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财务顾问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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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财务顾问协议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有融资意向,有意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就_______________项目物色符合甲方要求的投资人或确定其他融资渠道以取得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融资”);(2)乙方作为专业投资咨询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财务顾问服务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该等委托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就“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1.1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人;
1.2应甲方要求确定融资渠道;如甲方愿意通过信托渠道融资,乙方应提供
候选信托公司,协助设计信托产品结构等服务,并在信托产品意向达成
后,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客户;
1.3安排甲方与投资人、信托公司见面、谈判;
1.4协助甲方和投资人设计融资方案;
1.5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6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7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8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
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年;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投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3排他性与非僭越
3.1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3.2在本协议签署后年内,甲方将不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
推荐的投资人和或信托公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
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4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就乙方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要求和真实准确的文件资
料;
4.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通过信托渠道融资则
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4.3应对乙方推荐投资人、信托公司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
人、信托公司会谈;
4.4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报酬;
4.5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同意甲方本身及其关联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其关联人进行本协议
项下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5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
面或口头意见;
5.2积极为甲方物色投资人、信托公司,洽谈委托事项;
5.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方的利益;
5.4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5.5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因乙方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6接受本协议约束,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之义务。
6费用、报酬及支付
6.1本次融资总额为______元整(¥________),总期限为_____个月, 总额及期
限以最后完成融资为准,总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年×期限,财
务顾问报酬为总融资成本减去投资人报酬及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服务
费,管理费,税费等以外的费用。
6.2前期费用:本协议签署后对于本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所产生差旅费、交通
费等由甲方负责。
6.3财务顾问报酬支付条件和方式:甲方应在投资人或信托公司将每期融资
资金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计算的信托报酬,
信托公司服务费,管理费,税费及财务顾问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或
其指定的信托及第三方公司银行账户。
6.4具体付款金额及期限须按实际“融资”情况另附<补充协议-付款确认函>
6.5甲方按约定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6.6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7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7保密
7.1乙方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
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7.2甲方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及乙方出具的书面报告、意见书及非书面的策
划、咨询等服务内容应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
7.3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三年内对双方仍具
有约束力。
7.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公共领域里的信息;
(2)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3)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4)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8非合理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