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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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杜绝矿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南煤监发【2013】1号),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查治理方案。
一、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4、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5、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二、隐患排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各单位认真整改,排除隐患。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矿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三、隐患治理
1、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四、隐患报告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2、每月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理成书面形式,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100—200元罚款。
4、对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会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
8、矿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特别规定》的15条认定标准排查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的类别、性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填写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二表必须由矿长签字。
五、矿长要按下面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整改完毕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后报县安监局备案,并由安监局上报上级有关安监部门。
二0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