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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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求
1.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和相关措施,发现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务科。一旦发生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处。
2.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免疫接种。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进行消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 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环氧乙烷灭菌及低温等离子灭菌对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3.医院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工作时间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外环境。
4.放射性防护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放射性防护有关知识,按照国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护。一旦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按照医院关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5.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医院关于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按需防护的原则
1.基本防护基本要求:适用对象,在医院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如:白大衣、工作裤、隔离衣、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等。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强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的操作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传染性或感染性病的人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有创操作的医务人员等。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的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传染病区时使用。防护镜一般在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或进入有特殊传播途径的染病区时使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呼吸道传染病区时使用。手套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医务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使用。面罩一般在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面部时使用。防护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评估医疗活动的危险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注意利器的安全使用与收集,有效防止伤害,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3.严密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有创操作如进行气管插管、气管理切开或吸痰时;或给不明原因死亡患者进行尸解时。防护配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防护要求:严格执行所有防护程序, 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尽可能使用- -次性用品,用后及时按要求收集,严密防范利器伤害,用后规范收集。
三、感染性疾病防护具体措施
按照医院下发的“预防感染性疾病造成院内感染的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医务人员遭受锐器伤害后的报告处理
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照医院制定的关于“经血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原则和处理流程”,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遭受锐器伤害后,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并按照医院规定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五、防护用品规范使用
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鞋套、防水围裙及帽子的使用和穿脱顺序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为维护医务人员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的职业安全, 有效预防在工作中发生经血传播的疾病如: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尤其是艾滋病等职业暴露感染,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特制定具体预防处理方案。
一、职业暴露
1.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经血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经血传播疾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2. 数据分析表明: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及防护措施,医护及检验等人员的职业暴露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二、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
1.医务人员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 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2.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操作完毕, 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 在诊疗、护理操作工程中,有可能发生病人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如:外科手术、口腔治疗、消化道内镜、泌尿系内镜等专科检查诊疗)。
4.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6.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 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7.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三、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
(一)紧急局部处理:首先应立即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包括轻挤出血、清洗、局部消毒等。
1. 用洗手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洗手液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 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对被乙肝病毒暴露的粘膜或伤口尽早施行被动免疫。
(二)登记、免疫接种、上报、随访制度
1.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医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暴露发生的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