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法性论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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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法性论释/1

辨法法性论释

世亲论师造

益西彭措堪布译

梵语云:达磨达磨大布别嘎支得

藏语云:秋秋尼南巴结巴哲瓦

汉语云:辨法法性论释

译礼:顶礼不败出有坏!

不败慈尊知世间,如言执实乃迷道,

摄集经教造此论,合掌礼敬我上师。

从诸师闻受此法,其论句简义甚深,

尽己所能于每句,稍许解释而造论。

【由知何永断,有余所应证,欲辨彼等相,故我造此论。】“由知何永断,有余所应证”者,即分别宣说具杂染相的有法与具清净相的圆满转依所显的法性。“欲辨彼等相”者,其义并非于异体之境辨别。最后一句易解。

辨法法性论释/2

【此等一切,二类所摄,谓法与法性。】

前颂说“欲辨彼等相”,为何只辨有法和法性而不辨其他?或者,是否此二者已摄尽了一切法?

答:并非在诸所诠法中只取此二法宣说。那是什么呢?因为佛所安立的蕴界处等任何法均已统摄于此二类中。何以故?为有法与法性所摄故,蕴界处等若归纳,即是此有法与法性二者。论中“此等”,代指所有教法,“一切”指此等教法的意义,此外的法或者为此所摄或者不存在故。

【法表生死,法性表三乘涅槃。】

如是已宣说无差别后,若问:何者为何所摄?此提问者必定不知此处只是由轮回和涅槃分别而已,因此论中说“法安立生死”,其中,法具有杂染故,即是自性轮回,如论中说“法安立”。此外,“法性安立三乘涅槃”者,涅槃是三乘所证故,说为三乘涅槃;是三乘亦是涅槃故,说为三乘涅槃。此中法性,由具有转依之相,故说其所摄涅槃是由法性所安立。

辨法法性论释/3

【如所显现二及名言虚妄分别,是为法相。无而现者,是为虚妄;分别者,谓于一切无义,唯计度耳。】生死和涅槃如是以有法与法性安立,然尚未说明彼等体相故,若问:如何是这尚未了知的有法的体相?

为宣说其相,论云:“如所显现二及名言虚妄分别,是为法相。”“如所显现二及名言”者,即显现二取及名言,此中,所取能取的有事——色与眼等,是“显现二”;依此二取起种种名言,是“名言”;由假立自性及差别施设的所依体性故,是“虚妄分别”。“是为法相”,即此有法的体相已无倒无余宣说究竟。

此处,虚妄的释词,即论中说“无而现者,是为虚妄。”何以故?此法非实有故。分别的释词为“分别者,谓于一切无义,唯计度耳。”“于一切无义”者,即如显现般的自性全然不成立故;“唯计度”者,唯有错乱显现故。有法体相已宣说究竟。

【无能取所取能诠所诠差别之真如,是为法性相。】

法性体相,即“无能取所取能诠所诠差别之真

辨法法性论释/4

如,是为法性相。”意即:无有能取所取的差别,及无有能诠所诠的差别,乃是真如,也就是法性的体相。无差别者,依次离二性、离言说故,法性中无有差别,即说此为无差别。若说此是所取、彼是能取,或者此是所诠、彼是能诠,如是二取和能诠、所诠实有,则成了有差别。然而真如中本来无有彼等故,是为无差别之真如。“是为法性相”,即法性之相已无倒无余宣说究竟。

上来所说有法的体相为:

【无而显现故错乱,是杂染之因,如现幻象等,不见有亦尔。无与现中随缺一种,则错乱、不错乱、杂染、清净皆不随转。】

“无而显现故错乱,是杂染之因”者,由于本无所有而显现,故是无而显现。应知,无而显现故,彼者唯一是错乱,由此也是杂染之因,执著错乱后将会产生三种杂染故。

若问:何者是无而显现呢?答:“如现幻象等”。即如幻师所变的大象、珍宝、谷物等,并非如显现那样存在,如是,现而非真实的虚妄分别也是无而

辨法法性论释/5

显现的。

此外,“不见有亦尔”者,即本有的二无我不显现故,也是错乱。比如垒成人形的石垛和似人的影像,前者有而不现,后者无而显现,即是错乱的体相。此是于世间所见的错乱之相。

若疑:为何不承许“无”和“现”中的一者为无呢?

论中说:“无与现中随缺一种,则错乱、不错乱、杂染、清净皆不随转。”倘若仅有“无”而没有“现”,则由无显现故,不成立是错乱,“无”本住于无性、无错乱故;若不成立错乱,则不错乱也不成立,不错乱是以错乱为前提故;由此应成杂染无有,杂染以错乱为因故;再者,若无错乱,则清净也不成立,清净是以杂染为前提故。因此,若不成立此,则无勤任运亦当解脱,但这显然与现量相违。

或者,如果承许仅有“现”而没有“无”,则由不成立“无有”故,不成为错乱,显现的体性于真实中成立、非错乱故。若无错乱,如前所说,其余也不成立,由此,士夫修行的功用成为无意义故,与理相违。实际上,即便按世间常识,也会对别别

辨法法性论释/6

成立的石垛和人影安立错乱之名。

有法之相——“如所显现二及名言”及法性之相——“无差别之真如”宣说究竟。

已说有法与法性之相,今问:有法与法性应承许为一体,还是异体?答:

【二者非一非异,以有无有别及无别故。】

“二者”指有法与法性,不承许其为一体性及异体性。何以故?有与无二者有别及无别故。

首先,不承许有法与法性二者是一体。为何这样说呢?由有和无具有差别而说故。法性是有、有法是无故,二者具有有与无的差别,如何能承许为一体?

再说二者非异,何以故?有与无二者无别体故。如何无别体呢?法性仅仅是以无有此有法而安立故,即以无有所取等的差别而安立故。如是“有法与法性非一非异”宣说究竟。

【由六种相通达法为无上,谓相、成立、非一异、所依共、不共、悟入显现能取所取而无实事。相及成立、非一异者,如略标说。】

辨法法性论释/7

既然如是非为异体,若问:如何通达此有法,或者如何方成善通达?

为此,论中说:“由六种相通达法为无上”,即由以下六相宣说,谓相、成立、非一异、所依共、不共、悟入显现能取所取而无实事。其中,相、成立、非一异如略标说,即应知此三者如略标时所说,为体相、成立与非一非异性。体相者,如所显现二及名言虚妄分别,是为法相;成立者,无与现中随缺一种,则错乱、不错乱、杂染、清净皆不随转;非一异者,二者非一非异,有与无有别及无别故。

【诸于何流转,彼为所依?谓有情及器世间。器世间如共所了,有情世间有共不共。胎生、名言、摄受、治罚、功德、过失,互为因故,更互增上,故名为共1。】所依者,论中说:“诸于何流转,彼为所依?谓有情及器世间。”即流转者有情和流转处是有法的所依,能依及所依体性的有事分别是有情世间和器世间。此中,“器世间如共所了”,诸有情各自的相续中均生起显现彼者之识故;另一者为有情世间,论

1 颂本中还有饶益、违害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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