该果冻并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陈俊超认为包装存在缺陷;他说,“我上周又到市场上看了一下,华元食品最新生产的果冻包装上,危险提示的文字字号已经增大,而且是按照玩具的危险提示标志设计的;可见商家自己也已经意识到,此前自己在产品包装的安全提示上是有瑕疵的”;但法院认为,华元食品生产的果冻已在产品包装上印有警示标识,该警示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45第十二章11本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依情况而定,如果甲公司先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则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甲公司可视为诉讼意义上的原告,可根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被告A公司所在地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C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如果A公司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甲公司所在地的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只能由该法院处理,因为仲裁协议必须遵循自愿等原则才有效且应受制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在索赔人不先向被索赔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有效;2如果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发生在诉讼阶段可由法院解决;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C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2不符合;因为纽约公约中没有这一拒付理由;。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适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查明并释明新加坡法,确认股权代持下的真实股东资格——吴培良与盛浩民、沈燕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二适用香港判例裁判规则,界定“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三依职权查明澳大利亚法律,确定股东代表诉讼资格——梅山海与林小宁、陶锡松、陶锡峰、孙素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四互联网核查印尼民法典,维护未到庭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PT.DR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准确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与奥斯兰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能动查明澳门商法典,依法确认股东公司治理行为效力——尤爱梅与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澳门求精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例七识别多重法律关系,适用韩国商法解决先决问题——株式会社TiTi 与天天公司、曺宇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八多维度查明伊朗民法规定,精准界定损害赔偿范围——贝沙赫尔工业公司(Behshahr Industrial Company)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九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不予承认和执行“超裁”裁项——Bright Morning Limited与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案例十优先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明确验货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三星STS株式会社与无锡鼎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一查明并释明新加坡法确认股权代持下的真实股东资格——吴培良与盛浩民、沈燕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8日,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铃兰公司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会议纪要载明“调整后盛浩民拥有铃兰公司35%股权,吴培良拥有铃兰公司10%股权”;2010年8月14日,铃兰公司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盛浩民、吴培良实缴金额及承担财务成本金额占铃兰公司资本金的45%;其中盛浩民持股比例为35%、吴培良持股比例为10%。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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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权限和职责而非受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可视为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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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与承运人如何收取运费无关。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FOB价格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或无此约定按照航运惯例收取运费。
索赔
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 承运人依照保函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货代抗辩理由
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 自己并非货物托运人,而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对保函负责。 自己出具保函,事先未经托运人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因此,保函无法律效力。
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基本案情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 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
争议
上海外运于同年8月4日开具收费帐单向海湾公司托收,遭拒付;又于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托收,亦被拒绝。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造成运费无着,对此上海外运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回运费。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08•【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法院不断夯实涉外司法能力,着力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持续深化精品战略,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为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贡献。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选取的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等方面,是涉外商事审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积极提升涉外司法水平,聚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希望这次案例的发布,可以对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起到示范作用,为企业在“引进来”“走出去”过程中运用法治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目录案例1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案例2 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和当事人确认——新加坡丰益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与苏州环秀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布瑞克(苏州)农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3 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 主动多途径查明外国法高效化解外商投资公司僵局——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5 国际商事专家参与调解妥善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6 妥善查明境外建设工程事实服务保障企业公民“走出去”——沈某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1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潘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1】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

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

于是,承运人放货。

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

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

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案例1 代理权的授予【案情摘要2】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

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案例3:[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杭州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

杭州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

杭州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一、韩国某公司诉工商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独立保函索赔案件应充分尊重并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交易规则,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独立保函正常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韩国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浙江某公司就上述交易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即独立保函,作为基础交易的付款方式。

工商银行向韩国某公司开立的独立保函载明,韩国某公司索赔时需提交“凭指示的标注运费到付通知人为申请人的清洁海运提单副本”。

此后,韩国某公司通过韩国某银行多次向工商银行发出索赔要求,工商银行均以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予以拒付并向韩国某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故韩国某公司起诉要求工商银行偿付保函项下款项并支付滞纳金。

【处理结果】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函约定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约定有效。

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是审单时应考虑的因素。

韩国某公司提交的记名提单副本与案涉保函要求的指示提单副本在提单类型上显著不同,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存在差异,故工商银行主张的不符点成立。

对于韩国某公司的索赔,工商银行均在审单期限内作出拒付通知。

另外,工商银行向韩国某银行发送承兑通知,不意味其已经经过审单环节或对保函项下单据予以确认,不对银行审单产生单据相符的法律效果。

据此判决驳回韩国某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独立保函具有交易担保、资格确认、融资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金融担保工具。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案例1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美国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案例2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

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本案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3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 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个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个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个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案例4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由C 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华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

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

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 公司延期装运。

问应由哪方承担货物损失.案例5中国A 公司从美国E 公司进口旧箱板用于回收造纸。

A 公司为一家大型的造纸厂。

合同订立时,A公司向E 公司表明进口的旧箱板纸主要是用作回收造纸,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只写明“旧箱板纸500吨,1200元一吨CIF上海”,而没有具体约定箱板纸的品质。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如果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善意第 三人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 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中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其代理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因此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 人予以赔偿。但须遵循下列规则: (1)提起这种求偿权诉讼的只能是第三人,本人无权起诉。 (2)不论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主观恶意,均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知道代理人未提供有代理 权的担保,或合同已排除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 (4)代理权限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从事代理行 为,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即由被代理人承担哪怕是超出其本 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 (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依照 第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 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 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 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 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 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练一练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 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 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 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 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 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 力?


• (一)两者有何区别?
• • • •
1、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 2、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 3、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 4、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
•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代理人对某类商品或业务有专营权的代理。
2、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 •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①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 ④主要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本人
第 三 人 代理人
案例分析 •
克里斯坦诉弗拉特利 1985年
原告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1979年夏季,原告 代表该事务所与被告在波士顿的财产管理人吉布斯接洽, 以便租到一套办公用房。吉布斯让原告看了一套面积为 1500英尺的房间,原告表示满意。1979年9月,在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原告向吉布斯递交了一份表示愿承租 该房间的信件,以便让后者转交给被告。 • 被告在复信中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波士顿格里特不动产 委员会推荐的格式租约。其中大部分栏目已经填好。该文 件规定的租期为7年,每年的租金为13500美元。该文件 中,开始租用那套房间的日期的栏目是空着的。 吉布斯告诉原告。一旦原告在该文件上签字,双方 就成交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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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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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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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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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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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 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 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 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 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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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6、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

6、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

6、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1、柯斯特思诉福特恩( COstace V.Forteneye)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名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

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

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

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

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

1689-1710年,霍尔特(Holt)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中的一个分支。

2、E公司诉R公司案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皮货价格暴涨。

E 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作出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需的授权作为抗辩,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负责。

3、斯普林格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Springer V.GT Western Railways)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装西红柿的车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条件与原告联系并获得指示,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货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国际商事代理法(2)

国际商事代理法(2)

固有代理权
Inherent Agency Power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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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What’s the meaning of “Inherent Agency Power” in the Restatement of Agency?
Inherent agency power is a term used to indicate power of agents solely from agency relation, and exists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s harmed by or dealing with a servant or other agent.
2016/12/26 19

表见授权和默示授权是截然不同 的两种“授权”。表见授权制度主要 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默示授权则 主要是保护代理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
agency Unauthorized agency Unauthorized agency with apparent facts Principal is forced to be liable for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by law for the apparent facts
3.表见授权产生的代理/不容否认
的代理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但 由于疏忽或故意,使第三人有理由相 虽然实际不存在却使第三人明显 信某人是其代理人并采取了行动,则 感觉到表面上存在代理关系 必须视为委托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
表见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
2016/12/26
必要授权的条件
代理产生的是由必须是实际的、确 定的、具有商业必需性质的紧急状况 代理是由发生时,代理人无法与被 代理人取得联系 代理人采取必要代理行为必须是出 于善意,并考虑到了所有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代理人必须是合理谨慎的代理行为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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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理分析】 自己代理,即代理他人与自己实施民事行 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民事行 为,或者代理人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而 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予以受领,这都构成代理权 的滥用,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 后追认人否则为无效代理。因为交易双方的利 益难免冲突,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不免顾此失 被,很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分析
代理法引论
案例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案情摘要】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 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 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 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 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 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 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 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 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 余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 【 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为自己代理,即乙 是代理甲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滥 用代理权的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甲事前同 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才有效。本案中, 甲坚持退房,不予追认,故法院应当判定乙 的行为为无效代理。
【参考结论】 本案中,B外运公司接受了A外运公司的委 托,应尽到的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即对货物应 妥善照料,对于放臵在露天堆场的货物进行必 要的苫盖,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苫 盖,被雨淋湿,导致货物大部分残损,因此, 应承但货物淋湿赔偿责任。
案例2 自己代理禁止 【案情摘要】甲在A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 家迁到B市,遂委托其在A市的朋友乙将该房屋卖掉。 一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已卖掉,房款5万元亦已 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是乙购买,遂要 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是按市场价计算 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乙所 说属实。 【法律问题】 1.本案中,乙该不该退房? 2.如果甲不要求退房,乙的行为是否有效?
代理人的义务
案例1 代理人的谨慎义务 【案情摘要】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自我国 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 又委托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 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以后,由 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费用10000元, 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
及时向被代理人转移权利
1.2代理人的忠实义务 向被代理人公开第三人的情况 为被代理人保密
2.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即代理人在提供 代理服务时,应克尽职责采取一切合理 的措施,保证委托人交办事项的完成。 如果代理人未能克尽职责或者说在履行 代理职责时有过错,应当对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 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 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 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 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 公司)的损失负责。
案例2 表见代理 【案情摘要】贾某原是A商行的业务员,后来A商行辞 退了他,但未收回贾某持有的A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 授权委托书。贾某听说A商行欲订购一批新潮女士服 装。他便找到B商贸公司并以A商行的名义与其签订了 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商行提供各式服 装共计2000件,总价款为3万元。B公司将货运到A商 行,却被A商行拒收。 【法律问题】 1.贾某以A商行的名义与 B商贸公司签定的合同对A商 行是否有效? 2。本案如何处理?
明示授权,即由被代理人以明示方式授予代 理人以代理权,使代理关系得以产生。 默示授权,即一个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以他 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推定他的意图使另 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因此应 受该合同的约束。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即一个人(代理人)受 另一个人(被代理人)的委托照管财产或者 代为经营管理某商务时,为了管好财产经营 好商务,虽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但 又被认为有合法的实施代理行为的权利。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 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或 者间接承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代理的特征 2.1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 第三人。 2.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 义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法律与法理分析】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并未被授权,但由 于被代理人原因致使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 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使被代理人 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行事; 表见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是有代 理权的,即本人与代理人存在一定的关系; 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产生
案例1 代理权的授予 【案情摘要】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 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 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 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 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问题】 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 2.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
【法律与法理分析】 1.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1.1大陆法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将民事代 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关系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意定代理关系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 被代理人授权可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 (书面或口头),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 默示作出,但商事代理权的授权必须明示 地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1.2英美法系商事代理权一般都是由被代理 人授予的。被代理人授权的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种:
3.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 相对人表示无权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 事实上他并未对该无权代理人真正授权; 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 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交于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 行民事活动; 委托授权不明实施的无权代理。
2.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 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权代理订立的 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 认方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 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 乙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 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场应受该合同的 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义 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 同的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
2.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 表示。 2.4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 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 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 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 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 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 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 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 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参考结论】 1.本案中,贾某原是A商行的业务员长期代表 A商行签订合同,同时持有空白合同书和委 托书, B商贸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对A商行具有约束力。 2.A商行应依照合同接受B商贸公司送来的货 物,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履行 合同而受到损失,可以向贾某追偿。
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存 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 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法律问题】 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代理人的义务 1.1履行代理职责 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勤勉谨慎义务 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的义务 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的义务 亲自履行的义务
【法律与法理分析】 1.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 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 事活动,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 外表授权的特征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包 括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三情况。
【参考结论】 1.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 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 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 此,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2. 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被代 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 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商场
案例3 狭义的无权代理 【案情摘要】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 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 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 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 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 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 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 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 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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