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一)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政协)第⼀:国家级:国务院总理(⼀级)国务院副总理(⼆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省级⼲部(部级⼲部):正省级⼲部(正部级⼲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部(如⼭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部(如⼭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部(副部级⼲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部(如国家⽂物总局局长)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部(如⼭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部(厅级⼲部):正地市级⼲部(正厅级⼲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作司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部(如⼭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部(如⽆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级⼲部副地市级⼲部(副厅级⼲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部(如⼈事部⼈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部(如⿊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部(处级⼲部):正县团级⼲部(正处级⼲部):(⼋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沈阳市卫⽣局副局长、浦⼝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部(副处级⼲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武区卫⽣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部(科级⼲部):乡级正职(正科级):(⼗级)乡级副职(副科级):(⼗⼀级)主任科员:(⼗⼆级)副主任科员:(⼗三级)科员:(⼗四级)办事员:(⼗五级)注:各⾼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部参照政府各级⼲部待遇,但不具有⾏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部如为上⼀级党委常委,则其⾏政级别升⼀级。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执行公共事务的职工,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责。
为了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工作效率和便于管理,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被引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的岗位分类和职级制度进行探讨。
一、岗位分类公务员的岗位分类是对不同职能和性质的工作进行划分和归类,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人员配置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岗位分为四类:领导岗位、参照岗位、执法岗位和内勤岗位。
1.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具有管理、决策或监督职能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组织、领导、决策工作。
这些岗位担负着重大的行政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2. 参照岗位参照岗位是指研究、分析、咨询、统计等岗位,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提供决策支持和专业咨询。
这些岗位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3. 执法岗位执法岗位是指执行执法、监督和调查职责的岗位,主要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进程。
执法岗位需要具备严谨的执法标准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和监督政策的实施。
4. 内勤岗位内勤岗位是指提供行政支持、事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基础保障和行政管理。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二、职级制度公务员的职级制度是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等级、权力范围和晋升条件,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职级分为九级。
1. 副科级副科级是公务员的基本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副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基层的基本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公务员队伍中最底层的职级。
2. 正科级正科级是公务员的中级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正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机关的中层管理工作,承担着行政决策和政策落实的任务。
3. 副县级副县级是公务员的高级职级,包括初级副县级、副县级和高级副县级。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是指按照公务员职务的特征,将公务员分为不同职务层次和级别,以便于公务员管理和选拔使用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务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根据职务层次的不同,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公共管理职务三类。
其中领导职务又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1. 国家级领导职务:国家级领导职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2. 省级领导职务:省级领导职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管和一些特殊职务,如北京正、副市长等。
3. 县级领导职务:县级领导职务包括县、区、市党政主管和一些特殊职务,如北京市辖区正、副区长等。
4. 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包括科研、技术、工勤技能、教育、医疗卫生等职务。
5. 公共管理职务:公共管理职务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职务。
二、级别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级别分类制度根据工作岗位的复杂程度、工作需求的实际需要和个人素质的不同,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和公务员职务两类。
1. 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针对特定技术岗位所设立的职务级别,目的是为了适应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企业等机构所需的职业技能要求。
一般分为高、中、初级三个层次。
2. 公务员职务:公务员职务主要是对于行政管理岗位所设的职务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高、中、初级职务三个层次。
其中高级职务包括正厅级、副部级;中级职务包括正局级、副厅级;初级职务包括正处级、副县级。
三、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级晋升细化办法等。
1.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和公务员级别分类制度。
其中第17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层次分为领导职务、公共管理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一、背景与意义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职务是公务员身份的象征,而职级则是公务员内部人员管理和职位晋升的重要标准。
然而,过去职务与职级之间的界定较为模糊,职务和职级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关系,导致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不够科学、灵活和透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的管理效能,有必要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进行并行规定。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a. 建立职务与职级之间的明确关系,使公务员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b. 优化公务员晋升制度,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积极进取,实现才能和成绩的充分发挥;c. 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支持。
2. 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具有同等职务的公务员,应根据其职业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职级的评定,公平公正地予以晋升。
b. 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职务与职级的并行规定应既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绩效,又约束公务员遵守纪律、严守法规。
c. 职级定级与职务设置相匹配原则:不同级别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职级,不得出现职务超前或职级超标的情况。
三、主要措施与步骤1. 完善公务员职务设置和分类制度,根据不同职务的工作性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职级标准。
具体步骤包括:a. 制定公务员职务定级管理办法,统一各部门、单位的职务设置和分类标准。
b. 根据职务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将职务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职务对应的职级要求。
c. 根据公务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对不同职务的职级进行适度调整,确保职级与职务相匹配。
2. 建立公务员职级评定制度,对公务员职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职级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具体步骤包括:a. 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职级评定机构,负责公务员职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
b. 制定公务员职级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各级评定机构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贯彻公务员法的规定,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岗位适用、能力发挥和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与公务员考试、录用、调任、晋升、考核和奖惩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定义和名称(一)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应对任务的职务名称,如部门干部、科长等。
(二)职级是指公务员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和具备的知识、能力、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的等级,如副科级、正科级等。
(三)级别是指公务员已取得或可以取得的具有普遍性的资格或职业水平的等级,如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三、职务、职级与级别的管理(一)职务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在上级机关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职务名称应当符合工作实际和职级等级的要求,不得乱设、乱用。
(二)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实行分类管理。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年限、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
(三)级别的确定应当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任职经历、学历、工作业绩等因素,通过选用、任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必须与岗位适用相衔接,岗位的评估和设置必须与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分配相一致,避免同一岗位分配过高职务、职级与级别。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务员特长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坚持择优录用、绩效导向、能力为本和公开透明等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五、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及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进行。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应当以考核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促进干部队伍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职务、级别 及 工资等级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txt一个人一盒烟一台电脑过一天一个人一瓶酒一盘蚕豆过一宿。
永远扛不住女人的小脾气,女人永远抵不住男人的花言巧语。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2009-08-21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 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打破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一)职级设置公务员职级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二)晋升条件1、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2、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1)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 4 年以上;(2)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 3 年以上;(3)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 2 年以上;(4)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 2 年以上;(5)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6)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 2年以上;(7)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8)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9)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 2 年以上;(10)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 2 年以上。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是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统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务员的权益保障、职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效能。
为了规范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公务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公务员。
三、任职定级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每一位公务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依法依规原则:公务员任职定级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能力优先原则: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以公务员的实际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为依据,注重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
4.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公务员的职位性质、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四、任职定级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资历和任职资格。
五、任职定级程序1. 申报:公务员根据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定级申请。
2. 审查:所在单位对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报批:所在单位将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公示:审批通过后,对公务员的任职定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为公务员颁发任职定级证书。
六、任职定级标准1. 初任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历、工作年限、专业知识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初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和级别。
2. 任职晋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条件,按照职务层次和级别晋升标准,进行任职晋升。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的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的划分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析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析一、内容描述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可以同时存在,相互对应。
这个制度的出现,对于我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这个制度下,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相互关联的。
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任务,而职级则是指公务员的等级和地位。
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职务越高,职级也就越高。
反之亦然,这样一来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就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职级晋升。
当然要实现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制度,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
这套体系应该既包括对公务员工作业绩的评价,也包括对他们个人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真正地相互对应,真正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1 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现状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公务员选拔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工作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公务员待遇,加强廉政建设等。
1.2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话说在很久以前,咱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可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那时候公务员们的职务和职级是分开的,职务就是工作岗位,职级则是按照年龄、工龄等因素来划分的。
这样的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晋升机会不公平、年轻人晋升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咱们国家决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这个制度的出台,可谓是为了解决咱们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顽疾。
首先它让晋升变得更加公平,以前由于职务和职级的划分方式不同,导致晋升机会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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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
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
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
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
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
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
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
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
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
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和归类。
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改变了单一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职位类别的划分、增设与适用范围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
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
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职位类别划分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
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
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
三是技术权威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
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
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
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
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
过去由于一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
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人了公务员的范围。
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
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
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除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
例如,在制定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应当专门设置人民警察职务,进行单独管理,这是将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为将来增设职位类别留下空间,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三)关于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目前,虽然存在大量从事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但在本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在职位类别上予以确认。
公务员法明确设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后,具体将哪些机关中的哪些人员纳人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享受有关的待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需在对不同部门、不同机构职能以及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性质、特点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家另行作出规定。
所谓由国家另行规定,既可以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规定,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释义】本条是对职务序列设置依据的规定。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对公务员管理来说,基本的分类方法有两个:一是职位分类,即把各种不同的职位,按照内容和性质的特点,并同区异,分为若干种类;二是分等,即根据职位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等因素,把所有职位分为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
这种横向的职位划分与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事分类框架或者一个明确的坐标,每一个职位、职务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因此,对公务员管理,要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再设置一定的等级,使公务员职务形成一个高低有致的序列。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但由于暂行条例未具体规定不同的职位类别,因此,当时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十二个职务层次对应十五个级别。
这种职务序列难以满足不同职位公务员的需求,造成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机构规格低的人员职务的晋升空间过于狭窄,相应地待遇也难以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