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的发展趋势与战略构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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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的发展趋势与战略构想(一)
一、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政审计的独立性较弱。突出表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独立性立场难以很好维持。当审计出来的问题影响到本级政府或其所管辖部门的利益或声誉时,难免会出现以权压审、干预审计机关独立执法的现象,审计执法障碍和阻力较大,不能完全到位。
2法制不够健全。一是规范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侧重于程序法范畴,对审计的具体工作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就行政执法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二是审计依据性法规不完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往往由于相应的法规不完善、不明确,造成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模棱两可,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财政预算审计的控制力和执行力。
3执行规程的匮乏。我国目前的审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与国际准则进行比较,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体系不完整,仅有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操作总体要求方面的规范,缺乏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等具体审计规范,整体操作性不足,无法涵盖审计全程;二是有些审计规范的内容,与国内外审计的一般审计准则相比仍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国家审计的执业要求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不利于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减少审计风险。总之,我国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规范性法律制度和规程滞后,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为中心的改革措施,政府和审计机关并未出台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审计监督办法,制约着财政审计的深入发展。
4难以摆脱传统思维定势。近年来,财政审计还没有完全跟上财政改革的步伐,缺乏整体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审计工作仍然侧重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效率、效益审计的理念尚未贯穿到审计的全过程。有的审计重点还没有及时转移到以支出审计为主上来,支出审计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只关注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性,忽视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及调整的科学合理性、资金拨付的及时安全性,使用管理的效率效果性;效益审计工作范围小、层次低、无法体现出效益审计的成果;审计人员缺乏宏观意识,不善于、也不习惯从微观的审计中去发现那些具有共性、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通过剖析和提炼,从政策、制度、体制上进行反映,而是习惯于就事论事,满足于对个性问题的揭露和查处。
5监督范围的局限。从理论上讲,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当包括本级财政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两大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收入方面的资料不全面,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有一块增值税25%部分的收入审计不能涉及。因为增值税的征管由国税部门负责,而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同级国税机关进行审计,国税的征收入库、减免退库以及提退代征手续费等情况,审计无法核实,成为同级审的审计盲区。这一矛盾,使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出现审计资料不全面和审计结果不完整的问题。
6府与财政行为边界的模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形成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的局面。它的优点是强化了地方组织财政收支和调动地方自主理财的积极性,但也造成地方政府对地方财政收支的深度介入,由于财政部门的行为大多受益于政府,因而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的审计实质就是审计地方政府,审计实践中政府行为和财政行为的边界难以确认,审计的独立监督无法落实。审计执行与处理必然弱化。
7信息披露的走样。按照审计程序要求,财政同级审所形成的报告,一般要尊重财税部门的意见,还要经同级政府行政首长认可,以致于一些地方出现报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与向人大做的审计工作报告“两张皮”的现象。在审计实践中,财政审计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质量、数量,往往也由不得审计机关。因为同级审中发现地方财政行为不规范或违纪问题,往往与本级政府的财政意志、政府行为、地方利益有关。
8知识和技术储备的不足。财政审计对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内在要求高,而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比较突出,审计人员的知识储备明显不足,难以满足财政审计的需要。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陈旧及局限,影响了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财政审计的发展趋势
1“公共财政”呼唤“公共审计”。公共财政目标的建立和公共财政的改革规则的明确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产出良好的结果,其原因既有客观上的局限性,也有来自信息不对称、利益诱惑和利益冲突。保证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和对改革规则的遵循就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永恒主题的财政审计在此阶段就会以公共审计的身份走向前台。其理由,一是财政审计的客体财政资金来源于纳税人,即来源于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公众性。随着公共财政的建立,财政资金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是用于公共事业,受惠的是社会大众,更具有公共性。二是财政审计的主体政府审计既对政府负责,也对公众负责,财政审计更加关心民生、关心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本主义的元素越来越融入财政审计理念之中。三是从审计结果的转化利用看,将来的审计报告不仅是审计机关的内部报告,而且要面对社会公众。
2“阳光财政”打造“阳光审计”。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作为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国家审计机关,怎样提高审计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审计机关,这是国家审计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阳光财政”即财政政策执行、财政管理活动、资金支出等的公开透明化。“阳光财政”的改革与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审计公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绿色财政”期待“绿色审计”。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政府已签订了“京都约定书”,并以负责任的态度承诺自己在可持续发展上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这一义务的财政内涵是“将环境因素纳入税制体系的一种租税设计,在确认并消除现存具有扭曲性并可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税、间接税及补贴的前提下,提升现存租税对环境的友好性、或对污染产品课征新的生态税,以强化绿色税收体系”,也称“绿色财政”。随着绿色财政改革的深入发展,“绿色审计”将应运而生。绿色审计是针对全球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传统的微观会计核算和宏观国民经济核算均未将生态平衡和资源环保纳入核算而出现的会计核算虚假等问题,而进行的绿色核算公允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证和监督,其审计范围将涵盖环境政策法规执行审计;环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审计;环保资金绩效审计;环保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审计等。
4“民生财政”强调“民本审计”。“民生财政”实质上就是财政政策、财政支出倾斜于民众利益和民生建设,客观上要求财政审计关注人民群众福祉,关注公众利益,强化“民本审计”。具体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社会保障的审计应当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有为有位;涉农和环保资源的审计;公共财政支出和公共投资建设的审计;劳动就业的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