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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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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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教材书详细目录(考试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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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P41、实质意义的民法P52、形式意义的民法P53、古代民法P54、近代民法P65、现代民法P6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P7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P7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P7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P8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P85、人格关系P96、分身关系P7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P91、我国民法具有的性质?P92、民法的任务?P11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P12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表现在哪些发面?P12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P123、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P134、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P135、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P13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P146、自愿原则P15 自愿原则主要表现?P157、公平原则P16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P178、诚实信用原则P17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P17 意义P189、公序良俗原则P18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内容?P18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P191、民法渊源的分类?P192、法律P19(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P19)3、法规P20 行政法规P20 地方性法规P204、规章P20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P206、国家政策和习惯P217、民法的效力P218、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P219、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P2110、新法改废旧法规则P2111、适用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必须具有哪些条件?P221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P2213、民法对人的效力P22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1、民法的适用P23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P23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P234、强行性规范P23 任意性规范P23 具体规定P24 一般性条款P245、民法的解释P246、文理解释P257、论理解释P25 (扩张解释P25 限缩解释P25 反面解释P26类推解释P26)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P27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27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28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28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29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P296、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97、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P298、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P299、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P3010、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P3012、区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3、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P3114、区分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意义?P31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P31 特征P31 意义P32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P32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P324、自然事实P325、与的人意志无关P326、人的行为P337、事实行为P33 民事行为P33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1、民事权利的含义P342、民事权利的分类P343、财产权与人身权P34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P34、355、支配权的特点?P346、绝对权与相对权P357、主权利与从权利P368、原权与救济权P369、专属权与非专属权P3610、民事权利的行使P3611、事实方式P36 法律方式P36 滥用权利P3612、权利行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P3613、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P3714、民事权利保护P371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P37 自卫行为P37 自助行为P371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P3717、民事义务P3718、民事义务的分类?P3819、法定义务、约定义务P38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P38 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P3820、民事责任P3821、民事责任的特征?P3822、民事责任的分类P3923、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P3924、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P392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P4026、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P402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402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P40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P41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P41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P42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P43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P44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P44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P45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P45、46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P467、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P47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P47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P482、住所的确定P48 意定住所、法定住所、经常居住地P483、住所的法律意义?P48第四节:监护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目的P492、监护的设立P503、监护人的职责(或监护的内容?):P514、监护人的更换、撤换P525、监护的终止P52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P53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P533、利害关系人P53 下落不明P53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P545、宣告失踪的撤消P546、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P55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P568、死亡宣告的撤消P56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P572、法人独立性的体现?P573、组织上的独立表现在哪些方面?P57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585、依法成立包括哪几方面?P586、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P59、607、法人的分类P61 公法人、私法人P61社团法人、财团法人P618、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P61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P629、企业法人P6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P62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P63、64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63、64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P64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P64、65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特征P66第三节:法人机关1、法人机关的含义、特征P672、法人机关的种类P68 法人的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P68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征P684、有哪些情形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P695、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P69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1、法人的财产、特征P702、法人的责任、特征P703、企业法人有哪些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71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含义712、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P723、法人设立的原则P72 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P724、法人设立的程序P73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P735、法人资格的取得P73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1、法人变更的概念P74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P74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P74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P743、组织形式的变更P75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P755、法人的终止P756、企业法人有哪些原因法人终止?P757、法人的清算P767、清算组织的职责?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有哪些?P76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772、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P78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P78 1、4、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P785、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P78第二节:合伙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P78、792、合伙的分类P80 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P80个人合伙、单位合伙P80合伙企业、其他合伙P803、合伙的内部关系P80、814、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P80、81、825、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P81、82 合伙债务P826、入伙与退伙P82、83 任意退伙P83 法定退伙P837、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间,有哪些情形时可以退伙?P838、有哪些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P839、合伙的解散与清算P8410、合伙人解散的原因P8411、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P84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1、法人分支机构、特征P84、85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P85、863、个体工商户、特征P86、874、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P88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89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P90第二节: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P90、913、物的分类P91、924、动产、不动产P91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P926、主物、从物P927、原物、孽息P938、消耗物、非消耗物P939、可分物、不可分物P9310、特定物、种类物P9311、代替物、不代替物P9412、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9413、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P92第三节:有价证券1、货币P952、有价证券及特征P953、有价证券的种类P96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P97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97、98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98、99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P985、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P996、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P997、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P1008、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P100、1019、要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P10110、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P10111、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P101、102第二节: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P1022、意思表示的形式P102、1033、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P1034、意思表示的分类P103、1045、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P103、1046、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P1047、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P1048、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P1059、意识表示的瑕疵P10510、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P105、10611、错误、误传P10612、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哪些方面?P105、10613、无意的不一致包括P10614、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哪些?P10615、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危难中的意思表示P106、10716、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具备的条件?P10617、意思表示的解释107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72、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P108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P1084、P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P108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P108、1096、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P109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092、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特征P109、110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P1114、条件的分类P1115、停止条件、解除条件P111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P111、112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112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的区别?P1128、生效期限、终止期限P112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2、113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13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P115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6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P116、117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174、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P1175、撤消权P1176、撤消权的消灭P1177、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P1188、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P118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8、119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P11910、法定代理人追认P119无权处分行为P120债务转移P120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1、代理P121间接代理P1212、代理的特征P121、1223、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P1234、代理的分类P124、1255、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P1246、一般代理、特别代理P1247、单独代理、共同代理P1258、本代理、再代理P1259、再代理成立须具备的条件?P125第二节:代理权1、代理权P1262、代理权的授予P1273、代理权的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P1274、代理权的行使P1275、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P127、1286、滥用代理权的禁止P1287、滥用代理权的情形?P128、1298、滥用代理权须具备的条件?P1299、滥用代理权P128对己代理、双方代理P128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P129、10、代理权的消灭P12911、有哪些情形,委托代理权终止?P12912、有哪些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P12913、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P129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的含义P1302、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P1303、狭义无权代理P1304、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P130、1315、表见代理P1316、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P1327、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P1328、表见代理的后果P133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1、民事时效P134 事实状态P1342、时效包含的要素和含义P1343、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P1344、民事时效的性质P1345、民事时效的种类P1356、取得时效、消灭时效P1357、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P134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概念P1352、诉讼时效的特征136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136、1374、除斥期间P136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P1376、哪些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P1387、诉讼时效的种类P1388、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P138及特点?P1389、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P13910、诉讼时效的效力P13911、诉讼时效四种学说P139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P1402、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哪些情形确定P1403、诉讼时效的中止P141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P1415、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P1416、诉讼时效中断P1417、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P1428、提起诉讼P1429、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P14310、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P14311、诉讼时效的延长P14312、、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P144第四节:期限1、期限的概念和意义P1442、期间的分类P1453、任意期间、强行期间P1454、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不确定期间P1455、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P1456、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意定期间P1457、普通期间、特殊期间P1468、期限的确定与计算P146第二篇: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的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P1472、人身权的分类P1483、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共有性,又有特殊性P1484、人格权、分身权P1495、人格权与分身权的区别?P149第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系统规定P150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1、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P1512、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P1523、死者人身权的民法保护P152第十一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格权的概念P1542、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P1543、人格权的特征P154、155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1、身体权P1552、生命权P1563、健康权P156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P1572、为了维持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姓名权作哪些限制?P157、1583、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P158、1594、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P1585、名称权的内容P1596、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P1607、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P160第四节: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及含义P1612、名誉权的内容P1613、名誉维护权、名誉保有权P161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P162、1635、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除外情况?P163第五节:肖像权1、肖像权、特征P1642、肖像权的内容P1643、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P164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P165第六节:隐私权1、隐私权P1662、隐私权的内容P166、1673、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P167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7第十二章:身分权第一节: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1、身分权的概念、特征P168第二节: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P1692、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93、荣誉权的内容P1704、荣誉获得权的内容?P1705、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P170第三节:其他身分权1、家庭成员之间的身分权P1712、配偶权、亲权、亲属权P1713、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抚养权、离婚权P1714、抚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P1715、知识产权中的分身权P1726、在著作权中,分身权包括哪些P1727、在专利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8、在商标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9、在发明、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第三篇: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P1732、支配、直接支配P1733、物权的特征P174、175第二节: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P176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P176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P1774、主物权、从物权P177、1785、有期物权、无期物权P1786、一般法上物权、特别法上物权P178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效力P1792、物权的排他效力P1793、物权的优先效力P1804、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P180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P1805、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例外?P180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P181主要表现?P1817、物权的追及效力P1818、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P1829、物上请求权P182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P1832、放任主义、法定主义P1833、一物一权原则P1844、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P1845、物权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P1856、公示、公信原则P185、186第五节: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内容P186、1872、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P1873、物权的变更P1874、物权的消灭P1885、物权消灭的原因?P1886、抛弃、物权的混同P1897、物权的混同的情形?P1898、物权变动的原因P1899、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P19010、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P19011、物权变动的要件P19112、登记P191支付、观念支付P19213、简易支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P192、19314、观念交付的情形?P192、193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P194、1952、所有权的自权性、所有权的全面性P1943、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恒久性P1954、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P1955、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P195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P195、1967、所有权的种类P1968、国家所有权P1969、国家所有权的特征?P196、19710、集体所有权P197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P197、19812、公民个人所有权P19813、公民个人所有权的特征P19814、所有权的职能P19815、占有职能、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职能、收益职能P199处分职能P20016、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P20017、没收有两种情况P20118、继受取得P201继受取得的方式P20119、所有权的消灭P201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相对消灭P20120、所有权消灭的原因?P201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P2022、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2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2034、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种类P2035、国家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6、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2047、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哪些P2048、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49、房屋所有权的种类P20510、房屋与基地的关系P205结合主义、分别主义P205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5、206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P20613、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P20714、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P20815、相邻关系的种类P20916、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分类P20917、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P21018、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P210、21119、相邻的越界关系P211第三节:动产所有权1、善意取得P212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P212、2133、善意取得的效力表现在哪方面?P2144、先占P214 无主物P2155、先占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56、拾得遗失物P2167、拾得遗失物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68、发现埋藏物P2169、发现埋藏物应具备的条件?P21710、添附P21711、附合P2181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81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14、我国动产与动产的附合的所有权的确定,才取的方法?P21915、混合P21916、混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22017、加工P22018、加工应具备的条件?P220第四节: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P2212、按份共有概念及特征P222、223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P2234、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P2235、共有物的管理P2246、共有物的保存行为P2247、共有物的改良行为P2258、共有物的费用负担P2259、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P22510、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P2251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P22512、共有物的分割的原则P22613、共有物的分割方法P226、22714、共同共有概念及特征P22715、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P22716、共同共有人的义务P22817、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P22818、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P2281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P228、22920、家庭共有财产P22921、共同继承财产P229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2312、用益物权的种类P232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P232、233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P2333、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 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 司法原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 当竞争。 •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P5)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 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 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 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 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 “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 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 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 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提纲》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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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作用民法是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法的统一性、层级性和特殊性。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

第二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目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和法律意义一致、能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合法的客体等。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生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无效是指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产生效力;可撤销是指可以通过撤销手段使法律行为失效。

三、法律行为的订立和表示方法法律行为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其中,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主强势主体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具有相应能力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保护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对他人行使的权利,如债权、财产权等。

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形式进行。

三、法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范围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代理他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财产、人身或精神上的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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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政治国家的法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市民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案例:例1: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立法道路曲折,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巨大进展。

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龙头,大量的民事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民事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以外,还可以将一些民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三、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权利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设例1·3: 设例 :
甲酒醉驾驶汽车A违规超速 , 甲酒醉驾驶汽车 违规超速, 撞倒路人 违规超速 乙而致其重伤。 乙而致其重伤。 问题:乙可以向甲主张哪种民事权利? 问题:乙可以向甲主张哪种民事权利? 甲应该负哪种刑事责任? 甲应该负哪种刑事责任? 主管行政机关丙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驶 执照? 执照?
设例1·7: 设例 :
甲有妻子乙和子女丙。 甲有妻子乙和子女丙 。 另外甲还有情人 并且还和丁生了子女戊。 丁,并且还和丁生了子女戊。 问题:甲和乙、 问题:甲和乙、丙、丁、戊之间的关系 如何? 如何?
设例1·8: 设例 :
甲为亿万富翁,甲和儿子乙一起乘坐飞 甲为亿万富翁, 机到外地旅游,不幸飞机失事遇难。 机到外地旅游,不幸飞机失事遇难。 问题: 问题 : 甲现有亲属只有儿媳丙即乙的妻 子和孙子丁,财产如何继承? 子和孙子丁,财产如何继承? 如果甲留有遗嘱, 如果甲留有遗嘱,死后将遗产全部赠给 戊基金会,则如何处理? 戊基金会,则如何处理?
二、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民法通则》 (二)《民法通则》 (三)民事单行法 (四)民事的行政法规 (五)司法解释 (六)民事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
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 民法与经济法 (二) 民法与商法 (三)民法与刑法 (四)民法与行政法
设例1·2: 设例 :
甲到乙美容院由丙医生做面部整容手术, 甲到乙美容院由丙医生做面部整容手术, 后手术失败,不仅没有变美, 后手术失败 , 不仅没有变美 , 反而满脸 伤疤,令人不敢观看。 伤疤,令人不敢观看。 问题: 问题 : 假设甲因此日夜痛不欲生而患上 精神病,乙丙应否对此负责? 精神病,乙丙应否对此负责?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总则 :第一章

[分析 分析] 分析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 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 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 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 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2、范导: 、范导: •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 方法。 整 方法。 •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市民社会关系 私法的范畴 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 权法、 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 法即公法。 法即公法。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事前调整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 范导 事前调整 确定+范导
1、确定: 、确定: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主体。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能力的规定; 为能力的规定; 客体。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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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联系
1、公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私法的本质是保障权利 2、公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私法是个人本位的法 3、公法的精神是国家干预,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一)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二)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三)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
(四)诚实信用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 条) 1、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均依诚 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 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 3、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五)公序良俗原则(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 条)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和全部民法规范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指导民事立法 (二)确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 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合法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导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罗马法Jus civile)
(一) 形式与实质 1、形式:以民法典或者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 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 2、实质: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 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中国 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 法律效力。 (1)依法只能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 规定或中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 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居留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不适用中国民 法,而适用住在国民法。但依中国民法和中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中国认可的国际 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民法的,则仍然适用中国民法。
2、中国近代民法 3、中国现代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P3)
(一)传统民法的体系 (二)我国现行民法体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四)德国民法典
二、民法渊源(P14)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国内航空运 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条例》) (四)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民法规范(《产品质 量法》) (五)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 (八)习惯
◆民法的理念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与现代化 1、中国古代民法 (1)特点 A、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 念一直没有形成 B、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 C、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2)原因 A、政治—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B、经济—“重农抑商” C、思想—儒家思想 D、文化—宗法制
(二)意思自治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 条) 1、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 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条款。 3、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通 常不否定其效力。
(三)公平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1、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价交换原则,情事 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无过错责任 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人身关系 (一)概念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非财产性 3、专属性 (三)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P7)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 1 、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 公 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为准。” 2 、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 系。” 3 、主体说。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 加这项法律关系的,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 围。” 4 、新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行使职权的时候, 则存在公法关系。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P18)
(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 :《民法通则》、 《物权法》
2、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合同法第428条 ) (2)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 失效;(《物权法》与《担保法》)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人大会议审议
பைடு நூலகம்
第1编 第2编 第3编 第4编 第5编 第6编 第7编 第8编 第9编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德国民法典
第 1编 第 2编 第 3编 第 4编 第 5编 总则 债务关系法 物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2、国内报刊 《民商法论丛》、《法学研究》、《中国 法学》、《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 料)》 3、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
课程安排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导论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课外参考书目、资料
1、教材: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民法总论
主讲人:肖婷
xiaoting316@
课程目标
◆学习和掌握民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学会运用民法 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及相关法律法 规分析、处理和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加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简介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3学分,54 学时 成绩评定:平时成绩(30%)+考试 成绩(70%)
6、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 7、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8、合宪解释 9、比较解释
传统民法体系
民法
财产法
身份法
物权法
债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主要民事法 律 3、 各种商事法与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P12)
一、平等主体 (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财产关系 (一)概念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所形成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类型 1、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移转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三、民法的解释(P22) (一)法律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2、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 (二)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善意) 2、体系解释 3、目的解释 4、扩张解释 5、限缩解释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丙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 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 关系 C、乙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废旧 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 系
3、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 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凡属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署、办制 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律、法规,除非有特别规定,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 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的管辖区内生效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P27)
一、法律规则与原则 (一 ) 法律规则 1、概念: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准则。 2、逻辑结构: (以合同法第117A为例) 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及各种条件的预设)+ 行 为模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效力评价) (二 ) 法律原则 1、 概念: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2、 特点:适用广泛、宏观指引、稳定
三、民法与劳动法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1、民法——平等性 2、劳动法——平等性与隶属性相结合 (二)规范的性质 1、民法——任意性 2、劳动法——强制性 (三)主体 1、民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1、民商合一 2、民商分立 (二)民法的商法化 1、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 纳,如,交易安全 2、原来属于民法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 属商法所支配,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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