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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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处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员工的行为,严明纪律,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和保证金、罚款。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并用。

第四条年累计警告两次,予以记过;两年累计记过两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实行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的比例为1-3% 。

第六条员工行为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七条员工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除一日工资;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员工旷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资;月累计旷工两日,扣除

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年累计旷工五日以上,

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消极怠工,致使当日工作任务未能完成,扣除当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员工工作时间内无故串岗、脱岗或干私活,扣除当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赌博,扣除当日工资、罚款5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在单位打仗斗殴,扣除当日工资、罚款

3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仍然坚持其错误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员工盗窃公司财物,追回赃物,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以权谋私或索贿、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解除劳动合并追究经济赔偿。

五、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尚未造成损失的,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损失2 万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工资,处

以损失价值20% 的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处以损失价值20% 的

罚款,并给予除名;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禁烟区吸烟,每次罚款1,0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损失价值10% 处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六、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保密制度,泄密或丢失保密文件,罚款1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罚款

500-1,0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直属集团突破当年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集团

公司向直属集团追缴工资总额突破部分的资金做

为对直属集团的处罚,同时对直属集团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劳动工资负责人处以年工资总额10% 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直属集团突破当年核定的“四项费用”(即旅差

费、招待费、小车费、销售费)标准,集团公司向直属集团追缴“四项费用”突破部分的资金做为对直属集团的处罚,同时对直属集团总经理、总会计师处以年工资总额10% 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直属集团如有编造虚假报表、虚报盈亏、隐藏利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责任者给予除名处分。

第二十七条直属集团如有随意扩大费用标准的行为,其超标部分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500-1,000 元的罚款、调离财务岗位。

第二十八条直属集团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随意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责任者挪用资金5%的罚款。

八、未能完成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的直属集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任期届满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未能完成年度经济责任状的经营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经济责任状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能完成项目责任合同的项目责任人,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项目责任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九、未履行职能检查、审计、监督、监察责任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负有检查、监督、处置责任的职能部门,未能履行职责,业务管理混乱,产生严重后果,职能部门未能发现或发现未能及时处理的,依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审计部门未能履行审计职责,对应审计的科目未能遵照《审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或虽经审计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依据损失程度,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未能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对员工违反管理制度、违纪等行为失察或未能及时处理,对人事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未能履行其监事职责,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以及财务等要害部门疏于

监督,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的,视受到侵害和损失的严重程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失职监事的处分。

十、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解聘

第三十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一)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擅自挪用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金借贷他人的;

(三)擅自将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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