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6aadd4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f.png)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确立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科技厅起草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
省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确立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方针] 科学技术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科技强省。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bef201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d3.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奖励标准,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下面将详细阐述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审奖励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制定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等。
二、奖励的种类和条件1.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2.特等奖的条件包括: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3.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条件分别为:有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要求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方案、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材料。
2.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相关专家进行,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初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等,综合评估项目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奖励的标准和权重1.奖励标准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程度等。
2.不同奖项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占权重不同,特等奖和一等奖对科技创新成果重视程度较高。
3.参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可以设立特别贡献奖等其他奖励。
五、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向省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公示,并授予奖项和奖金。
2.奖项的评定和颁发实行署名制度,奖金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3.获奖项目可以发布成果、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应用价值。
六、奖励的宣传和利用1.评审委员会要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2.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奖项进行技术转移、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10]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1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6491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71.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浙政发〔2010〕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决定授予李兰娟、姚克、沈寅初为200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277项成果分别为200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其中“多复变数函数论―空间与映射”等28项成果为一等奖,“典型工业污水处理专用药剂的研制、集成应用技术及其产业化”等87项成果为二等奖,“环保型内燃叉车”等162项成果为三等奖(具体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印发)。
希望获奖的科技工作者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全省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继续发扬潜心钻研、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勇攀高峰的精神,努力创造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深入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科技强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日
——结束——。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https://img.taocdn.com/s3/m/292bd45671fe910ef02df81d.png)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的说明为在学校晋职工作中更好地掌握任职条件和量化标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对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范围作出如下说明:一、A类科研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小额资助外各类项目;总装预研基金项目。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科技部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骨干成员(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数学、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20万元及以上,其它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30万元及以上。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及以上)。
6、政府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基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15万元及以上);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25万元及以上)。
7、国防97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国防科研纵向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国家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9、省部各类重大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受此限)。
10、国内外横向项目(理工农医类),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5年累计3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2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计一个A类项目;地方政府科技招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人文学科单个合同4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合同60万元及以上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f897c9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0.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d603bb3610a6f524cdbf851d.png)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https://img.taocdn.com/s3/m/7bea250979563c1ec5da7150.png)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新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专利的管理机构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全校的专利工作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该部门作为我校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各学院及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主管专利工作,并应配有专利管理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全校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协调全校的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校拥有的专利。
3.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
4.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二级单位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师生员工提供一切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5.调处我校内部和我校在对外关系中发生的有关专利事务纠纷。
如: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等。
在必要时,受学校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宜。
6.定期公布或公告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恢复,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的姓名等录著变更。
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25bcb8c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1.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4b2840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6.png)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我省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制了《浙江省浙江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379号),我厅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19〕102号)等配套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持续增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但也存在浙江科技大奖评审标准不够具体,提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完善浙江科技大奖等相关标准。
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且是主要科技创新内容在浙的完成人,并明确在推动我省科技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重大成就,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完善提名标准,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三)进一步压实提名单位主体责任。
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四)合理设置部分学科受理周期。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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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
4、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 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
(四)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
(1)基础研究项目:
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 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研究中 取得的显著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 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 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 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 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 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三)奖励条件 :
重大贡献奖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教育部关于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1ef0452a45177232f60a2fa.png)
教育部关于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技[2016]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6.02.0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核和教育部批准,决定授予“FJRW 理论”等47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哈德雷环流变宽机理及其气候效应研究”等7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大型互联电网阻尼特性在线分析与控制技术及应用”等2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气固环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25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一种连续螺旋折流板双壳程组合异形管管束换热器”1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专利类)二等奖;授予“基因工程小鼠等相关疾病模型研发与应用”1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中国脑卒中高发成因和精准预防的研究与转化”等4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下颌下腺移植治疗重症干眼关键技术体系的创建及应用”等79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国家税务大数据计算与服务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一等奖;授予“综合康复在汶川大地震伤员功能障碍中的应用研究”等5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躲不开的食品添加剂--院士、教授告诉你食品添加剂背后的那些事”1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一等奖;授予“高速列车技术科普”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二等奖;授予许晨阳等8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0b82b5e009581b6bd9eba9.png)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85号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
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4号)的相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 8〕1号)的相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fcafa0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c9.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那么欢送来到,下面是给大家提供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推荐第四章评审第五章异议及核实第六章审核、授奖第七章附那么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立。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分设省科学技术重大奉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创造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重大奉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创造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工程成果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省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企业为主完成的工程成果不低于奖励工程成果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创造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工程成果总数不超过128项,其中一等奖工程成果总数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完成的工程成果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等工作,并负责对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开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根底研究、应用根底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开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开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奉献。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fe60d677e21af45b307a8b5.png)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1.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具体如下:按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不计入配套奖励部分。
2.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5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并推荐国家奖的项目,学校视同省部级奖给予配套奖励。
二、科技论文奖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被SCI检索系统收录的Artic各学科期刊影响因子的平均值根据《Journal Citation Repor ts(JCR)》计算。
2. 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奖励计。
单篇论文的累积引用只奖励一次。
三、知识产权奖1.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类知识产权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限以下两个国家和地区)。
具体如下:2.浙江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如下:四、组织管理奖获国家、省、学校科技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如下:五、其他1. 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9b83b1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ef.png)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教技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1]1号)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顶夸克物理和QCD效应的研究”等48项成果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糖化学和基于糖的药物研究”等80项成果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小间隙套接修复周围神经技术及新型套接材料”等12项成果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基于微纳技术的新型超级电容器及其实现”等13项成果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低渗透储层三维应力场与全缝长压裂数值模拟方法研究及应用”等5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风湿免疫病早期诊断方法的系列研究及临床应用”等81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难造球焙烧铁矿资源生产氧化球团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一等奖,授予“缺血性心脏病心肌再生治疗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等5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一种呼吸动作反馈训练系统”成果高等学校专利奖一等奖,授予“模锻锤的智能控制方法及其根据该方法生产的智能模锻锤”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专利奖二等奖。
(详细项目见附件)全国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初评结果公示
![201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初评结果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e36eb4d380eb6294dd886c78.png)
浙江工业大学,绍兴东越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金渔印染有限 10060002 资源节约型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技术及其在印染行业中的应用 10060008 生态印染助剂基本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研究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10060010 Hcy诱导的MMP在冠心病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及他汀的逆转 绍兴市人民医院 10060011 DLTCL诱导MSC分化肝细胞关键因子确定及其诱导体系建立 绍兴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10060012 光子作用下多体系统的新奇量子效应及其调控 绍兴文理学院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60201 核电站DEL水冷式冷水机组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 10060202 铜合金管材高效、低耗连续制造技术 10060204 HE230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 10060208 1150MW超超临界核能汽轮发电机轴瓦 10060209 商用车气压盘式制动器 10060210 压力平衡式电动阀门 10060213 低成本薄片单晶硅太阳能光伏电池 10060215 交点粘结高密度功能性空气过滤网 10060301 S-X-QY系列牵引变压器 10060304 包裹型无磷过碳酸钠制备工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 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金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卧龙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时代金科过氧化物有限公司
10030017 浙南特色柑橘营养调控与品质提升技术研究与集成推广 浙江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浙江省农科院环境资源与
10030018 提高低压断路器可靠性若干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其产业化应用 温州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浙江人民电器有限公司 10030019 制革工业绿色化学品的研究开发 温州大学,四川大学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845febd4d8d15abe234ef4.png)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奖励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项目,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获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等奖励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如下:奖励类别奖励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现金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现金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现金4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现金20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一等奖现金3.5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二等奖现金1.5万元2.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部科技一等奖,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递减。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上述奖励外,另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奖金额度,学校予以补足。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除现金奖励外,学校再给予科研经费配套。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奖励科研经费5万元。
奖励科研经费等同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5.为鼓励团队合作,对多学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获奖成果,学校认可多个负责人或完成单位。
获国家科技奖励学校认同前5名,获省部科技奖励一等奖学校认同前3名,但每个一级学科只认同一位负责人。
6.为国家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二、科技论著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及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的统计范围为准),学校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如下:论文类别奖励《SCIENCE》或《NATURE》论文现金20万元《SCI》收录论文现金0.15万元国际TOP期刊论文现金0.30万元5≤影响因子<10 现金0.6万元影响因子≥10 现金1.5万元《EI》收录论文现金0.12万元《ISTP》收录论文现金0.06万元2、论文的归属单位为文章中标注的通讯作者单位或第一单位。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678d53011ca300a6c39094.png)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号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荣誉称号类别和评选对象第一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二)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二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
第二章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条件第三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学分。
第四条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五条各种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一)求是荣誉奖章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
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
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均可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
各院系、学园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在校级学生组织或校级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不占院系、学园名额)。
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仔细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4.获得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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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年12月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
1.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具体如下:
按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不计入配套奖励部分。
2.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5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并推荐国家奖的项目,学校视同省部级奖给予配套奖励。
二、科技论文奖
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被SCI检索系统收录的Artic
各学科期刊影响因子的平均值根据《Journal Citation Repor ts(JCR)》计算。
2. 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奖励计。
单篇论文的累积引用只奖励一次。
三、知识产权奖
1.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类知识产权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限以下两个国家和地区)。
具体如下:
2.浙江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如下:
四、组织管理奖
获国家、省、学校科技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如下:
五、其他
1. 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已获奖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2. 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省部级科技奖、知识产权、科技论文等科技成果,学校将按比例切块给相应各学部、学院(系)进行奖励。
各学部结合科技发展战略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经学校审核后公布。
各学部、学院(系)将具体奖励方案报科研院备案,学校汇总后统一公示。
3. 由各学部、学院(系)奖励的科技成果奖金额度,原则上根据各学部、学院(系)本年度获学校奖励奖金总额的70%切块到各学部、学院(系)。
4.由各学部、学院(系)负责奖励的科技成果,一般不应超过学校相应奖励的额度,科技论文奖励一般不超过学校未奖励论文的80%。
5. 本办法所含各类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根据参与人对该成果的贡献进行再分配。
6. 浙江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学校配套部分,由浙江大学安中科技奖励基金出资奖励,差额部分由学校财务补足。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
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