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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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P27)
一、法律规则与原则 (一 ) 法律规则 1、概念: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准则。 2、逻辑结构: (以合同法第117A为例) 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及各种条件的预设)+ 行 为模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效力评价) (二 ) 法律原则 1、 概念: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2、 特点:适用广泛、宏观指引、稳定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丙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 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 关系 C、乙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废旧 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 系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P11)
一、民法与行政法 (一)调整对象 1、民法——平等,协商 2、行政法——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 (二)调整方法 1、民法——平等性、任意性 2、行政法——命令与服从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一)调整对象 1、民法—横向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2、经济法——纵向的经济关系 (二)调整方法 1、民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2、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具有强制性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P12)
一、平等主体 (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财产关系 (一)概念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所形成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类型 1、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移转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联系
1、公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私法的本质是保障权利 2、公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私法是个人本位的法 3、公法的精神是国家干预,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一)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二)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三)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三、民法的解释(P22) (一)法律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2、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 (二)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善意) 2、体系解释 3、目的解释 4、扩张解释 5、限缩解释
3、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 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凡属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署、办制 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律、法规,除非有特别规定,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 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的管辖区内生效
(四)诚实信用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 条) 1、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均依诚 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 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 3、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五)公序良俗原则(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 条)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 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中国 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 法律效力。 (1)依法只能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 规定或中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 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居留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不适用中国民 法,而适用住在国民法。但依中国民法和中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中国认可的国际 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民法的,则仍然适用中国民法。
(二)广义与狭义 1、广义: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狭义: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 (三)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1、成文民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 规范的条文形式存在的民法。 2、不成文民法:不以条文形式存在,国家认 可其法律效力。
二、民法的历史与现代化(P9)
三、人身关系 (一)概念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非财产性 3、专属性 (三)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P7)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 1 、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 公 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为准。” 2 、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 系。” 3 、主体说。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 加这项法律关系的,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 围。” 4 、新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行使职权的时候, 则存在公法关系。
2、中国近代民法 3、中国现代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P3)
(一)传统民法的体系 (二)我国现行民法体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四)德国民法典
二、民法渊源(P14)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国内航空运 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条例》) (四)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民法规范(《产品质 量法》) (五)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 (八)习惯
民法总论
主讲人:肖婷
xiaoting316@126.com
课程目标
◆学习和掌握民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学会运用民法 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及相关法律法 规分析、处理和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加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简介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3学分,54 学时 成绩评定:平时成绩(30%)+考试 成绩(70%)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P18)
(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 :《民法通则》、 《物权法》
2、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合同法第428条 ) (2)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 失效;(《物权法》与《担保法》)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 效;
3、西方现代民法 (1)对所有权开始限制 (2)对契约自由开始限制 A、制定反垄断和维护竞争的法律 B、强制缔约的出现、合同形式做特殊要求 C、法律指定或专门设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 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3)从单一过错原则向多元归责进行转化 (4)开始注重对实质正义的维护
(5)人格权产生并日益受到重视 A、一般人格权观念得到立法与司法的承认和保 护 B、各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 法律严格的保护 C、精神损害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与现代化 1、西方古代民法 (1)罗马法 (2)公私法的划分 (3)《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 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
2、西方近代民法 (1)概念: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 欧洲各国编撰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 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2)特征 A、形式正义 B、无限制的私有权(绝对私有权) C、契约自由 D、过失责任(自己责任)
2、国内报刊 《民商法论丛》、《法学研究》、《中国 法学》、《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 料)》 3、网站 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 www.chinalawinfo.com(北大法律信息网) www.ccelaws.com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www.chinacourt.org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人大会议审议
第1编 第2编 第3编 第4编 第5编 第6编 第7编 第8编 第9编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德国民法典
第 1编 第 2编 第 3编 第 4编 第 5编 总则 债务关系法 物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和全部民法规范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指导民事立法 (二)确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 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合法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6、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 7、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8、合宪解释 9、比较解释
传统民法体系
民法
财产法
身份法
物权法
债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主要民事法 律 3、 各种商事法与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
(二)意思自治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 条) 1、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 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条款。 3、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通 常不否定其效力。
(三)公平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1、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价交换原则,情事 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无过错责任 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课程安排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导论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Hale Waihona Puke Baidu期间
课外参考书目、资料
1、教材: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导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罗马法Jus civile)
(一) 形式与实质 1、形式:以民法典或者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 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 2、实质: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民法的理念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与现代化 1、中国古代民法 (1)特点 A、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 念一直没有形成 B、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 C、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2)原因 A、政治—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B、经济—“重农抑商” C、思想—儒家思想 D、文化—宗法制
三、民法与劳动法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1、民法——平等性 2、劳动法——平等性与隶属性相结合 (二)规范的性质 1、民法——任意性 2、劳动法——强制性 (三)主体 1、民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1、民商合一 2、民商分立 (二)民法的商法化 1、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 纳,如,交易安全 2、原来属于民法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 属商法所支配,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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