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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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目标
提高矿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确 保矿井电气安全。
内容
电气安全基本知识、电气安全操作规 程、电气事故预防与处理、电气设备 维护与保养等。
矿井电气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要求
对象
新进矿工、在岗矿工、特种作业人员等。
要求
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矿井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矿井电气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 全防护用品和工具,避免发生触电、 电击等事故。
矿井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矿井电气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 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03
CATALOGUE
矿井电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矿井电气安全器材的选用
根据矿井电气系统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电气安全器材,如绝缘手套、绝缘鞋 、验电笔等,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矿井电气安全器材的维护
定期对电气安全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可靠,及时更换 损坏或失效的器材,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矿井电气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与验收
矿井电气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目录
• 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规定 • 矿井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 矿井电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 矿井电气安全设施与器材 • 矿井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
01
CATALOGUE
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规定
供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01
矿井供电系统应采用双 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 ,并配备备用电源。
02
矿井供电设备应符合国 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具 备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3.31《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3.31《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 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煤矿安全规程》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 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清理或者隔离焊 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 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2.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问题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方式虽然有以上优点,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因为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三项对地电压即 为相电压,人身触电电流为相电压与人身电阻的比值,井下空气潮湿,人身电阻 取1000,380V的供电系统,人身触电电流。30mA·s为人身触电安全电流,通 过人身50mA电流就能致人死亡,可见,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方式对人身 触电构成的威胁太大。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 同时,接地点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2022解读-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22解读-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解

2022· 电气部分
EOAL MINE SAFETY
REGULATION
CONTENTS
目录
01 规程的由来与发展
02 电气部分解读
——出自 应急管理出版社《煤矿安全规程2022解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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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气部分解读——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 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 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 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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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气部分解读——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
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供电电能质量、电力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及电气段备额定值的规定。 1.矿井供电电能质量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衡量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有电压、谐波、三相不平衡、频率等。一旦供电电压、频 率有效值的变化,电压波动及闪变、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三相电压不平衡,谐波、暂态和瞬态过电压,以及这些参数变化的幅度 超出国家标准规定,将会导致电气设备故障或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 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主要有《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CB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 18481)等。 由于煤矿井下电网的建设与煤矿开采设备发展的不配套,在设备使用时特别是大型设备的直接起动等,都会影响井下电网的电 能质量,因此煤矿应在设备选型、配套运行等方面合理设计、合理安排,做到均衡用电;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合理选择就地补偿 方式和谐波抑制。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需符合以下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需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赐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需停顿作业。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转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转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缘由停风时,必需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需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四周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必需停顿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精心整理《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能担;备用,供电荷。

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放电。

控制设地防止擅自送有人工作,不电。

第四百操(一)(二)缘靴或站在绝(三)。

第四百容或遮栏等防护第四百井(一)(二)(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因此电气设备在煤矿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2. 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2.1 设备选择在选择电气设备时,应优先考虑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

应遵循以下原则:•设备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电气设备应具备防腐、防尘、防水等性能,以适应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应满足矿井的实际需求;•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方便维修和检修。

2.2 设备安装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以下是一些安装要点:•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接地,确保人身安全;•电缆应正确铺设,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损坏;•安装位置应符合防火和防爆要求;•设备的接线应牢固可靠,避免短路和火灾等安全隐患。

3. 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3.1 运行管理电气设备的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监控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行管理要求:•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遵循操作规程,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3.2 维护保养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是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清洁设备,确保其正常散热;•定期检查和紧固设备的接线和连接部件;•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部件;•定期校验设备的保护功能,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应急措施在煤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是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急措施:•矿井内应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发出警报;•矿工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逃生路线;•在煤矿内设置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矿工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设置应急供电装置,以应对主电源断电等突发情况。

5.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作者:————————————————————————————————日期:《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使用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井风翻机车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型除外)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煤(岩)巷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电气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煤矿安全规程背景介绍:电气煤矿是指利用电能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煤矿生产系统。

电气设备在煤矿生产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电气煤矿的安全运行,制定和执行电气煤矿安全规程是必要的。

一、安全规程的目的电气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程,可以规范电气煤矿的生产操作,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管理与监控,提高煤矿的整体安全性。

二、关键点1. 设备检验与维护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由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记录,及时记录设备情况和维修情况,以便随时追溯和分析。

2. 安全用电确保安全用电是电气煤矿的基本要求。

所有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为了避免电气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加装过流保护装置、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等,以提供应急保护。

3. 系统地接地对电气煤矿的设备进行地线接地是非常重要的。

地线接地可以有效地消除设备上的静电,预防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要确保接地系统的连通性和有效性,定期检查和维护接地装置。

4. 防止电气事故为了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设备漏电保护,过电流保护,电气设备防护罩的使用以及地面标识等。

此外,人员培训也是防止电气事故的重要环节,员工应接受必要的电气安全培训,了解相关规程和操作方法。

5. 紧急救援方案为应对电气事故的突发情况,电气煤矿应建立紧急救援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员工应了解紧急救援程序,掌握急救技能,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减少伤亡和损失。

三、安全规程的执行电气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是确保规程有效性的关键。

要做到以下几点:1. 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规程的执行不受任何干扰和阻碍。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其中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是为了确保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严重事故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煤矿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安全规程概述煤矿安全规程的目标是确保矿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其中,电气部分主要涉及矿井中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它具体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择标准、安装位置、接地要求、防护措施、日常维护等内容,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 电气设备的选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选择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因素。

合格的电气设备应能够满足矿井环境的特殊要求,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 设备安装与接地电气设备的安装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避免设备与可燃物接触,并保证设备通风良好。

此外,电气设备的接地也是必不可少的。

接地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并防止电气设备带电外露。

煤矿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的规程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小于规定值,减少漏电和感应电压。

5. 防护措施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煤矿安全规程指定了一系列防护措施。

其中包括设备的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过电流保护可以在电气设备发生过流时及时切断电源,避免因过电流引发火灾。

短路保护旨在快速切断电路,防止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发生。

漏电保护则用于检测设备的漏电情况,并在漏电超过一定程度时切断电源,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6. 日常维护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绝缘等,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测试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九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与电力系统得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得同一变电站得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得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得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与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与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得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得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与运行。

10kV及以下得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得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与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与下山开采得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得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得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得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得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得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得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得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得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定期保养
定期保养包括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以及对易 损件进行更换。定期保养的周期应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和制造商的推荐进行安排。
03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
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规范
供电系统设计
停电与送电管理
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设计符合安全要 求,包括电源、电压、线路布局等方 面。
制定严格的停电和送电操作规程,确 保在停电和送电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
总结词
掌握矿用电气设备正确操作方法
详细描述
矿用电气设备操作培训是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安全地操作电气设备的关键。培训内容应包括矿用电气 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如矿用变压器的操作、矿用开关的正确使用等。
矿用电气设备维护培训
总结词
具备矿用电气设备日常维护能力
详细描述
矿用电气设备维护培训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培训内容应包括矿用电气设备的日 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如矿用变压器的维护、矿用开关的检查等。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选型时应根据矿井的实际需求和条件,选择适合的电气设备。需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设备的功率、电压、电流、防护等级等,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矿用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
运行前的检查
在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检 查内容包括电气线路、开关、电机等部分,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对工作人员进行雷电安全 培训,提高员工对雷电灾 害的防范意识。
在雷雨天气中,关闭电气 设备,避免雷电侵入。
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确保 其完好有效。
防止电气爆炸事故的措施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浓度,防 止达到爆炸极限。
对工作人员进行防爆安全培 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解读一、本条是关于煤矿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规定。

本条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标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在执行有关部门的规程时,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规程》是随着煤炭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是生产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失败教训,是用煤矿工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

煤炭生产的实践证明,只有贯彻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所以在煤炭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一定要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解读二、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矿井用电负荷因突然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要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于第一类负荷。

第一类负荷应采用来自不同电源母线的两回路进行供电,以确保供电的可靠。

矿井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均属第一类负荷。

因此,每一矿井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也不得少于两回线路。

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若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规程》的规定(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40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442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443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电气部分1. 前言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由于其特殊环境和高风险性,矿井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电气部分的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

2. 电气设备分类及标志煤矿电气设备根据用途和使用特点可分为下列三类:2.1 主要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气设备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设备,包括井下和地面设备。

这些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国家批准合格。

2.2 非主要电气设备煤矿非主要电气设备是指除主要电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如照明设备、通信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并经过国家检验合格。

2.3 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煤矿本质安全电气设备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下能保证安全的电气设备。

这些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国家检验合格。

电气设备在煤矿中应进行明显可见的标志,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额定电压、电流和使用单位等信息。

3. 电气设备布置与沟通3.1 电气设备布置煤矿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应根据功能和安全性合理布置,方便操作和维护;•设备布置要考虑通风、防尘等因素,并保证通风孔和出口不被堵塞;•电气设备应与其他设备、通道、矿井支架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易受水、湿度影响的设备,应设有防水、防潮等措施。

3.2 电气设备沟通煤矿电气设备之间的沟通应满足以下要求:•电气设备之间的信号传输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如电缆、光纤等;•对于设备间需要进行信息传输和控制的情况,应合理设置信号线路、电缆桥架等;•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间的电位平衡。

4.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4.1 设备巡检和维护煤矿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设备的接线、接地、绝缘等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清洁电气设备,防止灰尘、油污等积存影响设备功能;•定期校验设备的电气参数,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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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

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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