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交易案例(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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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交易案例

一、主要说明事项 (2)

二、具体案例 (4)

(一)个人转让住房(非广州地区) (4)

例1: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4)

例2: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5)

例3: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 (6)

例4: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8)

例5: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9)

例6: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11)

(二)个人转让住房(广州地区) (12)

例7: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12)

例8: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13)

例9: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 (14)

例10: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15)

例11: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17)

例12: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成交价格高 (18)

(三)转让非住房,差额征收增值税 (19)

例13: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不含税成交价格高 (19)

例14: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高 (20)

例15:关键字——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21)

例16:关键字——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22)

一、主要说明事项

本案例由省局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编写,只做内部学习使用,不得外传。以下所有案例均按2016年5月2日金三业务操作规则编写,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印花税的计税方法。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注明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此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该金额;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合同金额未注明是否含税,即视该合同金额含税,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此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该合同金额。金三系统中录入的合同金额和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同一金额。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

同中注明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并用评估价格(不含税)与该合同金额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项;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合同金额未注明是否含税,即视该合同金额含税,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并用换算后不含税的合同金额(不含税的合同金额=含税合同金额/1.05)与评估价格(不含税)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项。

(三)土地增值税、契税的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用评估价格(不含税)与不含税的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如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含税收入,则需从含税收入减去增值税额,换算为不含税增值税收入。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中不再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说明。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可扣除的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转让住房时缴纳的增值税。

(六)以下案例中,默认144㎡以上即为非普通住房。

(七)以下案例中,“评估价格(不含税)”、“成交价格”、

“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均为金三系统对应字段名。

二、具体案例

(一)个人转让住房(非广州地区)

例1: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不含税)

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2*5%=5.1万;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2-80-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转让住房时缴纳的增值税;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2*1%=1.02万。

例2: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以上。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

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5%)*5%=5万;

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成交价格-增值税额=105-5=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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