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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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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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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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近年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成为该市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广州市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首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
广州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城市,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管理,以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其次,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广州市面临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和城市扩张的压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准则,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供给,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广州市的交通系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最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引导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朝着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推动广州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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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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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指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这些标准和准则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另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片面性和局部性的规划管理。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创新和实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创新,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需要注重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准则,才能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希望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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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都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公布了举荐性国家标准《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适用于都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领域。
2、差不多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差不多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都市和都市化、都市规划概述、都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进展战略、都市人口、都市用地、都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都市道路交通、都市给水工程、都市排水工程、都市电力工程、都市通信工程、都市供热工程、都市燃气工程、都市绿地系统、都市环境爱护、都市历史文化地区爱护、都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都市规划治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比索引、附加讲明。
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2、都市用地分类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专门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按照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不。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都市用地运算原则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27b1e459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5d.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https://img.taocdn.com/s3/m/4be3055f16fc700aba68fc32.png)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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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
0.75
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
10、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城市形态urban morphology-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城市道路网密度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城市用水water consumption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用水的统称。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选址意见书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的布局的法律凭证。
9、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10、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1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城市规划项目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项目技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16c2d6bddccda38376baf5f.png)
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行为,统一我所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深度、工作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高质、高效地完成规划设计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保持本单位设计特色的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本所承担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若与地方有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应以本规定为基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规划设计应与上一层次各项规划相协调,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并符合与甲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技术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吻合。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收集分析基础资料;(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现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作分析。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应包括:(一)市、县、镇域基础资料;(二)城市基础资料。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应包括:(1)市、县、镇域近期测绘的地形图;(2)自然条件;(3)资源状况;(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状况;(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状况;(8)环境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状况;(10)经济发展状况;(11)区域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基础资料应包括:(1)自然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气象、水文、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2)城市历史资料;(3)城市人口资料;(4)城市测量资料;(5)社会经济发展资料;(6)城市土地利用资料;(7)工矿企事业单位资料;(8)仓储资料;(9)社会服务设施资料;(10)居住资料;(11)交通运输资料;(12)城市道路资料;(13)园林绿地、文物古迹资料;(1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资料;(15)工程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16)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资料;(17)防灾资料,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潮、防风第九条基础资料可视所在城市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增加或简化,并进行分析、汇编。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b1b8cedf8c75fbfc77db20e.png)
12 交通设施12.1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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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2)2.1道路系统 (2)2.2城市轨道交通 (9)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4)2.4站场工程 (15)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8)2.6其它 (18)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8)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8)5.2公厕 (69)第一节术语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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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在当今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是非常重要的指导文件,它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了合理科学的依据。
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是国家对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各项规范、标准的汇编,包含了城市规划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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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是实现城市化、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性:1、规范指导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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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种类和内容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
按照类别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总体规划标准。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标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验收标准等;2、城市分区规划标准。
包括城市分区规划编制标准、城市分区规划实施标准以及城市分区规划验收标准等;3、城市详细规划标准。
包括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城市详细规划实施标准以及城市详细规划验收标准等;4、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城市规划设计实施标准以及城市规划设计验收标准等;5、城市空间规划标准。
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大街、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空间的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标准。
三、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实际应用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的实际应用涉及多个领域,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检查、城市综合管理等。
在城市建设领域,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能够指导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建设标准等方面,保证城市建设质量;在环境保护领域,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对城市环境的管控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思路;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对道路交通线路、标志标线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制定,保障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度;在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可以规范城市各项管理工作,使城市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化。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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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1、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表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8米.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要求.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八条“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第十九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米,高层为15米.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两者同时起作用.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第二十九条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第三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规划建成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按建筑退用地边界执行.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在古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建筑物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1.建筑高度按聊城市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规划控制.2.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同时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2+S.②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即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最小距离.计算方法见附表C之C3-3.第四十三条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四十四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度等的规定.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四十六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9的规定.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四十七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四十八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附录B附表B3的规定.第二节住宅规划第五十条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内容: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米含米的部分,其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2/3的须计为一层.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米含米时,计为一层.3、住宅层数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第五十一条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第五十二条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五十三条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年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米.第五十七条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五十八条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五十九条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六十条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米,纵坡不应大于%.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二条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六十三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第六十五条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12的规定.第六十六条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13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符合附录C之C5的规定.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第五章工业区规划第六十七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第六十八条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六十九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七十条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置.第七十一条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第七十二条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并设置不得小于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第七十三条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第六章绿地第七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满足表14的要求.注:包括覆土厚度大于等于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第七十五条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第七十六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F=×M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第七十八条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作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米.第七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08-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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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
绿地规划与设计。 3、道路绿化规划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 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 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 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7、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 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 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 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 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 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 积的l0%。
五、《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3.地下敷设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 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 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 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 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 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 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 线。
(技术规范标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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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规划局201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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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1. 引言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为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持续发展性,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统一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促进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遵循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几个重要方面:2.1 环境保护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保护自然环境,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指导城市规划师在规划过程中考虑到环境因素,例如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以及垃圾处理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可以有效地降低城市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2.2 土地利用与规划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指导城市规划师在土地利用与规划方面的决策。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与规范,可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避免资源过度消耗以及土地的无效利用。
2.3 建筑与交通规划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对于建筑和交通规划也具有重要影响。
标准和规范可以指导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道路的设计和建设。
例如,制定建筑物的高度限制标准可以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交通流量和交通设施标准可以优化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3.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内容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与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也是整个规划系统的骨架。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与规范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内容和程序,以及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向。
3.2 土地利用规划标准与规范土地利用规划标准与规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功能区划、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强度和混合用地的要求等。
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可以有效指导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3 建筑规划标准与规范建筑规划标准与规范主要涉及建筑的高度、容积率、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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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技术规范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①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②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3、总体规划阶段①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②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③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④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3年7月颁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些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②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③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④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和不同规模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