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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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中,实习人员是指取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并已获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实习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不得从事独立代理案件,仅限于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法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核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给予实习机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期限,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导师,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导师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按照导师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导师应当对其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人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组织实习人员参与法律研讨、庭审观摩等活动。

第四章实习结业和评价第十三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结业申请,并提供实习期间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结业评审,评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向其颁发实习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结业后,可以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第五章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对律师事务所有关实习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一年举行一次,再每年的6月份报名,9月份参加考试,11月下旬左右出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申领法律资格证书。

往届生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当年12月申领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一般情况次年3月份可获证。

待获得毕业证书后申领。

2.确定实习单位。

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后,若想从事律师行业,就得申请律师实习了。

申请律师实习首先得确定实习单位,即想去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选择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这要根据实习者的实际情况决定。

3.申领实习律师证。

确定好实习单位后就可以申领实习律师证了。

申领实习律师证需要如下材料:(1)法律执业资格证书,(2)毕业证书,(3)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异地实习的需提供居住证,(4)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5)派出所出具的政审证明,(6)当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7)实习协议、实习合同、或劳动合同,(8)实习申请书,(9)照片。

准备好实习材料后就可以去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申领实习律师证了。

4.正式实习。

申领到实习律师证后,就可以开始律师实习了。

记住哦,实习期间是一年,而且是实习期间是从申领到实习律师证后开始计算的哦。

如何申请实习律师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当向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四条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尊敬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在校学生,对律师职业充满热情,并且希望通过在贵协会的实习经历,进一步了解律师行业的工作环境和实践经验。

特此向贵协会申请成为实习人员,希望能有机会为律师行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申请程序:2.材料提交:完成表格填写后,请将个人简历和申请表格通过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给贵协会。

注意,在邮件或信封中注明申请实习人员身份。

3.安排面试: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贵协会将安排相应的面试,以了解我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和实习期望。

4.结果通知:经过面试后,贵协会将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是否获得实习机会。

二、申请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为法学院或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具备良好的法学基础。

2.专业能力: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较强的分析、沟通和写作能力。

3.实习期限: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注明实习时间的起止日期,并提供最长连续实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能力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一份推荐信,其中应体现实习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等。

5.诚信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完整的诚信档案,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等。

三、实习内容及规定:1.工作内容:实习人员将参与各项律师业务的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研究、案件调研、法律文书起草等,具体工作将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实习时间而定。

2.工作时间:实习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具体的实习时间安排可根据实习人员的学业安排和实习需要进行调整。

3.实习报酬:贵协会将为实习人员提供一定的实习津贴,实习津贴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实习期限和实习工作量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4.实习证明:实习结束后,贵协会将向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明,并介绍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

希望贵协会能够给予我一个实习的机会,我将非常荣幸能够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贵协会的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会。

实习人员申请恢复登记审查的,应提供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的证明文件。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人员,包括应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律师实习生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积极参与工作,努力提升专业能力。

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章实习协议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实习时间、实习报酬等具体安排;(三)实习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四)实习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等事项;(五)实习双方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六)实习期满后的进一步发展安排。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当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岗位要求第七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岗位上开展实习工作。

实习岗位应当适合实习人员的学习和成长需求,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业务特点。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熟悉各类法律文件和案件材料的处理方法,掌握基本的律师实务技能。

第四章教育指导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对实习人员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实习人员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案例讨论、专题讲座和实地参观等形式,提升实习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学习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岗位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延长实习时间进行配合培养;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终止实习协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2(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实习实务训练指引(DOC)

实习实务训练指引(DOC)

实习实务训练指引(DOC)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活动,促进律师事务所履行职责,发挥指导律师的作用,保障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质量。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概念界定(一)“实习人员”是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申报,经北京律协审查合格并频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人员。

(二)“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接收实习人员,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律师执业机构。

(三)“指导律师”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的律师。

(四)“实务训练”是指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监督和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律师工作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职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职责(一)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条件审核。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对其基本素质进行如下考察:1.基本素养,道德理念,团队精神,责任意识;2.文字基础,语言表达,思维方式,分析理解和说服能力及反应判断能力;3.申请律师执业的动机,职业追求及价值观。

(三)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2.实习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4.工作职位和工作内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障;8.工作纪律;9.合同解除;10.其他必要条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实习鉴定的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实习鉴定的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申请办理实习鉴定的有关办事程序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规定,即日起凡2008年6月1日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应按照如下程序提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一、实习鉴定申请条件1、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按照证书有效期的要求,达到规定的一年实习期;2、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3、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4、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

二、实习鉴定申请程序1、符合申请条件的实习人员,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三份《实习鉴定书》(一份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2、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实习鉴定书》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实习鉴定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员补充完整;3、申请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4、申请人员可在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提交《实习鉴定书》,周五全天不受理。

三、实习鉴定的出具1、面试考核结束,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在首都律师网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鉴定的人员名单。

2、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可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登记表》(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

3、未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提出考核意见。

特别注意:1、实习人员须在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转正”(领取律师执业证);2、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须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行政人员务必提前熟悉相关程序;3、2008年6月1日前取得《实习律师证》的人员,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相关规定参阅《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期律师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实习期律师是指拥有北京市律师执业注册证书并顺利完成律师职业资格实习期的人员。

第四条实习期为一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按实际需求在本市或本省外的分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派驻实习期律师。

第二章实习申请与备案第六条实习期律师应向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简历;(二)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四)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准考证明;(五)本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实习期律师在提交实习申请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期律师后,在一个月内将其信息报送市律协。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暂停实习期律师的实习工作,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三章实习期律师的监督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一位资深律师作为实习期律师的导师,负责指导和培养实习期律师。

第十一条实习期律师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演练。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专门人员对实习期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实习期律师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实习期律师应参加律协组织的考试和培训,并顺利通过。

第十五条实习期律师在实习期满后,应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及时申请转为执业律师。

第四章管理与督导第十六条实习期律师的管理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期律师的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评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座谈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并解决实习期律师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交流会,促进实习期律师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实习申请材料、未经审核擅自实习、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考试等违反本办法的实习期律师,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暂停实习等处罚。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08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一)网上申请;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意事项: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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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行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管理,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的目的是:根据实习人员在视力上岗实习期间在实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依据是《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以及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完成的实务工作。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按照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开展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职责,实施全程、全面的实习考核管理。

第二章实习考核过程第五条实习考核分为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的基本知识情况、实习工作的主动性和敬业精神等。

初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务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等。

中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期末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工作表现、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

期末考核时间应在实习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实习考核的形式包括答辩、案例分析、实务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实习考核评定第十条实习考核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习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实习人员进行反馈,并记录在实习人员档案中。

第四章辅助措施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实习过程中的专业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实习人员能够完成实习考核所需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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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 字;(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十)承诺书;(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 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面试考核第十七条北京律协申执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申执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

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四名考官。

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北京律协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北京律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北京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 (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 分钟。

第二十一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 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经北京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北京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北京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律协申执委选择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议复核小组。

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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