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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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

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授信对象

“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

(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

1、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

1、新闻、广播、电视;

2、教育、科研、卫生;

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

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

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

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

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

500强的企业;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

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四)符合我行认定标准的高端客户。

(五)具有特定消费用途的特定客户。

(六)我行抵押贷款存量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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