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劳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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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doc 4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doc 4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doc 4页)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务,应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

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京建施[2006]867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号)各区、县建委,各省、市建设厅(建管局、建委)驻京建管处(办),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现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管理1、所有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施工。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15日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取消其施工资质(2006年9月1日以后新办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外)。

2、外省、市进京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在北京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并持上述证书或文件到本省、市建设厅(建管局、建委)驻京建管处(办)办理备案。

3、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工作的检查、执法,重点依法监督检查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凡无上述证书或证明文件从事施工生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

同时加强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凡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查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内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聘规定,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用工管理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的制定、招聘、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劳务公司提供需要用工数量和要求,并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劳务用工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程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过劳务公司的推荐后可以录用。

第九条劳动者的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凡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务用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定、安全操作等。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上岗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增加其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务用工,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作应当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劳务工作应当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发放劳务工作的工资。

北京市建筑业(劳务)管理规范

北京市建筑业(劳务)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编制日期:2010年4月1日建设工程用工管理规范一、指导思想为规范首都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针对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推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2、定期进行施工项目劳务纠纷隐患自查,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杜绝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1、各施工队必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2、各施工队长负责监督各班组、及工程相关进度,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劳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公司展开合同履约、劳务费结算支付、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资料归档、隐患排查等工作。

3、各施工队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项目月度工作例会”,对本月施工项目劳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并在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劳务项目管理工作例会”以书面文件报送公司备查。

4、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附件1”5、施工队长工作职责“附件2”6、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附件3”7、各施工队将本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工程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附件:(表1-进场情况;表2-离场情况)”、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记要。

于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备查。

附件1: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附件2:施工队长工作职责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急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治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爱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治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治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第一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0121号来源:人大作者:立法者日期:2004-06-22 浏览数:121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京建管[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管[2005]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来京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认真解决本市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05年市建委总体工作部署,制订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实名制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从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等三个方面,完善企业的招收录用手续。

2.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选择一些县市定向招用劳务人员,与主管部门形成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

招用劳务人员应经过报名、面试、技能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主要环节。

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一律要纳入劳动中介机构管理、调剂,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介机构作为派遣方向企业输出劳务人员,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第三方主体,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力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成立。

3.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解除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期内的职责履行做出评价结论,其任职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未完全履行的,由原聘任单位承担。

4.外地来京企业必须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劳务分包市场秩序,保障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劳务分包市场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工期等;(三)劳务分包工作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条件及期限;(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劳务分包工作。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并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完成的劳务分包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建委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通政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热力、燃气等)、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拆除、电力、通讯等具备劳务用工行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分包的劳务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的劳务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

本规定所称劳务作业承包企业指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的劳务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负直接责任。

22、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17

22、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17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则总第一章规范建筑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一条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第三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用工管理第二章《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第四条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应当自用工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五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施工总承包企业、第六条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第七条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7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工资支付管理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第九条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保险待遇;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8、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六)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其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建筑企业(专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

北京市建筑企业(专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

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体系编制日期:2010年9月一、指导思想为规范首都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针对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推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2、定期进行施工项目劳务纠纷隐患自查,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杜绝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1、各施工队必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2、各施工队长负责监督各班组、及工程相关进度,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劳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公司展开合同履约、劳务费结算支付、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资料归档、隐患排查等工作。

3、各施工队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项目月度工作例会”,对本月施工项目劳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并在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劳务项目管理工作例会”以书面文件报送公司备查。

4、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附件1”5、施工队长工作职责“附件2”6、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附件3”7、各施工队将本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工程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附件:(表1-进场情况;表2-离场情况)”、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记要。

于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备查。

附件1: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2附件2:施工队长工作职责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急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京建法〔2003〕588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3〕58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

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

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巩固完善各项长效机制,落实劳务企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因施工队长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00号令第三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现就加强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任期限一致。

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企业在解聘施工队长时要妥善安置其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农民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资,不遗留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和其他隐患。

四、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应当包括拟承担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

劳务企业也可自愿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建筑
行业劳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管[2009]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7
【实施日期】2009.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务管理工作要点》的
通知
(京建管〔2009〕8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来京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用工行为,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现将《2009年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务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9年建筑业劳务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建筑业劳务管理工作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好劳动力保障工作,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在关键环节实现突破,推动本市劳务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

二、工作要点
围绕迎接60年国庆,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市劳务管理。

继续推行企业筛选、重点预控等“平安奥运”工作机制,把好企业准入关,为规范劳务管理打下基础;进一步深化实名制管理,实施人员实名制备案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同步办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引导。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合同签订
1.承包商在承接工程时,应明确工程的分包项目,以及与劳务分包商签
订的合同内容。

2.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分包价格、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分包商管理
1.分包商在承接分包项目时,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合法纳税,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商应提供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劳务人员,并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任
务。

第四条分包合同履行
1.分包合同的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分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
1.工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

2.对于发现的工程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第六条处罚与奖励
1.对于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分包商,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
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履行合同,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一定标准的分包商,可给予相应
奖励。

第七条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逐步执行本办法规定。

结语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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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编制日期: 2010年 4 月 1日
建设工程用工管理规范
指导思想
为规范首都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针对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1、推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2、定期进行施工项目劳务纠纷隐患自查,及时化解内部矛盾,
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杜绝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
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各施工队必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2、各施工队长负责监督各班组、及工程相关进度,并严格执行公司相
关劳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公司展开合同履约、劳务费结
算支付、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资料归档、隐患排查等工作。

3、各施工队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项目月度工作例会”,对本月施工项
目劳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并在次月5日前报
送上月的“劳务项目管理工作例会”以书面文件报送公司备查。

4、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附件1”
5、施工队长工作职责“附件2”
6、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附件3”
7、各施工队将本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工程
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附件:(表1-进场情况;表2-离场情况)”、
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记要。

于次月5日前报
送上月的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备查。

附件1: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
附件2: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急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
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目管理工作。

八、认真贯彻落实沧州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附件3: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属地建委的各项目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
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月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和劳务公司
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
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和劳务公司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项目名称(全称):班组名称: 编
号姓名工种
上月本月合计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申明:此表登记劳务作业人员为我单位本月在该工程全部出勤人数,出勤情况属实;我单位已将此表向全体劳务作业人员公示,均无异议。

总计
班组长签字:
用工企业
劳动力管理员签字:
用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授权队长)签字:
填表时间: 用工企业盖章:
页,共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周进场农民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周离场农民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周现场农民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_ 月___ 日
________________ 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日期:年月日填报单位名称(章)总包劳动力管理员(签字)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台账
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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