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额土建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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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A.1 土石方工程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A.3砌筑工程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
A.6金属结构工程
A.7屋面及防水工程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下册
A.9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A.10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一、可竞争措施项目
A.11脚手架工程
A.12模板工程
A.13垂直运输工程
A.14建筑物超高费
A.15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A.16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DJ )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编制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四、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五、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编制最高限价、标底、报价时可以合理调整。六、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七、本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建筑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
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九、建筑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
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
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
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单价分别为:综合用工一类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47元/工日。
十一、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材
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 本定额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材料价格
是依据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
3.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4. 材料、成品、半成品损耗率见附录二
十二、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2.本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凡未指明具体
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是根据本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
3.本定额中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
十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相应项目内。
十四、本定额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包括在本定额 A.13垂直运输工
程相应项目内。
十五、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套用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单价》
有关项目。、
十六、本定额中的组合钢模板及卡具、大钢模板、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支撑钢管及扣件、工具式活动脚手架、爬升装置及架体周转材料是按租赁编制的,其数量是按照合理的施工方法、合理的施工工期计算的;其他周转材料的数量为摊销量,已考虑了正常的周转次数和残值回收折价。租赁的周转材料进出场运费、装卸费包括在相应项目内。摊销的周转材料在同一城市内工地间转移、场外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的项目内。
十七、本定额中预拌混凝土价格给到达施工现场价(包括混凝土出厂价格及运输费)。
十八、本定额中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
十九、本定额中混凝土、砂浆、垫层(除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用砂是按中砂编制的,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细砂的,可按附录一“配合比”进行调整。
二十、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等配合比是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的,如实际施工与规定有出入时,不做调整。二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本定额中。
二十二、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扣除按以下方法计算: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未单
独设水、电表,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按定额直接费(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 2.00%结算(其中:水费0.10%,电费1.90%);使用现场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按定额直接费(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费)的2.30%结算(其中:水费0.30%,电费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