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9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第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 9月 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旅游是一项愉快的活动,但安全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制定并实施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安全管理是为了保护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 安全预防措施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定期检查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进行游客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2. 应急处置措施设立有效的报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应对安全事件。

3. 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加强安全督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完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

四、旅游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旅游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持续改进四个阶段,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工作氛围。

五、旅游安全管理的效果评估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包括事故率统计、安全监测报告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等指标,以此评估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六、结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范操作,才能向游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旅游体验。

我们应认识到旅游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END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社未 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办法》第18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38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Hale Waihona Puke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 件。
第四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 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 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 件。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旅综发〔1998〕009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7【实施日期】199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7日旅综发[1998]00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7年2月28日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茶溪谷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景区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景区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景区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参加景区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1第六条:在景区内处置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

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

旅游是一种愉快的体验,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各地旅游景点和旅行社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 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旅游过程中,游客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攻击等。

因此,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有效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维护旅游秩序和形象。

安全管理不仅关乎游客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整个旅游行业的形象和秩序。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旅游景点和旅行社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公共舆论的质疑和谴责。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如设置警示牌、应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标识等,提高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3.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4. 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确保游客的安全。

5.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减少损失和影响。

四、结语。

旅游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维护旅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应当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共同为游客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0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科一二)真题和答案(单选题一)

2020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科一二)真题和答案(单选题一)

2020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法规、业务)真题和答案(单选题一)1、导游领队的“一岗双责”是指导游领队应兼具()两项职责。

(单选题,0.5分)A.保护旅游者安全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B.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保护旅游者安全C.预防新冠肺炎疫情与引导文明旅游D.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引导文明旅游正确答案:D解析:导游领队人员应兼具为游客提供服务与引导游客文明旅游两项职责。

2、导游带团原则中,评价导游是否尽职的基本尺度是() 。

(单选题,0.5 分)A.公平对待原则B.履行合同原则C.服务至上原则D.游客至上原则正确答案:B解析:导游带团原则中,评价导游是否尽职的基本尺度是履行合同原则3、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为四级的,用()色标示。

(单选,0.5 分)A.蓝B.黄C.橙D.红正确答案:A解析:一级特别严重(红色)、二级严重(橙色)、三级较重(黄色)、四级一般(蓝色)4、一名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高级导游。

须取得中级导游资格满()。

(单选题, 0.5 分)A.5 年B.4 年C.6 年D.3 年正确答案:D解析:须取得中级导游资格满 3 年才可报考高级导游5、导游向散客提供送机服务。

原则上送至机场()即可离开。

(单选题,0.5 分)A.登机口B.安检口C.出发大厅入口D.停车场正确答案:B解析:导游在同散客告别前,应向机场人员确认航班是否准时起飞。

若航班延时起飞,应主动为客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若确认航班准时起飞,导游应将散客送至安检区域入口处同其告别,热情欢迎下次再来。

若散客将再次返回本地,要同客人约好返回等候的时间和地点。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单选题,0.5 分)A.兼职B.专职和兼职C.专职D.专职或者兼职正确答案:D解析: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某英国旅游团乘坐的飞机于当地时间 11 月 14 日 11 点从伦敦起飞,飞行 10小时后抵达北京,请问降落时北京时间为()。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以及从事旅游活动的导游、领队、驾驶员等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条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预防为主、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协同配合、救助及时。

第二章旅游活动前期准备第四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旅游活动前应进行场地、旅游线路及设施设备等检查评估,确保相关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第六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旅游活动信息共享与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旅游活动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安全风险。

第七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对参与旅游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旅游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旅游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益。

第十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旅游活动中应加强对旅游车辆、游船、旅游设施等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导游、领队和驾驶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第十二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旅游活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员工的职责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和医务人员,及时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救援。

第十四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风险,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十六条旅游安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颁布日期】19940122【实施日期】19940301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章名】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旅游安全管理责任
1、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认真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2、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安全防范意识。

3、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二、旅游安全保障
1、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2、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3、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三、旅游安全责任
1、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认真履行旅游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2、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旅游区安全管理规定培训(3篇)

旅游区安全管理规定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区安全管理成为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旅游区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本次培训将围绕旅游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讲解。

二、培训目标1. 使参训人员了解旅游区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2. 熟悉旅游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3. 掌握旅游区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4. 提高旅游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三、培训内容一、旅游区安全管理概述1. 旅游区安全管理的定义及意义2. 旅游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3. 旅游区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二、旅游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 人员安全管理a. 人员招聘与培训b. 人员岗位职责与权限c. 人员奖惩与考核2.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a. 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b. 设施设备的检查与验收c. 设施设备的更新与改造3.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a.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b. 安全隐患治理措施c. 安全隐患整改跟踪4. 应急管理a.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b.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与培训c. 应急演练与评估5. 安全教育与培训a.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b.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实施c. 安全培训效果的评估6. 安全检查与监督a. 安全检查的内容与方法b.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c. 安全检查结果的反馈与整改三、旅游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 《旅游区安全管理条例》4.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旅游区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1. 安全管理制度化2. 安全责任明确化3. 安全措施具体化4. 安全教育常态化5. 安全检查全面化6. 应急管理规范化五、旅游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区安全管理制度;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4.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5. 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信息;6.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与监督。

集体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旅游活动的安全,保护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参与集体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体旅游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保证集体旅游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参与集体旅游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领队和导游的管理和指导,共同维护集体活动的安全。

第六条参与集体旅游活动的人员应提前做好个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安全意识要强,相互协助,共同维护群体的安全。

第七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

第八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具备紧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险,为参与者提供保障。

第十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定期对领队和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十一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醒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参与集体旅游活动的人员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情况,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提前做好安全准备。

第十三条参与集体旅游活动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装备好必备的安全设备,如头盔、救生衣等。

第十四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定期检查旅游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定期对旅游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与目的地的旅游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集体旅游活动组织者应事先确定好应急联系人,确保在发生意外时及时通知家属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在集体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件时,领队和导游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确保参与者安全。

第十九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领队和导游应冷静应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并向组织者报告情况。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安全管理是保障游客安全,预防意外事件发生,提高旅游质量,保障旅游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游客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增强旅游业市场竞争力。

三、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安全教育旅游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

游客应接受旅游安全教育,了解旅游途中的安全风险。

2. 风险评估每一次旅游活动前,都应进行严谨的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3.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对自然灾害、疾病传播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 设施设备管理对旅游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检测,确保安全可靠。

5. 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旅游团队中有足够数量的急救人员。

6.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旅游安全管理的应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应用于各类旅游场所和活动中,包括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景区游览、户外徒步活动等。

只有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才能有效降低旅游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结语旅游安全是旅游行业永恒的主题,只有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监督,才能打造安全、舒适、愉快的旅游环境。

希望各旅游从业者和游客共同努力,让旅游变得更安全、更美好!以上是关于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祝大家旅途愉快,安全出行!。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行安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旅行安全管理,提升应付旅行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富安全,促使旅行业连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旅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管理,以及旅行突发事件的应付,应该恪守有关法律、法例和本方法的规定。

本方法所称旅行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例规定旅行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看管职责的景区和饭馆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行主管部门应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司旅行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任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备、看管、培训、统计剖析和应急办理。

第四条旅行经营者应该肩负旅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当应付旅行突发事件。

旅行从业人员应该严格恪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行突发事件防备和应急办理能力。

第五条旅行主管部门、旅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该依法执行旅行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行经营者应该恪守以下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备设备切合有关安全法律、法例和强迫性标准的要求;(二)装备必需的安全和营救人员、设备设备;(三)成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系统;(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本投入。

第七条旅行经营者应该按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举措的落真相况,实时清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行突发事件及采纳安全防备举措的状况,应该依照规定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许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行经营者应该对其供给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执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需时应该采纳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举措。

经营高风险旅行项目或许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供给旅行服务的,应该依据需要采纳相应的安全保护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9月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4.01.22【实施日期】1994.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包括旅游者前往景点旅行、参加旅游活动、入住宾馆饭店等。

第三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活动安全。

第四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如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旅游者应当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按照引导信息行动,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二章旅游安全监管第六条地方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告知其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引导其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旅游安全信息发布第十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发布旅游安全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天气状况、交通状况等,方便旅游者做出安全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举报机制,接收旅游者的安全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对于涉及到旅游安全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

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

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

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