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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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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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劳动仲裁法全文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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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一、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有多长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
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什么是劳动仲裁一、什么是劳动仲裁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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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大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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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工资的情况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此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
老东家公司在去年11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胡先生支付相关补偿金,并无不当。
需指出的是,即使老东家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是胡先生当即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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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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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3年劳动仲裁新规定(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是中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规,对于调解和解决劳动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以下是对于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调解程序新规定明确了调解程序,并加大了调解力度。
根据新规定,当劳动纠纷申请接到时,仲裁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新规定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和义务,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二、仲裁程序新规定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
首先,仲裁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劳动纠纷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并作出受理通知书。
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仲裁员应当依法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在工作日内,仲裁员应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三、证据调查新规定加强了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新规定规定了一定的证据推定规则。
如联合工会提供的证据,将有利于劳动者的,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仲裁员有权采用传票、勒令出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新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裁决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并将争议款项支付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新规定规定了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法律程序上的瑕疵,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五、追索权宣告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追索权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劳动者寻求宣告劳动关系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应当在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提出。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追索权的宣告决定。
2019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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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希望努力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自己创出一番成绩。
然而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会产生劳动纠纷。
这时发放工资的多少或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各种问题会困扰着我们,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合法办法。
下面律师365为大家列出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17作参考。
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希望努力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自己创出一番成绩。
然而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会产生劳动纠纷。
这时发放工资的多少或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各种问题会困扰着我们,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合法办法。
下面为大家列出最新的▲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8198650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c.png)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二条劳动仲裁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协商与和解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第四条和解达成的协议应当明确、合法,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
第六条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证据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章集体争议处理第十一条集体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应注重调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七章行政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协助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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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https://img.taocdn.com/s3/m/9b98265c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86.png)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f67ac509b6648d7c1c746e9.png)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候会因为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和单位发生争议。
解决劳动纠纷,双方首先要协商,不行的话再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
劳动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在这方面,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候会因为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和单位发生争议。
解决劳动纠纷,双方首先要协商,不行的话再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
劳动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在这方面,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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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效力属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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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湖北省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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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所谓劳动仲裁法,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律旨在调节劳动争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保全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除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外,在此基础上各省也提出各省的劳动仲裁法,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湖北省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所谓劳动仲裁法,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律旨在调节劳动争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保全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除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外,在此基础上各省也提出各省的劳动仲裁法,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湖北省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举证。
第五条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负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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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4年劳动仲裁新规定是指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下面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背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不同意见和争议,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也包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
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既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两种方式,其中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劳动争议解决的需求,2024年劳动仲裁新规定应运而生。
主要内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定,劳动仲裁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支付争议、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等,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些,符合实际需要。
其次,新规定加强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劳动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和高效,新规定规定了对仲裁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绩效评估等要求,加大了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了仲裁结果的公信力。
第三,新规定增加了一些劳动仲裁程序的补充规定。
例如,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和期限提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新规定还加强了诉前调解的工作,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
最后,新规定强调了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
为了提高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效果,新规定明确了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并加强了执行监督和工作协调机制。
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影响:2024年劳动仲裁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劳动争议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提高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有利于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强化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增加了仲裁结果的公信力,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新规定加强了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提高了仲裁结果的可执行性,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7726c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d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1993年12月
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职工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解除、修改、执行等产生的利益关系纠纷。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进行的仲裁程序,委员会由专职仲裁人和在职职工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该法规还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该法规也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鼓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便更加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起到了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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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对于很多劳动争议,我国规定的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说此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而针对劳动仲裁,我国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即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规定吧。
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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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那么这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都有什么内容呢?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