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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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新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新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八条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以下内容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红色楷书字体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中的内容其他字体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附件 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的内容。

证监会公告[2010]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 1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 2009 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本次修订结合了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重要性原则,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2014年修订稿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

二是强调个性化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这些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是统筹协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一体化程度。

本次修订统一了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口径,与证监会其他披露规则保持口径一致。

四是充分考虑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调整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财政部制定(修订)并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引入最新调整变化,增加或修订相关披露要求。

五是根据市场出现的新业务的特点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共五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财务报表”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共十五节,规范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合并范围的变动、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公允价值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份支付、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第四章“补充资料”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境内外准则差异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

财务分析报告的一般规定

财务分析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1 / 1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阻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缘故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差不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能够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讲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缘故。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1 / 1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不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专门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阻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1 / 1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专门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不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范本模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范本模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doc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doc《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定本规则。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 法。 ( 二 十 六 )股 份 支 付 计 划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包 括 修 改 或 终 止 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 ( 二 十 八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应 结 合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制 定 收 入 确 认 会 计 政 策 ,披 露 具 体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及 计 量 方 法 ,同 类 业 务 采 用 不 同 经 营 模 式 在 不 同 时 点 确 认 收 入 的 ,应 当 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不 应 以 披 露 代 替 确 认 和 计 量 ,不 恰 当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不 能 通 过 充 分披露来纠正。
—5—
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 程序。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及财税项目分析说明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及财税项目分析说明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及项目说明证监会会计部在2017年7月17日发布的≪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七、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问题”中指出,部分上市公司所得税调整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文")的规定,对于本期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公司应从税前会计利润出发,考虑一系列调整因素的影响后得出所得税费用。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永久性差异影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集团内公司不同税率影响、税率变动影响等。

期末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未披露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2.未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信息;3.所得税调整过程不符合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背离调节项本身的性质,如调节项"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为负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披露不能勾稽等;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仍然采用优惠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未披露管理层判断公司能够继续适用优惠税率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

具体包括:(-)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二)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

本文根据中国会计视野CPA业务论坛版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奕蔚的回复,对所得税调整过程中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予以具体描述。

一、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及项目说明项目说明(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
1.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如果存在与IFRS不一致的情况,需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

2.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并附注详细解释。

3.财务报告应按年度编制,公司应在每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财务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4.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5.公司应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
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6.公司应在完整的财务报告中包含经营管理层的分析和评述,说明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未来计划。

7.财务报告应按规定格式编制,包括标准的表格和披露要求,以便于
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比较和分析。

8.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并确保披露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9.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得到有效的内
部控制,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0.公司应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并及时回应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的财务报告相关问题和疑问。

总结起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财务报告方面需要遵守财务报告的一般编制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对市场的信心。

这些规定包括按照IFRS进行财务报告编制、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格式编制财务报告、及时披露财务报告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以下内容中红色楷书字体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的内容其他字体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的内容。

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 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XX股份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存在“商誉”事项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章商誉账面价值再确认第六条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自购买日起按照一贯、合理的方法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组的认定公司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1、应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

2、收购的子公司包含不止一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事先明确其中与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不应纳入资产组的单独资产及负债。

(二)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要求确定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并将商誉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可以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浅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4年修订)》

浅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4年修订)》

浅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4年修订)》作者:齐兴胤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第5期齐兴胤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4 年12 月25 日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本文介绍了《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的修订背景,并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做好新《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使用的意见建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其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比较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在对各上市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利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4 年12 月25 日发布实施了《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修订背景中国证监会此次修订发布《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研究探索建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充分、准确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更是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第二,进一步规范、引导市场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八条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 1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第六条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第七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第八条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第九条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第十条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财务报表附注第三章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第十一条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 2 -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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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的持续经 营 能 力 。评 价 结 果 表 明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公 司 应 披 露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因 素 ,以 及 公 司 拟 采 取 的改善措施。
第四节 税 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 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第五节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 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 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 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不 应 以 披 露 代 替 确 认 和 计 量 ,不 恰 当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不 能 通 过 充 分披露来纠正。
6. 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 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 利得或损失;
7. 转移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 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 六 )按 账 龄 区 间 列 示 预 付 款 项 期 初 余 额 、期 末 余 额 及 各 账 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 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 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1—
第六条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 循 其 规 定 。 本 规 则 的 某 些 具 体 要 求 对 特 殊 行 业 确 实 不 适 用 的 ,公 司应予以说明。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 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定本规则。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 法。 ( 二 十 六 )股 份 支 付 计 划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包 括 修 改 或 终 止 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 ( 二 十 八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应 结 合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制 定 收 入 确 认 会 计 政 策 ,披 露 具 体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及 计 量 方 法 ,同 类 业 务 采 用 不 同 经 营 模 式 在 不 同 时 点 确 认 收 入 的 ,应 当 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4—
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 的摊销方法。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 类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折 旧 或 摊 销 方 法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的 ,披 露 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 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 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 十 九 )生 物 资 产 的 分 类 及 确 定 标 准 。各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及 其 确 定 依 据 、折 旧 方 法 。采 用 公 允 价 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 二 十 )各 类 油 气 资 产 相 关 支 出 的 资 本 化 标 准 ,各 类 油 气 资 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 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
5.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 款 方 归 集 的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分 别 披 露 欠 款 方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及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款 项 的 性 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8—
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3. 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款
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 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 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 收 账 款 的 期 末 余 额 及 占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以 及 相 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
—2—
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 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 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7—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 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列 示 期 末 已 质 押 的 应 收 票 据 金 额 。区 分 终 止 确 认 和 未 终 止 确 认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 额。列示出票人未履约而将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比 例 ,以 及 对 应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账 准 备 期 初 余 额 、期 末 余 额 和 计提比例。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以下事项: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 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及 其 理 由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区 分 不 同 组 合 方 式 披 露 确 定 该 组 合 的 依 据 、该 组 合 中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2. 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 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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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 程序。
结 合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特 点 ,披 露 划 分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 理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八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 报表。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 最 近 一 期 数 据 。表 内 各 重 要 报 表 项 目 应 标 有 附 注 编 号 ,并 与 财 务 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节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 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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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会计期间。 (三)营业周期。公司对营业周期不同于 12 个月,并以营 业 周 期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的 ,应 披 露 营 业 周 期 及 确定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 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 九 )发 生 外 币 交 易 时 折 算 汇 率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的 折 算 方 法 ,汇 兑 损 益 的 处 理 方 法 以 及 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 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理方法。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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