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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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现为信用交易,信用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市场化程度越高,对信用体系的健全程度要求也就越高。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计划经济的体制和秩序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但新经济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干扰甚至破坏。特别是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难度之大、任务之艰巨。
一、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超过4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8%,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80%、40%,出口占60%。目前,
中小企业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2.8亿人,全国工业就业人口中,约有2.1 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73%。而且,近年来,中小企业的经济增长速度大于大型企业的增长速度。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壮大。由于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缺失,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也严重影响企业之间的交易速度、交易效率、交易规模、交易质量,破坏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金融机构不诚实守信,造成失信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公德,动摇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同时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信用形象。因此,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实际上,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业主根本不重视企业信用在自身规模发展中的作用,忽视企
业信用的社会效用,要深刻认识到信用缺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在一个诚信的国家经营企业,如果不守信用的话,将会因此断送事业或生活中应有的便利。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其作用之一,就是不能让不讲信用的企业自在、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上;其二就是不能让不讲信用的企业有机会把生意扩大。应让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并受到社会的普遍鄙视和唾弃。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难点和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如何迅速有效地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从本质上讲,可归结为以下两个矛盾: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的缺失,具体表现为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以及评价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资信评估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得企
业的信用信息,并快速地做出综合评价,即资信评估机构无法快速地生产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信用信息产品,形成有效供给;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高质量的、能够满足企业需要的信用信息产品,企业对信用产品虽然有需求,但不能转化为现实需求,即潜在的需求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这种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互相制约,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形成。这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难题之一。二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公开披露,这也是资信评估机构生产高质量信用产品的基本需求,但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将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公开暴露,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会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而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我们也不可能等到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健全后再来解决企业的信用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信用信
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又一个难题。
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政府职能“缺位”,并缺少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1、政府在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中应发挥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适时转变职能。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其主要职能在于制定规则,规范监管,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关政府的许多工作的方方面面。目前,尽管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认识和规则上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由于国家对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指导,对相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方向不够明确,使得许多部门职责及管辖权存在交叉不清、部门之间分工不够明确,办事效率低下。
2、信用立法资源不足,法律法规还需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离不开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失去法律体系的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成功完成的。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都有关于信用、欺诈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不但对诚实守信行为没有保护措施,而且对违背信用行为的定义也不准确、不完整,处罚条款弹性较大,无法对失信企业构成强有力的约束。此外,信用信息披露、使用制度等尚未建立。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在信用立法方面做的远远不够,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以满足日益变化的企业信用市场的需求。
3、信用市场缺乏“信用”,法律保障力度不够。我国当前的企业信用现状比较注重人情及人际关系,因而在各种信用合约中被搅浑是非。由于企业信用市场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不够明确,使得企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恶性发展的趋势。现在许多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是由于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致,造
成投机取巧、牟取暴利的行为屡禁不止。此外,有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比较严重失信行为,如逃债和恶意欠息,违约挪用他人资金等,所有这些现象,就连人民法院都无可奈何,正是因为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
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如何从我国现阶段出发,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根据需要的可能,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此,笔者针对当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是关键,其工作主要包括:加快规划和立法,规范企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鼓励信用工具投放和信用交易,逐步实现对信用投放、信用交易和信用行业的高效监管,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等。相关政府部门则应该在政府推动和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