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及大气监测采样布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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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采样点位的确定

采样点泛指水体中一个具体的取样点,它受水面宽度和深度影响。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1—1 和表 1—2,其中,中泓线设置在除去河流两岸滩涂部分后的中间位置;左、右两垂线布设在中线至岸边的中间部分。

表1—1 采样垂线数的设置

表 1—2 采样垂线上的采样点数的设置

2 污水采样点位的确定

污水源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无须设置监测断面,可直接确定采样点位。

2.1工业污(废)水

2.1.1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在环境和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此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此类污染物有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13种。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此类污染

物有pH 、色度、SS 、、、、、、、、-----34235PO F S CN N NH COD BOD Cr 石油类、动

植物油、挥发酚、LAS 、类大肠菌群数、TOC 等56种。

2.1.2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处理设施的入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处理单元的入口和排口设置采样点。

2.2城市污水

2.2.1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

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2.2.2在接纳污水入口后的排水管道或渠道

为了保证两股水流的充分混合,采样点布设在离污水(或支管)入口约20~30倍管径的下游处。

2.2.3城市污水进入水体的排放口

在污水入河排污口的上、下游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位置设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位于1/4水深处;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位于1/2水深处。

3流量测量

3.1流量测量原则

3.1.1测定瞬时流量:对“流量-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污水排放渠道,用瞬时流量代表平均流量所引起的误差值小于10%时,可以用某一时段内的任意时间测得的瞬时流量乘以该时段的时间即为该时段的流量。

3.1.2测定平均流量:对排放污水的“流量-时间”排放曲线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规律,可以用该时段中几个等时间间隔的瞬时流量来计算出平均流量,然后用平均流量后再乘以时间表示该时段的流量。

3.1.3测定时间积分流量:对排放污水的“流量-时间”排放曲线既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则必须连续测定流量,流量对时间的积分即为总流量。

3.2.流量测量方法

a)污水流量计法:污水流量计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

b)容积法: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本方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t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误差。

c)速仪法:通过测量排污渠道的过水截面积,以流速仪测量污水流速,计算污水量。适当地选用流速仪,可用于很宽范围的流量测量。多数用于渠道较宽的污水量测量。测量时需要根据渠道深度和宽度确定点位垂直测点数和水平测点数。本方法简单,但易受污水水质影响,难用于污水量的连续测定。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少于3~5 m 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 m。

d)量水槽法:在明渠或涵管内安装量水槽,测量其上游水位可以计量污水量。常用的有巴氏槽。用量水槽测量流量与溢流堰法相比,同样可以获得较高的精度(±2%~±5%)和进行连续自动测量。其优点为水头损失小、壅水高度小、底部冲刷力大,不易沉积杂

物。但造价较高,施工要求也较高。

e)溢流堰法:是在固定形状的渠道上安装特定形状的开口堰板,过堰水头与流量有固定关系,据此测量污水流量。根据污水量大小可选择三角堰、矩形堰、梯形堰等。溢流堰法精度较高,在安装液位计后可实行连续自动测量。为进行连续自动测量液位,已有的传感器有浮子式、电容式、超声波式和压力式。利用堰板测流,由于堰板的安装会造成一定的水头损失。另外,固体沉积物在堰前堆积或藻类等物质在堰板上黏附均会影响测量精度,必须经常清除。在排放口处修建的明渠式测流段要符合流量堰(槽)的技术要求。在选用以上方法时,应注意各自的测量范围和所需条件。以上方法无法使用时,可用统计法。

f)如污水为管道排放,所使用的电磁式或其他类型的测量计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4大气采样点的确定

4.1布设采样点的原则和要求

(1)采样点应设在整个监测区域的高、中、低三种不同污染物浓度的地方;

(2)在污染源比较集中、主导风向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应将污染源的下风向作为主要监测范围,布设较多的采样点,上风向布设少量点作为对照;

(3)工业较密集的城区和工矿区,人口密度及污染物超标地区,要适当增设采样点;城市郊区和农村,人口密度小及污染物浓度低的地区,可酌情少设采样点;

(4)采样点的周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高度的夹角应不大于30°。测点周围无局部污染源,并应避开树木及吸附能力较强的建筑物。交通密集区的采样点应设在距人行道边缘至少1.5m远处;

(5)各采样点的设置条件要尽可能一致或标准化,使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

(6)采样高度根据监测目的而定,研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应将采样器或测定仪器设置于常人呼吸带高度,即采样口应在离地面1.5~2m处;研究大气污染对植物或器物的影响,采样口高度应与植物或器物高度相近;连续采样例行监测采样口高度应距地面3~15m;若置于屋顶采样,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1.5m以上的相对高度,以减小扬尘的影响。特殊地形地区可视实际情况选择采样高度。

4.2采样点数的确定

采样点的数目设置是一个与精度要求和经济投资相关的效益函数,应根据监测范围大小、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特征、人口分布密度、气象、地形、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参照WHO和美国EPA的方法,即按城市人口数确定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采样点的数目,详见表4-1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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