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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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引擎。各种调查数据表明“人肉搜索”被简单粗暴的“禁止”并不能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如何在实际过程中趋利避害,使“人肉搜索”能够真正地、有效且有益地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强大功能,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根据提问的线索,由人工参与解答。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解答前所未有的高效。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得信息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是“利”是“弊”,关键在于人的发展历程,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底的“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深圳市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和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2009年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事件”,2011年的“药八刀事件”。。。。。。这许多
的“人肉搜索”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公共议题”。
而这些“公共议题”大致涉及到以下方面:
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某些官员的道德败坏、贪污腐败迅速激起了网友的集体愤怒,这种网络舆论的力量,甚至对事情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人肉搜索”这种草根监督的模式,不失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传统媒体监督之后的有效补充。
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评。例如婚外恋、第三者等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这些事件往往不是鼓励的,他们共同反映的是社会当今的乱象之一,即人们扭曲的、异化的价值观、道德观已经由此引发而来的“包二奶”、“婚外情”等等状况。但这些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挑战普世价值观的行为,却往往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对此类行为进行声讨与批评,初衷确是积极正面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从这些方面来看,“人肉搜索”无疑有其积极的一面,其初衷是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但“人肉搜索”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主要弊端在于:对普通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以及“人肉搜索”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尤其表现为语言的暴力)。但这些弊端并不是无法克服。就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而言,我国《刑法》、《民法》中虽有涉及,但不够明确具体,尚需具体化细致化。例如“人肉搜索”的边界在哪里“搜索”到何种程度会侵犯人的隐私权如何处罚,怎样赔偿倘若有法可依,自然可以理清“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至于“人肉搜索”
过程中体现出的暴力倾向,以及网友的不文明行为,则要依靠网友的充分自律来实现。
总的来说,关于“人肉搜索”的种种矛盾与争议,折射出的恰恰是当今社会民众的两大主要诉求:一方面,是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信息透明亟待推进。在公共权力的监督仍不充分的当下,“人肉搜索”尤其是“人肉搜索反腐”展现出的公众监督热情和力量,弥足珍贵。另一方面是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权亟待保护。但这两方面的诉求本身并不矛盾,而是可以兼顾的。当我们能够更为完善细致地建立法律法规,理清“人肉搜索”边界,使“人肉搜索”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尽可能控制“人肉搜索”的消极因素,加强其积极作用,将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与私人领域隐私保护结合起来,我们是可以预期“人肉搜索”的光明未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