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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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基层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县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战略,确保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制定____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一、总体要求____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体目标,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工作核心,聚焦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推进基层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落实和依法监督,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推进民生水利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1.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安全组织结构,落实安全监管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系统党政班子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机构。

年初调整充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成立业务消防队,确保人员、职能、责任、经费“四落实”。

2.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入领会省水利厅《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通知》精神,持续推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完成行动计划。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过程、每个环节和每个员工。

3. 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并开展以下活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

举办一次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测试。

召集全县水利系统发电企业负责人及安监员参加的安全现场会。

发布活动期间的宣传专刊,并张贴宣传标语。

组织消防知识讲座,并进行实地演练。

4.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在汛期来临前,组织全县水利设施汛前安全检查,及时加固病险水库和修复水利水毁工程,重点检查在建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等。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加强水利设施的巡查和维护
在水利安全生产中,我们必须重视对水利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

通过定期巡查和检修,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巡查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水库、水闸、渠道等关键设施的稳定性、密封性和排水能力,避免因设施老化、损坏或堵塞等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水库调度与水位监测
水库是重要的水利设施之一,合理的水库调度对于水利安全至关重要。

应加强对水库的调度与监测,确保水位、水质和流速等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内。

特别是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加强对水库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度,避免因水库超负荷或溃坝等问题引发的水患事故。

3.加强水利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必须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水利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定期组织水利安全演练,模拟各类水利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实施效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利安全的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加强巡查与维护、调度与监测以及培训与演练等三项行动,
我们将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指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指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指1、三项建设是什么其一,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着力推动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

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

其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体,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其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和监察队伍,为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2、什么是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行动分别是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以开展打百“三非”(非法度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工矿企业超知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为重点。

2、安全生产道治理行动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内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国容家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提出来的对策。

二.安全生产三件建设指:(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基础建设;(3)安监队伍建设。

3、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什么一.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国家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提出来的对策。

二.安全生产三件建设指:(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基础建设;(3)安监队伍建设。

4、什么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行动百分别是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以开展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度(工矿企业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为重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取水户取水计量装置安装管理的通知》(浙水政〔2001〕68号)、《关于开展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6〕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8〕48号)精神,积极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取水实时监控终端的安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表计不规范、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表计损坏较严重、实时监控终端安装严重滞后等问题。

为加强需水管理,提高各地水资源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终端安装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对象所有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计量设施及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和所有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实时监控终端。

二、普查内容1、取水计量设施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1〕68号文件的要求,按取水类别分别安装了相应的取水计量设施、表计类型、计量设施安装断面是否符合浙水政〔2008〕49号文件要求、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参数率定,取水计量装置有无可供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数字量(模拟量或脉冲量)接口,取水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因及生产厂家,今后安装(或改造)计划等。

2、取水实时监控终端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8〕4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终端、实时监控终端是否已接入省平台,今后安装计划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浙水政[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政〔2010〕1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按照水利部加强基层水政工作和全省“水利管理调研年”活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达标活动。

现将《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动达标活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2、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检查验收标准3、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申报材料4、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申报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水利部建设水政监察队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加强基层水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厅二○一○年“水利管理调研年”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政监察队伍“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以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推进我省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为水利事业依法、科学、高效管理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经过三年时间组织实施,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使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在机构人员、素质能力、执法网络建设等方面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同时在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执法装备等方面达到六个保障的要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去年我厅以姚江上游“西排”工程为试点,探索建立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将业主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各环节信息和工作记录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平台试行以来,在规范和落实质量行为、安全与进度控制、资金管理、信息畅通、作业流程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阳光化”,得到了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可。

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

当前,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对管理能力和规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争创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检查和时间检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试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试行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是贯彻“要讲速度,更要保质量和安全”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创新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参建各方建设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失职渎职风险防控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管理平台记录的信息数据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11〕3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2013年至2015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通过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作业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运行、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浙水建[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3〕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推进省域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

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逐库研究落实处置措施。

———依法依规,集约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统称管养分离)。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库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水电[2013]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4.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电〔2013〕1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安监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我省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办法,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3]6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3]6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3〕6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我省嘉兴市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上述区域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本着可批可不批的一律不批的原则,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改革创新。

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

三、坚持各类园区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入园企业取消水保审批的改革举措。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完成“五通一平”区域内的入园企业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类管理:1、进一步缩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范围: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办监督函〔2022〕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225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22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巩固提升和收官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三年行动各项工作,近期我部对各地区报送的2021年水利行业三年行动工作总结进行了梳理分析,现就需要重点关注的任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请认真对照有关规定,尽快查漏补缺,确保三年行动各项安排部署落实见效。

一、持续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如何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要继续抓好《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的学习宣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示范学,职工群众要主动学、深入学,联系实际、融会贯通,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2022年4月底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实现监管人员学习全覆盖。

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引导,以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曝光典型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的关键和保障,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浙水政[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浙水政〔2010〕1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努力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2010年是机构改革水政处成立的第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水政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水利发展与改革为中心,以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积极工作,切实履行新“三定”赋予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的职责,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严格执法,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点(一)抓队伍建设,增强水政监察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工作目标: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通过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建立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廉洁务实、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政监察队伍,全面提升水政监察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工作任务:1、正式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各地意见,抓紧修改,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力争7月底之前下发实施。

整个达标活动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并在达标队伍中再开展达标创优活动,评选出若干个“达标示范窗口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水监督〔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水监督〔2024〕3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安委〔2024〕4号)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统筹做好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分别于2024年6月底和年底前,将半年度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2024年2月7日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党组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发展和安全,部署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地见效,严查密防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宣传工作重点。

将安全生产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培训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能力。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本为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8、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二)专项内容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办公室____实施。

督促做好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治理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生产隐患。

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站____打击非法运输活动,严禁超载;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运输车辆要按规定____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臵器材及防护用品。

环保办____治理危险废物处臵工作;查处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检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储存、处臵情况。

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办____实施。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租赁、____拆卸、维修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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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9]3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水人〔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我厅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八日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精神,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结合《2009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在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安全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和水文测验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整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解决水利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建立规范的水利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内容
(一)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2、前期工作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违规从事小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4、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解决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未按要求落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的;
3、未制定应急预案和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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