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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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
(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
(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四)数值和数值范围;
(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
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
(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发明是否觉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方法: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判断示例:
在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后可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区别特征”,以便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道“启示特征”适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可以起到“区别特征的作用”,这与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支持、清楚)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不清楚
(1)权1包括A,权2引权1所述B为“…”。
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B”在其引用的权1内并没有出现,因此从权2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2)权3引权1或权2,权4引权1-3。
多项从权4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权3,导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A26.4。
(非无效用R22.2)(3)一种XXX技术、改进、配方、设计或逻辑。
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XXX技术”并不能清楚反应其要保护的主题类型,即不能清楚地反应其要保护方法还是产品,导
致主题类型不清楚,不符合A26.4。
(1、不能反应主题类型;2、概况过大;3、与技术方案不一致)
(二)不支持
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导致其有无法解决技术题的下位概念。
权X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未对A的位置、形状、连接关系或其组合加以限定,但是如果“反例”,则不能起到“…”。
因此权X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A26.4。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
A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单一性判断示例: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可见,两件专利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两者之间并不包括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因此,根据A31.1的规定可知,上述两件专利申请并不能以一件申请的形式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理由)
R65.1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2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A20.1、A22、A23、A26.3、A26.4、A27.2、A33或者R20.2、R43.1的规定,或者属于A5、A25的规定,或者依照A9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