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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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摘要:保安处分理论在十八世纪末发端于德国,随着刑法理论的开展,保安处分也逐渐展现出在完善法律体系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优益性。

90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开场注意保安处分,但是直到今天我国刑法中仍没有直接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而是仅仅有一些保安性措施散见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中。

完善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的重要环节,保安处分应当被考虑其中,这不仅存在现实的必要性,也存在实际的可行性。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法;必要性;可行性保安处分思想萌芽于古罗马,到十八世纪末形成一种刑法理论,并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首先提出,二十世纪成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争论的焦点。

一、保安处分的内涵古罗马时期的立法中就有了类似保安处分的法律事实,中世纪后期罗马帝国于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有规定:“对一定的人预想实施犯罪行为,而又缺乏使其不实施犯罪的保障的场合,科以不定期的保安临置”,此外,还出现了为保安临置效劳的监狱,主要收容避忌劳动者、卖淫者、流浪汉以及陷入贫困而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可以说这些都是实质性的保安处分措施。

到了十八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提出,在刑法之外可以对行为人的可能的犯罪行为科以保安处分,也可以对一定的犯罪者科以刑罚之外再附加适用保安处分,并且将保安处分归于刑罚执行之中,认为这种刑罚权同样不能由警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然而此观点遭到了报应主义当时的主流派刑法学家的抨击,比方费尔巴哈认为这严重不符公认的罪行法定原那么,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行政处分,不应由法院来宣告。

社会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也是对保安处分理论做出巨大奉献的学者之一,他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要想防卫社会、保全社会,只对已犯者科处刑罚是不够的,还应对具有社会危险者采取防范措施,“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犯罪威胁的手段。

”①保安处分理论的真正成熟是从司托斯刑法草案开场的,该法案认为对犯罪的预防比对犯罪的报应与惩罚更具有意义,把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规定于刑法典中,首创了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于一部刑法典中的立法例,被称为“二元主义”立法例。

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

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和适用方法的灵活性。

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

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立法

保安处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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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的立法》
一 、 保安处分的立法沿革 二、 国外保安处分的立法 三、 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一)概述
最早提出保安处分概念,主张保安处分必要性的是18世纪末的德国学 者克莱因 (Ernst Ferdin and Klein,1743—1810),他认为,刑罚 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度而定的确定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人的人 身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保安处分制度, 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190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就有规定了。而将 保安处分作为具体制度提出来的,是瑞士的斯托斯 ( Carl Stoos , 1849—1934)。受新派学说与万国监狱会议的影响,斯托斯认为必须对 报应主义的刑罚制度进行补充,于是在世界上首次起草了将保安处分和刑 罚并列规定的1893年《瑞士刑法预备草案》 (即所谓“斯托斯草案”), 这种立法原则既不脱离古典学派,又接近实证学派,后来也成为二元主义 的基础。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会议,比如万国监狱会议、国际刑罚会议和国 际刑法学会议等。1930年,第十届万国监狱会议在捷克布拉格召开,并 且更名为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简称国际刑罚会议。这次会议分立法、 行政、预防及幼年人四项对保安处分的体系与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标志着保安处分国际化的初步完成。1926年的国际刑法学年会上,学者 们又以保安处分是否应当代替刑罚为主题进行了讨论,菲利 (Ferri)作 为实证派代表,法国作为折衷派代表,最后的会议决议颇具折衷色彩, 主张保安处分与刑罚并立,并且法官可根据实在情形和犯人人格自由裁 量,准用刑罚或保安处分。

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法制园地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杨苹(西北政法学院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采用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保安处分在我国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其价值已为我国理论界逐步认识,所以从现状出发对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完善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安处分立法模式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5-02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内涵保安处分(security measures),是指为了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对人的措施和对物的措施。

在现代刑事政策的语境中,它事实上被用来指称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也就是说,保安处分的对象只要是特殊群体—无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之少年,其他人格上具有特殊情况者,如累犯,惯犯,有严重酒精及麻醉药物瘾癖者。

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对已犯罪者.防止其再犯;对具有现实特殊危险者或显然具有将要实施犯罪可能者,预防使其不犯。

保安处分的实质是对一些不能应社会共同生活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能与社会共同生活相适应对已不能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人,采取隔离措施,以保卫国家的安全。

其着眼点重在于人身危险性的相应对策,不在于法律上的定评价或法律的价值判断。

一般来说.保安处分包括保护教育处分与社会保卫处分两种内容。

保安处分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对显然具有犯罪危险性者,采取防止其将要实施犯罪的社会措施.对犯罪者代替刑罚适用或作为刑罚的补充而适用,以及由国家执行的一切保护、教育和改善处分,统称为广义的保安处分。

适用要件不仅限于有现实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场合,只要客观上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的显然存在.即具备对此危险性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要件。

广义的保安处分又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增设 了处 分的 实质要件 、延长 处分期 间及修 改处 分与 ( 《 刑法 的执 行顺序 等 。但是 ,此 次对 保安 处 分的修 正 并非 成 功,立 法者 未 能重视 保 安处 分 的 实质 精神 ,仅在 形 式上作 以修 改 ,令人 遗憾 。 关键 字 :保 安 处分 ;相对 法定主 义原 则 ;溯 及 力原 则; 不定期 原 则
条文只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 , 而保安处分是 为: 首先, 对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通过拘束手段 否适用不甚清晰。 因此 , 一直游离于罪刑法 定原则 借 以维持社会安宁 , 达到社会 防卫 的目的。 至于受 限制之外的保安处分被恣意适用 , 这极易侵犯公民 拘 禁人之教育改善 , 则是其 附带 目的。 该处分牵涉 私权利 。 但修正 《 刑法 也并非将所有的保 安处分 人身 自由, 若不谨小慎微地 适用 , 就极 易侵犯人权 。 应采纳法定主义 , 障人权 。 保 其次 , 对非拘 措施都严格置于法定原则下 , 而是采用 了较为灵活 因此 , 的方式 : 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遵循法定主义, 而 束 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 , 目的在于改善教育 , 其 并 不将受处分人拘禁于一定场所 , 仍任其生活于社会 , 非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则可 以灵活适用。
崔 楠
( 北政法 学 院,陕西 西 西安 7 0 1 6 0 3)

要 :2 5年 1月 7日,台湾 第十六 次修 正 ( 法) O O 《 刑 ) 其 中的保 安处 分制度作 了重要 修 改 。立 法 ,对
明确规 定保安 处分制度 的相对 法定主义原 则 、溯及 力原 则及 不定期原 则。 同时 ,针对 具体 的保安 处分措施 ,
12 年国际 98 刑法 统一会议关于保安处分的

论保安处分在我国的立法化趋势

论保安处分在我国的立法化趋势
方面:
( 一) 无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人
缓刑 、 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情形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 . 对未成 年犯罪 的附条件不起诉和刑 事和解制度 。《 刑诉 》 第 2 7 1 条规定 : “ 对 于未成年人涉嫌刑 法分则第 四章 、 第 五章 、 第 六章 规定 的犯罪 , 可 能判处一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 , 符合起诉 条件 , 但
的特 另 q 程序, 都表 明保安 处分制度 将 不断地 融入 我 国刑罚
【 关键词 】 保安 处分 ; 宽严相 济 ; 刑 事和解


保 安 处 分 的概 述
保安处分 的概念具有多义性, 广义是指 为了维护社会 治安 , 预 防二次犯罪 , 对一切被认 为有害 的特定 的人或 物所采取 的刑事 司 法 或行政处分 。狭义 是指其 中 的对 人 的保 安处分, 即对具 有实施 犯罪或其他类似反社会行为的特别危 险性 的人, 以防止这 种危 险、 预防对社会秩序 的侵害为 目的而给予的处分 。
二、 保 安 处 分 在 我 国 法律 中 的 立法 化 展 现 目前 , 我 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保 安处分措施 , 其适 用是建 立在人
性, 但是法律没有将其规 定为犯罪 , 在遵 守“ 罪行 法定” 的原 则下 , 很难控制他们对社会以及公 民合法权利 的保护 。比如 : 吸食 、 注射
6 1 0 0 6 4 )
安全 ,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 危害 社会可能的 , 可 以予 以强 制 医 疗 。 ” 《 刑法 》 此也有相应 的规定 。 由 于精神病 人具 有很大 的人身危 险性 , 但其 为限制刑事或者无刑 事 责任能力人 , 根据刑罚惩罚性中应当遵守 “ 罪行 法定 ” 原则 , 法 律不 能将其收监处罚 。但是 , 为了保 护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 , 可以采取 保安处分措施 , 让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 , 或者 由专门机 构强制医 疗, 以便维护社会秩序 。 ( 二) 缺乏法律规定为犯 罪, 但具有人身危险性 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 中, 有这 样 的一个群 体 , 他具有 很大 的人身 危险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颜三忠;万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将职业禁止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体系。

职业禁止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其适用应贯彻谦抑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体则包括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

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大多是一种行政责任,而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则是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分别应承担这两类责任时,法院应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条件来适用职业禁止规定,而不是“从其规定”———法院不再宣告。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first put vocational prohibited content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ccupation banned as a security disciplinary measures, its applic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addition,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occupation is mostly 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law prohibits the occupation of non-punish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 the court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a condition to apply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s, rather than “shall prevail” ———no court declared.【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2【总页数】7页(P44-49,62)【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条第三款;职业禁止;适用原则【作者】颜三忠;万立【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
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比如,从适用对象上分,有对人的处分与对物的处分;从 处分的强度上来分,有限制自由的处分与剥夺自由的处分; 等等。纵观各国刑法,其中规定的保安处分的种类大致可 分为三种: (一)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监护、监管、矫正、收容等; (二)不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禁止就业,限制住所,保护 管束,禁止出入酒店,放逐,驱逐出境等; (三)财产上的处分,如没收,善行保证等。关于保安处 分的各具体适用方法及适用对象,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 同,在此只能根据主要的规定加以说明。
(3)收容矫正。又称禁戒,是对病癖性违法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禁戒、 强制矫正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恶癖的人。这种 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为了戒除受处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处 分者获得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复归社会。如果矫正与刑罚并科, 一般先执行矫正,后执行刑罚,或者矫正处分执行后,法院认为无再执 行刑罚的必要,可免除刑罚的执行。 (4)强制劳作。又称强制工作,是对有劳动能力而厌忌劳动的职业乞丐、 常习性流浪者、一贯营利性卖淫者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通 过劳动使这些人养成劳动习惯,成为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人。劳作 可与刑罚并科。劳作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也有规定不定期刑的,由法 官视情况裁量。由于劳作处分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为各国普遍 采用。 (5)少年保护。又称感化教育,是对犯罪或有犯罪危险的少年人所采取 的感化教育措施。主要是通过教育、改善、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 方法和环节对适用对象施加影响,排除其反社会性格,使其不去犯罪或 不再去犯罪,以促使社会安宁。主要适用对象,是已犯少年和虞犯少年, 感化教育的内容涉及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 训练,都不具惩罚性质。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裁判所和家庭裁判 所有权适用这种处分,当今各国刑法大都有少年保护处分的规定,执行 少年保护的机构有少年院、救护院、保护观察所。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视角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视角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视角
秦瑞东;赵侃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5
【摘要】刑事政策可以说是保安处分的立论核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下,我国的刑罚结构必须进行改革.保安处分中国化是改善我国刑法结构体系,发挥刑罚的最大功能的题中之意.文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保安处分中国化的可能性意义进行探讨.
【总页数】4页(P15-17,114)
【作者】秦瑞东;赵侃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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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生司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抗震救灾期间刑事政策的现实关切为视角[J], 钮敏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意义——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角度分析[J], 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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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保安没收——兼论我国刑法中保安没收的缺陷及其改正

比较法视野中的保安没收——兼论我国刑法中保安没收的缺陷及其改正

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指出 :保安没收不具有刑罚特征 , “ 它仅具有保护居民免受危险 , 尤其是免受犯 罪行 为 的危 害 的警察 目的 。 。 世 界 范 围看 , 大 多 数 国家 的刑 法 中设 置 有 保 安 没 收性 质 的法 律 措 ” 从 绝
施 , 的 国家 刑 法将其 明确 为保安 没 收或 保安 处 分 的对 物处 置 措 施 之一 , 的 国家在 刑 法 中 没有 明确 , 有 有 但
以予以训诫 、 责令具结悔过 、 收缴非法获得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 并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处 以罚款 、 留。 其 拘 ”
[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0— 5— 9 [ 基金项 目]湘潭 大学博士专项经 费项 目(0 D X 4 ; 1Q F 0 ) 湘潭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基地 开放课 ̄( 8x6 6 ) 0 f 0 5 0 [ 作者简 介]万志鹏 (9 6一) 男 , 17 , 湖北黄 陂人 , 湘潭 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士, 博 主要从 事刑 法学 、 犯罪 学 、 刑事政 策学研 究。
我 国刑法 中同样存在保安没 收 , 由于种种原 因其设置还存在许 多缺陷 。 但
[ 关键词 ]保 安没收 ; 安处分 ; 保 刑法 [ 中图分类号 ]D9 8 0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 编号 ]10 04—1 1 (0 1 0 0 2 70 2 1 ) 3— 0 5—0 6
21 0 1年 6月 第2 9卷 第 3期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a S in e o r a fHan n Unv ri ma ie i o il ce c sJ u n lo ia ies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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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保安处分(sichernde Massnahmen、Measure of safety),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论结晶。

就其字表意义看,它含有为了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行处分之意。

(1)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它发端于18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它勃兴于20世纪。

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惟其如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1926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会议通过了“将来的刑法典中须有保安处分的实体规定”的希望性条款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西方国家刑法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诸如韩国、泰国刑法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俄、前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等国家的刑法所借鉴和延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

而今,我国刑事法制也面临着重新构筑、全面革新的关键时期。

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也步趋相续地疾步运作起来。

我国刑法修改的主旨,无疑在于法律规条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而致现代化。

然而,我国刑法的不系统、不科学不仅表现在总则指导意义的偏狭、滞后、刑法类罪和个罪的不完善以及刑法典与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间的若干互不照应乃至冲撞之处,而且反映在本应纳入刑法典中的一些保安性条款的杂乱无章、性质不明以致难以依法操作的设置之上。

如果说,70年代末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时,在我国刑法中规制保安处分的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因应当时事宜、时宜的《刑法》仍不失为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今日- 在时代已推逼到90年代末的今天,新刑法典中倘仍无作为刑事制裁重要部分的保安处分制的专章规定,则不好再说该法典是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刑事法律大典章了。

为此,本人不揣冒昧,虽才疏学浅,仍在此刑法修改之际忑然推出自己一孔之见,以为祖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及其刑事法理学的兴隆昌盛殚尽自己的心力、作出些须贡献。

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探讨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保安行业的不断发展,保安队伍规模庞大,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如保安服务不规范、保安暴力执法、保安违法犯罪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当前我国刑法对保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进行研究和探讨,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对象和内容本研究的对象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保安处分的概念、性质、作用、分类、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以及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探讨。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

运用文献资料法,了解和收集有关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案例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和比较。

实证研究法用于对保安处分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比较研究法用于对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提出对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建设的启示。

四、研究意义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研究是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保安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增强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保安处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保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因此,本研究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五、预期成果及实施方案预期成果: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探讨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最终形成一篇综合性的学术论文。

实施方案:本研究将采取以下步骤:1、搜集和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2、进行实证研究,访谈、调查与保安处分制度相关的工作人员,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3、通过比较研究,了解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情况,并进行比较和分析;4、总结前两步所得出的结论和建议,探讨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5、撰写学术论文,形成综合性研究成果。

在我国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在我国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在我国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保安处分制度作为一种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基于我国目前法制现代化的需要,人权的法律保障以及社会安全防卫的需要,我们有设立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西法中用,能有效地实现犯罪预防,符合现代刑法的发展潮流。

文章着重于对保安处分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而做粗浅探究。

标签:保安处分设立必要性所谓保安处分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社会安全,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刑罚的替代或补充,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人身危险性的人适用的,旨在消除其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具有法律处分性质的治疗、感化、禁戒、隔离、矫治等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是一种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的一次创新改革。

保安处分制度的兴起与发展从理论上看,最早提出保安处分概念的是德国学者克莱因。

18世纪初期开始,德国就在司法习惯上对可能再犯罪的犯人在保安上实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或者在劳役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克莱因指出,这种措施不是刑罚而是保安处分,进而提倡在刑罚之外设立不以恶害为必要的、以犯罪人的危险性为考虑对象的保安处分。

由于受到古典学派个人主义刑法思潮的报应主义、绝对主义刑法理论的冲击,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19世纪末,伴随着欧洲社会犯罪大量增加,尤其是少年犯罪、累犯、流浪者等的增加,促使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进行反省。

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派刑法学者,提出了社会防卫论,将研究视角由犯罪行为继而转向犯罪人个体的研究。

龙勃罗梭的学生、保安处分的奠基人之一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继承了其师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并予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

因而他主张采用刑罚的代替措施,这就代替措施就是保安处分。

社会责任论、目的刑论和特殊预防主义等著名的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系统化的思想体系,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崛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保安处分刑法化研究

保安处分刑法化研究

下几类人员:( )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犯 1
罪行为人;( )因吸毒 、酗酒等瘾癖引发犯罪的行 2 为人 ;( )累犯、常习犯 、职业犯等具有危险性的 3 罪犯 。保安处分 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 是实施 了犯罪行为 ,二是具有人身危险性 。而且在 二元主义的立法 中保安处分可 以与刑罚并用 ,而劳 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 但 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行 为人 ,并不要求必备上述两
作 了定量的狭义 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 的 ,不认 为是犯罪 。这样 ,与外 国相 比,我 国刑法划定 的犯罪 的范
收稿 日期 :2 0 0- 7 06 22 - 作者简介:王彩丽 ( 99 ) ,敦煌人 ,西南大学法学院 20 级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17- ,女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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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作 为刑罚的补充的保安处分就成 为必要 。
关于保 安处分的性质 与地位 ,一直存在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之争。一元主义,从否定刑罚 的报应性立 场 出发 ,认 为刑 罚的本质 在于预 防犯罪 ,矫正 改造犯罪人 ,使其复归社会 。刑罚和保安处分都是实现社会
防卫 目的的手 段,二者之间并无 本质 区别,因而刑罚和保安处分应 该统一起来 ,而不应 并存 ,故在刑 法中
只择其 一。二元主义则强调,刑罚是对 过去的应受社会谴责之犯罪 行为的报应 ,是罚于后;而保 安处 分则 是对 具有将 来犯罪危险性的人实行的一种处置 ,是防 于前 ,二者具有本 质的差别 。因此 ,保安处 分和 刑罚
应 该并存 ,前者对有危险性的人适用,后者对 实施犯罪行为 的人适用 。应 该说,一元论突 出强调 了刑罚与 保安处分在 实现社会防卫方面的 目的一致性;二元论则着重表明刑罚与保安处分在适用上 的区别 ,二 者各

台湾保安处分制度对大陆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启示

台湾保安处分制度对大陆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启示
关键词 :社会防卫;保安 处分;刑法化
引言 保安处分是以社会 防卫为 目的, 代替或 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 。 保安处分 制度 以菲利 、 李斯特等人所倡 导的社会防卫 论为理论基础 , 其产生和发展 为预 防和控制 犯罪提供 了一种新的方式和思路 , 被视为刑 法人道化 、 科 学化和现代化标志之一 。 杨春 洗教 授评价保安处分制度是 ,“ 作为一项刑 法制度 。 被认为是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 的标 志;作为一种刑事政策 ,又是各 国刑事立法 者、刑法学家们据以推进刑法科学化 的重要 基点 ” 。 保安处分有广、狭二义之分 , 广 义的保 安处分 既包括对人的保 安处分 , 又包括对物 的保安处分 , 泛指刑事法律 规定的用 以补充 或 代替刑 罚 的针对 一切犯 罪危 险性适 用 的 特殊处理措施 ; 狭义的保 安处分则 只限于对 人的保安处分 , 是国家依法对 于犯罪人和有 犯罪危 险性 的人 ,由法院宣告 的以特别预 防 为 目的的隔离 、 矫治 、教育、医疗或保护等 处分 。中国台湾学者陈子平教授认 为保安处 分 “ 系指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基础 ,而 目的 在于对 该行为人 之危 险性为特 别预 防的 国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4月 ( 下)
台湾保安处 分制 度对 大陆保安处分刑 法化 的启示
程 杰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摘要 :我国台湾地 区刑事法律对保安处分制度作 出了详尽 具体 的规定 ,而我国大陆地 区类似于保安处分性质 的措施 则分散 于刑法典和行政法规之 中,未形成 系 统的保安处分制度。通过对 台湾地 区保安处分制度的介绍 。以期对我国保安 处分的刑法化提 供积极启 示和有力 , 刑罚 对这些人的危害行为往往无能无力 ; 另一方 面, 刑罚 以行为人通过行为表征的罪责为基 础, 根据行为人的罪责程度确定的刑罚强度 往往不能满足矫正罪犯 和预防罪犯 的需要。 在 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 中, 对于不 同的 无刑 罚适 用性或 刑罚适应 能力不足 的人有 不同的处分措施 , 如有 针对不满 l 8岁少年 所科处 的感化教育 , 有针对精神障碍而成为 无 责任能力 或 限制责任 能力的人所科 处的 监护处分 , 有针对毒品成瘾者和酗酒犯罪的

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研究

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研究

13 52年神 圣 罗马帝 国颁 布 的《 加洛 林 纳刑 法 典》,
规定 了“ 一 定 的人 预 想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又 缺 对 而 乏使 其不 实施犯 罪 的保 障 的场合 , 以不 定 期 的 科 保安 监置 ” 。在 当时 死 刑 普遍 存 在 和报 应 主 义 占 统治 地位 的情形 下 , 只是个别 规定 , 能算 是严 这 不
勃 罗梭 的 《 罪 人 论 》 为 人 类 研 究 犯 罪 提 供 了 犯 则
全 新 的视 角 , 他把 对 犯 罪 行 为 的研 究 转 向对 犯 罪 人 的研究 。其 弟 子菲利 继续 运用 实证研 究方 法研 究 犯罪 与刑 罚 , 终 建 立 了社 会 防 卫 理论 。德 国 最 刑 法学 者李 斯特 从 目的 刑 主义 出发 , 为刑 罚 并 认
处 分 制度 可 以 完善 我 国 法 制 体 系 , 效 预 防犯 罪 ,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 有 推
关键词 : 保安处分 ; 法 ; 刑 预防犯罪 ; 身危 险性 人 中图分类号 : F 1 D 6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83 ( 00 0 07 0 17 0 9 2 1 )2— 0 5— 4
21 0 0年 3月 Fra bibliotek鲁东大学学报 ( 哲学 社会 科学 版 )
L dn nvri oma( hl oh n oi c ne d i ) u ogU ie t Ju lP ispya dsca Si cs io sy o l e E tn
M a"。 01 l 2 0 . V0. 7 No 2 12 .
有关 保安 处分 制度 的历史 渊源 可追 溯 到古罗
马 时代 的立法 , 有关 “ 其 在疯 狂 病 发 作 的状 态 下 , 杀 害其生 母 的成 年 人 , 如 何 处 理 ” 问题 。 应 的

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中国的司法借鉴

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中国的司法借鉴

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中国的司法借鉴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及中国的司法借鉴【摘要】保安处分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在刑法的发展中慢慢被提出来的。

刑法虽然是“最后底线”,但刑法也不能不闪耀“人性的光辉”。

保安处分就是刑法“人性光辉”最集中的体现。

从“保安处分”的角度看刑法,我们看到的不是刑法的“报复性”,而是刑法给予犯罪的人的“人性关怀”。

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是民主、自由和人权等现代公民社会理念在法律方面的体现过程,因而,对于中国刑法,我们有必要去借鉴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

【关键字】外国刑法保安处分中国刑法司法借鉴一、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的概念及立法理由在外国刑法中,保安处分有不同的含义,广义的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基础,对施加的以特别预防为目的地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是特别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也称为一般的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主要是根据特别预防的目的设计的刑罚以外的刑法上的效果。

”也有观点认为它是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刑法上的效果。

保安处分具有预防再犯的危险性的目的,必须以犯罪行为为事实前提,以法院判决为必要依据,并区别于刑罚和行政处分。

国家保护社会和公众免受犯罪行为之侵害的任务,在某些情况下仅仅依靠刑罚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刑罚只有在行为人有责地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始可科处,而且刑度受有责地实施的不法程度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情况、尤其是行为人的个性的进一步研究表明,有些犯罪人还可能实施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的预防,仅靠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显然是难以产生积极效果的。

在此等情况下,就有必要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面考虑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施加刑罚,另一方面考虑给予以警察预防为目的的治疗,或者干脆同时判处适合于预防这些犯罪的保安处分。

根据一般观点,保安处分制度的理论依据是:1、报应刑罚论不能实现防止累犯的目的,为此,对于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者,在其依然有显著的再犯危险时,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2、为了压制、预防常习犯,有必要对个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流浪者厌嫌劳动以至于成为常习犯的,有必要采取劳作措施,使其养成劳动习惯;3、对有饮酒或者使用麻醉剂癖好者,由于陷入中毒状态而有犯罪的危险性,自由刑对这些犯罪人的效果不明显,为了从根本上矫正其习癖,必须采取强制措施;4、对未成年犯罪者,有必要采取刑罚的镇压性预防措施和施加改善教育的措施,去除其将来的犯罪危险性;5、短期自由刑不适应对犯罪人的人格的改善,而且在预防犯罪方面存在许多有害无益的问题,对此有必要采取补充措施。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2019-10-16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近代刑法改⾰的产物,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新。

作为刑罚制度的⼀个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制度密切配合,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发挥着⽆可替代的重要作⽤。

正因为如此,百余年来,尤其是第⼆次世界⼤战后兴起的世界刑法改⾰运动以来,保安处分制度逐步在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反映,成为近现代刑法区别于传统古典刑法的⼀⼤重要特⾊。

保安处分其实⼀直是刑法改⾰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赞美之辞与叫骂之声此起彼伏。

在刑法制度中,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保安处分发展中的起落与评价上的差异⾸屈⼀指。

保安处分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如此莫测?中国虽⽆形式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但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早已存在,到如今,能否或有⽆必要在中国构建⼀套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呢?保安处分适⽤不当极易侵犯⼈权,能否针对保安处分建⽴起⼀套既能保证充分利⽤⼜能保障有效制约的机制呢?学者们在探索中理清思路,在讨论中找出答案。

本⽂⾸先对保安处分作了界定,阐明了其涵义、分类及与刑罚的关系。

然后分析了保安处分的必要性,指出其功能,在国外⽴法中的体现,在中国能起到的作⽤。

最后设想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先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再着⼿刑法上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构建,最后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执⾏与监督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罚预防犯罪⼈权⼈⾝危险性保安处分⽣来命运多桀。

虽然它在18世纪就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但⽣不逢时,其诞⽣之时正遇刑事古典理论如初⽣朝阳,刑法的⼈权保障机能被推为刑法的唯⼀机能,⾏为被认为是适⽤刑罚的唯⼀根据,“没有⾏为就没有刑罚”在⼀定范围被解释为惟有⾏为才有刑罚,⽽不去考虑⾏为⼈的个⼈情况,,抽象主义⼤⾏其道。

保安处分似乎就像其静悄悄来⾏将静悄悄去。

然⽽,19世纪欧洲的社会动荡,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将保安处分从积满灰尘的⾓落推将出来,于是,保安处分开始抛头露⾯,⼀时风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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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

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和适用方法的灵活性。

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

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发展史表明,其所以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刑法的特定内容,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客观的要求。

当时,一方面犯罪率激增,原有的惩治方法和制裁体系失灵;另一方面,社会动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统治者急需找到有效遏制犯罪、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良策。

这样,强调以犯罪人的个性为基础,实行个别处遇、改善教育、防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就应运而生,成为统治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济世良方。

应该说,保安处分理论及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获宠不是偶然的。

同样,保安处分话题在我国成为热门也绝非偶然。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刻变革。

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种价值观念的剧烈冲突以及外来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犯罪率也呈上涨趋势,
而且,从犯罪的种类、犯罪的范围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看,都呈现出很多不同以往的特点。

这种社会现实亦亟需加强对犯罪的研究和控制,以切实遏制犯罪的蔓延。

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的飞速发展也使人们对保安处分有了更全面、更充分的认识。

人们逐渐感到,保安处分虽然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产生,并在二战期间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自身的科学性是不容否认的,其在有效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确具有优长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类似保安处分性质的处分形式,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系统、不明确,从而在认识和适用上都存在颇多问题,以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考虑,从保安处分本身的作用考虑以及从我国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考虑,我国刑法都有必要增设保安处分内容。

首先,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

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社会中各种影响和诱发犯罪的因素乃是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

但是,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也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来说,考虑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更为重要。

保安处分恰是以强调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为特点,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措施。

因此,增设保安处分,更利于改造犯罪人,实现特殊预防。

其次,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就刑法而言,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惩罚,应以维护统治秩序为标准。

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现象呈现出趋重的态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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