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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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1.户外招牌宽度(短边)不能超3米;2.厚度不得大于0.1米,采用内部照明厢体不得大于0.25米;3.若厢体含卷帘门,采用外部照明厢体厚度不得大于0.8米,采用内部照明厢体厚度不得大于1.25米;4.招牌设施间距不得少于0.3米;5.所需资料详见背面。
所需资料
1.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制作公司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置户外广告,制作公司需为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
4.设置户外招牌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①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设置地点产权证复印件1份,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文件及招牌所属经营场所房产证明;
③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户外招牌现场实景彩色效果图、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各2份。(效果图、场所实景照片需申请人签章。要求清楚显示出拟设置招牌的具体位置,全面反映所附着的建筑整体立面,标明拟设置招牌相关尺寸数据。)
6.以上所提交的资料需盖上相对应单位/公司的公章。
7. 因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系统升级,户外广告招牌申请需增加填写《中山市城乡规划局项目信息登记表》、《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
8.以上所提交的资料需盖上相对应单位/公司的公章。
注意事项
1.设置者应做好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2.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一个店面一个招牌;
3.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4.符合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其他安全技术标准。
服务大厅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路(博览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101窗口
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9817266(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城管执法局网址:
拟设置招牌效果图
提交日期:年月日
注:1、电脑设计图应提供拟设置招牌(标识)招牌的效果图。
2、招牌标识设置场地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应加盖产权单位章;属于物业公用部分的,应加盖物业单位章。
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
注: 1、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招牌标识所依附的建筑物全貌。
2、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否则将按照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予以处理。
户外招牌(标识)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