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杨青贵【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是长期困扰学术界的研究命题.我们既无法直接沿用传统物权法知识进行分析,也不能纯粹依据现实做出判定.《物权法》在文本结构上已经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成员集体享有的“所有权”.在现代法治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应当以经济效益、实质公平、经济安全为基本诉求.在法律规制与乡村自治协调、法律保障与政策指导互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均衡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建构科学合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相关制度框架.【期刊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6)001【总页数】6页(P31-36)【关键词】权利实现;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制度体系【作者】杨青贵【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F301.2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忽视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当然理由。
当下,国家是否应当继续推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关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之现实需求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自身重要价值与基本功能的回应。
事实上,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丧失继续实现的现实意义。
如何实现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社会、集体、个体等主体面临的共性问题。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是法律实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适应我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的主要经济形式[1]。
现代法治社会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维护与实现,需要借助于法律的专有语词和立法技术,实现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转变。
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现代财产法的包容性和逻辑性特征[2],已成为法律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容以及实现的法律制度、法律机制,都是以集体所有制为理论来源。
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为集体所有制实现的内在要求[3]。
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关系和使用制度创新论
●
j l
i ≥ 豢
地 的 法律关系和 使用制度创新论
撰 文 顾吾浩
农
所市和地属, 村宅所留,律 定国有地留规 有基的外法 属家土除山 和郊自,于 城地的、集 于区以由体 ; 自也
步 明 确 规 定 :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经 了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营 、 理 ; 经 分 别 属 于 村 内 两 个 产 权 结 构 的 复 杂 性 。按 照 我 国 的 地 管 已 以 上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民 集 权 制 度 , 权 可 划 分 为 “ 面 权 ” 地 地 和
体 所 有 的 , 村 内 各 该 农 村 集 体 经 “ 底 权 ” 作 为 能 生 产 农 产 品 的 农 由 地 ,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小 组 经 营 、管 理 ; 村 集 体 土 地 , 拥 有 的 地 权 实 质 上 它 已 经 属 于 乡 ( )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 是 一 种 “ 面 权 ” 而 耕 作 层 以 下 的 镇 农 地 ; 由 乡 ( ) 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营 、 矿 产 资 源 、 史 文 物 等 “ 底 权 ” 镇 农 历 地 , 管 理 ”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土 地 所 有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因 此 , 们 不 能 简 这 我 者 与 经 营 者 的法 律 关 系 , 乡 、 、 单 地 用 “ 有 权 ” 念 来 划 分 农 村 即 村 所 概 队 三 级 范 围 内 的 农 民 集 体 ; 确 了 集 体 土 地 应 该 是 国 有 还 是 私 有 的 。 明
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经 济组织 的法人地 位没有得 到明确。
发 展 , 为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发 展 作 出重 产 关 系 调 整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 搞 家 庭 联
近 年来 ,建立在农 村土地集体所 有制 大 贡 献 。 时 至 今 日 , 农 业 经 营 方 式 逐 产 承 包 制 时 ,农 村 生产 力 处 于 发 轫 时
农 业生产经 营 中居于基础 性地位 ,农 我 省 农 业 生 产 的 常态 化 工 作 ,各 地 在 民家庭是集体 土地承包经 营的法定 主 引导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过 程 中 ,要 尊 重 农
民意愿 和维护农 民权益 ,把选 择权交 稳 定 农 户 承 包 权 是 必 须长 期 坚 体 ,其他任何 主体 都不能取 代农 民家 持 的政 策。首先 ,这是由农业生产特 庭 的 土 地 承 包 地 位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农 民 , 由农 民选 择 而 不 是 代 替 农 民
织 与 经 济 组 织 分 设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利 的 实现 ,将 在 农 民 生 产 、生 活 上 产 3 0 0 -4 0 0 元/ 亩 ;对 乡镇 土地 流 转 服 依 法独立开展 经营活动 ,承担本 村集 生 难 以估 量 巨大 能 量 ,但 这 些 权 利 都 务 中心 建 设 实行 以奖 代 补 ,实 现 了 乡
善 乡 村 治 理 机 制 ,发 挥 村 党 组 织 、村 益 、流 转 及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担 保 权 进 行 补 贴 ,省 级 扶 持 资 金 总 数 达 4 . 1
委会 和集体经济 组织的作 用 ,探 索村 能 , 允许 农 民 以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发 展 亿 元 ,补 助 面 积 超 过 4 0 0 万 亩 ,苏 南 级 自治职 能与经济职能分 离、 自治组 农业产 业化经营 ”。这一系列 土地 权 等 地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补 助 标 准 达 到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困境及出路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对经济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
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丰富,只有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度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故而迫切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弊端,提升农村的发展水平。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困境1.1所有权性质不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此处的“集体”具体指的是哪一类群体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法律上表明所有权的代表为乡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但是对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中所占的份额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确定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所有权的性质不明确。
1.2主体不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所有者,但是实际上该组织早就不复存在,无法履行所有权的职能。
乡政府属于政府单位,再由其发挥所有权的职能,那就意味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农村土地也成为国家所有。
权衡各个组织都没有发现能够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依据,因此主体不明是阻碍当前所有权实现的主要问题之一。
1.3界限不清。
界限不清,这里的界限指的就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其最终原因还是要归结到法律不健全,没有对界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表明土地的性质,导致部门地区的土地只要是国家征收就变成了国家的土地,不管是否是农民在用,当地的官员说是国家的就是国家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假借国家征收,私自进行土地买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1.4权能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民手中,按理来说农民应该有自行处理土地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土地的最终处分权还是归国家所有,这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国家需要就可以进行土地的征用,为国家建设服务是任何人的责任,但是国家要给予农民应有的补偿,让农民自愿让出土地,由他们决定土地的处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要充分实现农 民从集体土地 中获取使 用、 处分、 收益等权益, 只有在社会 主义制度 的基础上 , 构建农村 土地股份 制度 , 才是农村 土地 集体 所有 制的 真正 归途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 ; 股份制; 改革 文 章编 号 :o 10 7 (0 2) 32 1 0
0-0 5- 4 A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的规定 ,更多指的是农村基层群众 自治组 ・ 织— — 村 民委 员会 和 乡 ( ) 民集体 经 济 ( 办 镇 农 村
企业 、 乡镇企业等 )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 定了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 ,农村土地是重要 的生产资料 , 按属地归村 民集体所有 。 但是集体并 不等于个人的简单相加 ,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2 1 年 6月 02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J un l o Xig i Noma Unv ri fr Nain lis o r a f n y r l iest y o t aie o t
Jn 0 2 ue 2 1
No3 .
第 3期
农 村 土地 集体 所 有 制 的有效 实现 形 式
— —
推进社会 主义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的思考
黄 军 康 文峰
兴义 5 20 ) 6 40
( 兴义 民族师 范学 院 , 贵州
摘 要 : 村 土地 集体 所有 制建 立后 , 很 长一 段 时 间里发 挥 了积 极 的作 用 , 进 了农 村 生产 关 系 农 在 促 的解放 和 生产力 的发展 。但是 , 着 市场 经 济的发展 , 弊端 日益显 露 , 为制 约农村 经 济发 展 的瓶颈 。 随 其 成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集体的定位 ,按照
“三权分置”:让农民土地“活”起来
r . . 《 意见》 主要内容
深 化 农村 土 址 制席 改 董 . 实行 所 有 权 、 承 旬 权 绎 营 栩 “ =朽 分 罾 ”. 旱 继 家 庭
什 么是 “ 三权 分置 ” ?
所谓 农地的“ 三权 ” , 是指所有权 、 承 包权、 经营权 。也就 是说 。 原来的承 包经营
习近平 总书记指 出 , 改革前 , 农村 集体土地是 所有权和经
营权 合一 : 搞家庭 联产承 包制 , 把 土地所有权和承 包经 营权 分
开, 这 是 我 国 农村 改 革 的 重 大创 新 ; 现在 , 把 农 民 土地 承 包经 营
面把握 “ 三权分置” 的演进脉络和 重大意义。
第一 , “ 三权 分置 ” 创 新 了农村 土地 产权制度 , 拓展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体 的 政 策 体 系 。 深 刻 理 解 习 近 平 总书 记 的 重
农户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 两权 分离 ” 的制度框 架 , 赋予 农 户长 期而有 保障 的土地使 用权 , 调 动 了广大 农民 生产
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关于 完 善农 村 土地 所 有权 承 包 权经 营 权 分置 办 法 的意
见》 。 《 意见》 提出 , 深 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 实行” 所有权 、 承包权 、 经营权 “ 三权分
置” , 放 活 土 地 经 营 权 。 会 议 同时 强 调 , 农村 土地 农 民 集体 所 有 必 须牢 牢坚 持 。
取 代 农 民 家 庭 的 土 地 承 包
—
一
●
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集体所 有和 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使用 的土地 , 包括耕地 、 林地、 草地 以及 其
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及实现形式研究
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及实现形式研究农地“三权分置”是一种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旨在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该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示范地的成功经验和问题不断暴露。
本文将探讨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及实现形式。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意义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权、国家垦殖土地使用权三项权利进行分离,使其各自独立,取得法人地位,实现土地权利明晰,严格落实“谁承包、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
这种制度改革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的问题,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
同时也能够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使城市的工业、商业、物流等领域获得更多的农村资源支持。
因此,农地“三权分置”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村大众富裕意义重大。
对于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划分农地“三权分置”的第一步是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权、国家垦殖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将其分离,使其各自独立地掌握自己的权利。
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各种资源,提高每一方面的资源管理效率,加快土地的流转进程。
同时,还有助于消除土地纠纷,使社会保持稳定。
2.公示公开为了实现土地权利的明晰,将农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需要公开公示。
这种公示不仅可以让各方知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可以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减少权力的滥用和贪婪行为。
因此,公示公开的制度应该成为农地“三权分置”的标配,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农业发展。
3.权利保护农地“三权分置”后,权利明确,相应的也应该确保各项权利的保护。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保证各方的权力得到保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不符合制度的行为发生,维护土地权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股份制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革。
在股份制体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共同享有合作社的收益和分红。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这种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形式逐渐表现出对市场经济不适应的情况,比如,现行家庭承包制阻碍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单家独户的土地经营使土地的资金技术投入受到制约,而对土地的劳动投入所引起的产出增加已经达到极限,等等。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土地作为一种市场资源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臵,要求农业经济以组织化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形态上具有成为市场化组织的基础,并且也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要求,但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的组织效能难以发挥,因此,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寻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就变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
推动五个统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员如 何实 现其 土地 权 益 , 借鉴 城 市土 地产 权 束各 权 项 分割、 组合 的两 权 分 离经验 , 按照 一 致原 则 , 明确 集 体 和 农户 在 土地 产权 上 的关 系及 各 自拥 有 的权 益 。
2 从法 律上 确 认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物 权地 位 。 . 将
。
在现行 产权 制度 下 , 通过 市场 效率 的提 高 实现产
权 结构 的帕累托 改进 ,有利 于使 农 民在 共享 工业 化 、
城 市化成果 的基 础上 控制 城市 化成 本 , 进一 步发 挥城 市化 推动经 济发 展 的核心 动力 作用 , 定我 国经 济发 稳
展 的进程 。三 是在现 行产 权制 度 下 , 过 市场行 为推 通 进产 权结构 的改进 , 有利 于在 提 高土地 资源 市场 配 置
一
均应采 用市 场竞 争机制 。
3 严 格 限制 征 地 范 围 , 定“ . 界 公共 利益 ” 内涵 。 的 判 别公 共利益 的唯一 标准 是 : 结果 必须 使 一个 国家 其 或 一个 地 区的全 体或 大部 分成 员受 惠 , 从而促 进社会 公共 福利 的改 善 。判 别 一块 土 地 是否 为 公 共利 益 用 地, 不应 以用地 单 位 是否 为 经营 性 单位 为依 据 , 应 而
1 以土地 使用权 能一致 性为 基础 , 建城 乡统 一 . 构
的土地市场 。在 现行 产权 制度 下 , 通过 制度 创新 实现 农村 土地 市场权 能与 城 市土地 市场 权 能 的对 接 , 定 奠 形 成城乡统 一土 地市 场 的权 能基础 , 步建 立和 完善 逐
城 乡统一 土地 市场 ,实 现土地 产 权 的清 晰和合 理化 。
三权分置实现方式
三权分置实现方式“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具体实现方式如下:1.放活经营权:这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也是核心要义。
通过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要素,放活其流转。
2.稳定承包权:在“三权分置”下,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农户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益。
稳定承包权就是使承包农户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这是实现其他权益的基础。
3.保障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经营权的合法流转,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城乡统一土地权利的重要保障。
通过以上方式,“三权分置”能够促进土地制度改革,使农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以下是更多关于“三权分置”的信息:1.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
在“三权分置”中,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被虚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之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承包权:指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所拥有的权利。
在“三权分置”下,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长期稳定的,并受到法律保护。
3.经营权:指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三权分置”中,经营权是在承包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利,其流转是“三权分置”的重点。
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保障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城乡统一土地权利的实现。
通过实施“三权分置”,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城乡统一土地权利制度,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进行经济活动,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分配的经济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电商等。
土地流转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通过土地流转,农村的闲置土地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土地流转还能促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土地流转经营需要在政府引导下进行,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法和有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另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组织,以集体经营为主要特点,通过组织农民共同投入劳动力、资金和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增强农户的组织能力和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能力。
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组织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通过整合农村产业链资源,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体系,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政府加强规划和组织,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和市场保障,为农业企业和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农村电商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兴实现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农业”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农村电商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将农产品与消费市场连接起来,打破了传统的产销隔离,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村电商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提供必要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培训,帮助农民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拓展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思考黄军;康文峰【摘要】Sinc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a very long time, It indeed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liberationof the rural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ts shortcoming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Become the bottleneck that restricts rural economics development,Therefore, To fully realize the farmers' land use, dispose, income, interests, Construction of Rural Land shares system,is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al way back on the basis of the socialist system.%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生产关系的解放和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要充分实现农民从集体土地中获取使用、处分、收益等权益,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农村土地股份制度,才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真正归途。
【期刊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4页(P5-8)【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作者】黄军;康文峰【作者单位】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州兴义562400;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州兴义562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Abstract:Since Rural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sbeen established,in a very long time,It indeed plays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liberation of the rural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forces.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economy,Its shortcoming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Become the bottleneck that restricts rural economics development,Therefore,To fully realize the farmers'land use,dispose,income,interests,Construction ofRural Land shares system,isthe rural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alway back on the basisof the socialistsystem.Key words:The rural land;Stock system;Reform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端日益显露,“三农”问题的根在土地制度,根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无法有效实现,无法保障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权力的行使。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在中国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名义下拥有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
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依法对土地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力的法律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村民自治组织则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如村民委员会等。
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使得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可以享受土地资源所带来的各项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重要职能。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权力。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与公有制不同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使用,并赋予其相应的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但不能直接买卖或抵押,只能通过土地承包、流转等方式实现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延续性。
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保障作用。
同时,随着土地流转体制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延续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和加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
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实质是国家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代表了公有制土地的一种具体体现。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稳定、长期等特点,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依法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
土地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置、变更和转让等事项,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践运用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土地托管、流转、出租等形式。
通过土地托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和出租,集体土地可以向农民发放,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在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河北农大赵金龙
首先是集体成员的界定问题。
这个在2013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中有所规定。
关键是集体成员界定的意义或用处是什么。
你成为集体的成员有什么经济利益?承包地得不到,宅基地得不到、集体收益有的村根本没有,也许加入村籍只是获得社会身份,有了社会归属。
当然,征地的时候,集体有收益,村民可能会从中分得一点东西。
其次,征地补偿中的分配问题(河北省是集体2承包户8;也有的省份是3:7)。
其理论依据是30年承包期,也就是说30年内权力折现后为0.8,30年后的权力折现后为0.2。
(按年利率是5.5%计算)。
但这是似是而非的。
但利率是变化的,政策制定时的利率可能是5.5%,但执行期内可能变成3%,也可能变成8%。
见下表:
此外,承包期是逐渐缩短的,比如1997年进行的二轮承包,承包期是1997-2027年。
那么1997年征地的时候,补偿费的分配可以是2:8(假定当年的利率是5.5%)。
但若2015年征地的时候,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5:5(13年的总折现值91.17/无数年的总折现值182)。
农民的分配比例应当是逐渐降低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承包到期之后,集体的地还重新分配吗?若不重新分配,那么集体凭什么分得剩余期限地权的折现值。
若集体分
得的收益用来在全体成员之间分配,那么承包到期后就必须进行耕地的重新分配。
集体所有权究竟是实际的,还是虚妄的,仅仅是中国的政治需要?集体收益分配的实质是什么?集体分配比例高有什么用处?是集体管理者与村民的福利增加还是集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增强,还是无地农民能得到部分救济?还是集体提供的基础设施更完善,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更强了?还可能只是表现了集体的存在,强化了它的影响?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处理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成员边界的确定是一个;股份化后的组织属性问题是另外一个。
股份制企业要经营,涉及到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到交税问题(但原来是不用的),涉及到必须设立新的管理体系问题;股份化后的组织是一个经营实体还是一个财产共有体。
许多地方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并不多,资产也大多通过承包或出租方式经营,不涉及太多的成本收入利润交税的核算问题,但一旦公司化后,则不能由村两委管理,还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运作成本更高了。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改造与政企分开不同,它更像是将集体行政与集体资产分离(行政权与财产权分离),而不是行政组织与经营性的企业组织分离的问题。
分离后集体的行政权力将会更加弱化,也许只能由政府开支来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