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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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国务院侨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侨秘发〔2015〕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固定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非盈利性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采取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统筹管理部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周转房、商业店面、其他生活用房、土地、车辆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含实验动物)、家具、实验用房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处是学生宿舍及相关学生用房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是公共会议室、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办公楼室内公共空间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档案馆是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是图书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是校园室外公共空间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是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华文学院是本学院所占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XX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X号)和《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X号)及《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院占有(包括承租)、各单位(部门)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设施等。

具体包括学院在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构筑物、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予出租出借,如有特殊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且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其中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前述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前述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租借的主要类型(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实验(实训)室、温室大棚、计算机房、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等对外出租、出借;(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校企合作方、外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五)将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六)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xx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x财资〔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财资【2019】9号,市教委关于印发《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x教委国资(2014)31号)、《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学校房屋及场所分类如下: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宿舍(家属区住房、学生宿舍);经营性房产及场所(含公共场所);楼宇屋顶、楼宇地下室、简易工棚等场所;学校产权或学校租赁的校外实训基地、池塘、宿舍、其他建筑物等;其他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市教委、市财政规定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根据学校部门职责分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房屋类、土地类、公共场所、实习基地的使用和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核定分配给各部门的工作用房,只允许用于日常办公、教学、科研使用,不允许出租或免费提供第三方使用(含承包经营)。

一经发现部门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场所,收回涉及上述行为所得。

造成事故纠纷的,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将擅自出租行为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管理。

第六条后勤处根据房屋、场所特性,对学校房屋、场地等资产进行分类,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的前提下,加强对可以用于出租、出借房屋、场所的管理,严格审核出租出借对象,原则上不得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给与提供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将房屋和场所出租给对教育环境有影响的网吧、洗浴、发廊、按摩等服务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食品、工场等加工业和其他影响学校环境的用途。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范围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国家财政部把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六大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X政办〔20XX〕134号)、《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财行字〔20XX〕1091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由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运用公开招租的方式对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集中管理,建立符合政策法规和单位资产出租运作机制。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出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保证正常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各单位资产出租遵循公开招租、运作透明、制度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资产的范围和权属关系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下列暂不需用或闲置资产纳入出租资产管理:(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建筑物;(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四)公共服务设施;(五)其他资产。

第七条依据校内各单位部门预算资料和出租资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合同计划财务处建立包括出租资产的类型、数量、具体坐落位置、购置年限、已签订的合同期限、承租人资料等信息的数据库,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建立实时更新出租资产项目库和相关台账的工作制度,对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不改变资产的原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

对确需运用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等方式改变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的资产项目,报学校审批。

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审批、划转或转让。

第三章出租(借)资产管理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出租(借)资产,应当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一)出租资产的申请;(二)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及现运行状况;(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大学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XXXX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场地)是指产权隶属于XX大学,除公租房以外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场地等。

第三条房屋(场地)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房屋(场地)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及方式:(一)将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或短期、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三)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安全完整、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遵循“统管理、分类委托、授权经营、成本核算”的管理原则。

学校成立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小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构成,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场地)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房屋(场地)出租、出借项目的招租;对出租、出借范围的审核并对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实施监管。

某学院固定资产出租

某学院固定资产出租

****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要签订租用或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一式三份,租用合同一式四份),合同要做到内容格式规范、条款齐备;院内借用要有借条,同时登记备查账簿。

属于大型精密仪器需要区域共享及一般教学设备院内共用的,鼓励出租出借。

第三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费标准以学院有关文件为准。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借出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勘验。

若有损坏,必须由借用单位维修好,经借出部门勘验合格后,才能收回;若借用单位丢失租用或借用的固定资产,借出部门必须及时汇报并要求其赔偿。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借出部门未要求借用单位赔偿和修复的,追究借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及正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院资产,否则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到期不能收回时,借出部门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借用。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如果超过一年,收回后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学院内部的出租、出借,收回后调剂到需用的借用部门;学院外部的出租、出借,收回后调剂到需用部门。

资产处、教务处根据每年各使用单位提报的计划,先调剂,后购买。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与监督办法》(****院政字〔2005〕27号)同时废止。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XX学院所有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价值较高的、不易变现为现金的资产。

具体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登记1.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后方可采购。

2.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并编号,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部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财务部门应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核算和登记,确保固定资产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护1.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固定资产,严禁私自变动、挪用或转让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3.对于需要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安排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作。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1.学院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实登记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对于长期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学院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

3.学院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保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一致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1.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2.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维护固定资产基金的稳定和增值。

3.处置固定资产的工作应做好资产过户手续,确保资产的合规处置和转移。

第八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1.XX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修订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九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增补或修改,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校办企业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承租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人事处、监察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为学校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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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校办企业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承租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人事处、监察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为学校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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