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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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明确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等,确保对野生动物的全面有效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对非法捕猎、交易、运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通过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监测和研究,掌握其生活习性和分布情况,为制定有效的保护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4.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挑战。

总之,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1、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____野生动物保____》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____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不含渔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野生动物;所称的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制成品及其衍生物。

三、适用范围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责任1、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传达上级相关文件。

2、处理本项目部内发生违规事件,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在班前会中作好每天的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和措施。

4、发生问题后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五、野生动物保护措施1、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各种防护林区、经济林区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1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对违章者追究法律责任;10、在动物产羔、孵卵、交配季节,尽可能减少人为的惊扰,如机械轰鸣声、____声等;11、污水、霉变食物、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按防止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不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建造临时工程和设置取土场。

12、各类机械开挖作业,做到放一段线挖一段路,绝不允许超放超挖,确保线内土石块向两边翻滚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13、施工进场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工地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普性宣传牌,包括生态保护的科普知识、相关法规、本项目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及意义等1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地表植被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开挖施工作业面,避免超挖破坏周围植被,影响野生动物生存。

15、施工材料堆场、弃土(石)场应设置在保护区以外,以减少对保护区的林地占用,以及污染、易燃、____材料对保护区林地、树木的损伤和破坏,将公路建设对保护区动植物的生境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内法律保护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罪犯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了打击和处罚,加大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2. 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对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公约生物多样性(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务局保护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林务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际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约束。

3. 反盗猎和非法贸易举措加强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力度,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活动。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水平。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共同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国际合作: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野生动物犯罪,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以上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守护地球上每一种珍贵生物的生存权利。

论野生动物侵权的法律制度

论野生动物侵权的法律制度
若想 解决 这 一 问题 必 须 改 善 我 国 现 有 的 野 生 动 物 侵
可以分 为两种 :一种是 由动物 园管理或者 由人工驯I 繁 养
殖 的 野 生动 物 的侵 权 ,及 生 存 在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区域 内 的
权救济制度 ,让人们 消除对 野生动物 的对抗情 绪 ,并成
第一作者简介 :周玉华 ,女 ,6 0岁,教授 ;主要从事环境行政法方面研 究。
Dic s i n n t e Re i f S se o he I f i g m e us d by W id ie s u so o h le y t m f r t n r n e nt Ca e l lf
Z o h a XiYi g h u Yu u n
( o ha t oet nv ̄ t ,H ri ,1 0 4 N  ̄ es F r r U i i sy e y abn 5 0 0,C i ) hn a
Ab t a t sr c :W i l e p o e t n h s r c ie r t n in i e e ty a s E v r n n a e r d t n h s c u e n l l i rt ci a e ev d mo e a t t n r c n e r . n i me t ld g a a i a a s d ma y wi d f o e o o o d
对于第一 种 野生动 物 侵权 案件 ,根 据我 国 《 侵权 责 任 养者和 管理 者 ,其承 担的是无 过错责任 ,只有当被侵权 人是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时才免
责 。 由于 野 生 动物 的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义 务 和 职责 看 管 野 生 动物 , 因此 在 野 生 动 物 侵 权 时 其 应 当成 为 民事 赔 偿 的 主体 。 由 于 第 三 人 有 过 错 时 ,野 生 动 物 的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先来看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定野生动物归属于国家并不妥,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这一条款对客体界定不清晰,并且在典型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中作此规定有些不妥,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所有权虚置以及对野生动物自由流转和实现价值的限制等问题。

这些都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

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野生动物产权归属仍然是单一公有的产权形式,单一的公有制不仅不利于调动人们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不适合野生动物驯养的产业发展。

而且,从民法基本理论来讲国家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人:“基于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因而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

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但是,在野生动物被捕获之前, 并非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因而也当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包括国家从法理上讲也不得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

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当规定野生动物的有限先占制度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

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按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断受到破坏,野生动物数量也日益减少。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生存环境,制定和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可行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为相关机构和组织在制定和实施该制度时提供参考。

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1.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和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2. 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3. 加强对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的监管,防止非法捕猎和贸易的发生。

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定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 保护重要栖息地和生态系统:设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等,划定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带,禁止非法开发和破坏;3. 加大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制定和实施保护重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专项计划,加强对关键物种的保护和监测;4. 规范野生动物的养殖和圈养:建立养殖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野生动物从养殖场逃逸;5. 禁止非法猎捕和贸易野生动物:加大对非法猎捕、捕杀和贸易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机制,提高对非法贸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6.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7.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保护跨国野生动物资源。

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2.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的投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系统:建立全国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平台,实现对野生动物的监测、追踪和管理;4. 制定和实施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制定全国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落实资源保护、管理和监测;5. 加强对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的监管:加强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的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活动;6. 提高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和意识;7. 加强国内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模版(2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模版(2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保护野生动物教学目标1.通过活动使学生对野生动物有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学习语文,运用语文。

3.培养学生互相协作的精神,提高探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活动使学生____生活,热爱生活。

教学重点1.通过活动使学生对野生动物有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学习语文,运用语文。

教学难点1.培养学生互相协作的精神,提高探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通过活动使学生____生活,热爱生活。

课前准备(教具、活动准备等)1.搜集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料、图片、视频。

2.要求学生对野生动物做相关调查。

教学过程教学步骤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一、导入新课。

动物是我们的朋友,我们应该保护它们,珍惜它们。

各种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们要与它们友好和谐的相处。

我们与动物共存于地球之上,今天生存在地球上的动物,无论是否直接面对人类,都摆脱不了人类对它们造成的阴影,但是人类却在动物的世界里获取到了物质与精神的享受。

今天这节课就让我们把自己在探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采撷到的思想火花呈现给大家,让大家一起来____你探究的快乐吧。

二、资料交流与展示(出示幻灯片)关爱野生动物,建设美好家园。

那我们____要保护野生动物呢。

请大家看这幅生物链示意图,谈谈你从中得到的启示。

三、讨论与探究课前我们对野生动物做了相关调查,下面我们来交流一下。

(1)说说你用什么方式或从什么途径获取的调查信息。

(2)交流与展示,围绕以下问题展开:①我国及世界野生动物处于什么样的状况。

②我们当地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是否强烈。

③周围有没有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④其它……(可以图片、照片、文字呈现资料。

)看教师归纳。

野生动物生存情况令人担忧,然而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看视频,小组讨论、探究造成这样严峻现实的原因。

野生动物已经发出凄惨的呼救声,下面,先请同学们观看一组图片,看flash 《我是一只小小鸟》这里以一只小鸟作为所有野生动物的____人,也许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造成它们生存危机的答案。

论动物权属制度

论动物权属制度

1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我 国 (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确 规 野 明
定 : 生 动 物 资 源 属 于 国家 所 有 。 种 野 这 所 有 权 不 因野 生 动 物 资 源 所 依 存 的土 地 或 水 体 的所 有 权 而 改 变 。 有 学 者认 为 : 种 国家 所 有 权 “ 这 会
维普资讯
中 环 理 20 年1月 第5 百 家 谈 国 境管 02 0 期
动 物 投 属 麈
Std n te Sy t m fOwn rhp o i as u y O h se o e s i fAnm l
杨 源 ( 国政 法 大 学 社会 工程 学院 , 京 124 ) 中 北 0 2 9
与科 研 工 作 。 发表 论 文 数 篇 。 力 是 绝 对 无 法 满 足 需
要 的 , 要 动 员 社 会 需
个 牧 民 都 尽 可 能 扩 大 自己 的牧 群 ,
最 终 导 致 过 度 放 牧 , 场 遭 到 破 坏 牧 而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生 动 野

系 , 学 士 学 位 。2 0 获 0 2年 毕 业 于 所 有 权 不 能 通 过 简 单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经 济 专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维 护 而 存 在 , 须 通 必 过 驯养 繁殖 ”而 “ , 驯
讲 师 , 从 事 环 境 资源 法 学 的 教 学 养 繁 殖 光 靠 政 府 的 能
招 致 人 人 掠 取 野 生 动
物 现 象 的 发 生 ” 并 且 , 认 为 : 国家 野 生 动 物 “
1 1 关 于 “ 人 掠 取 野 生 动 物 现 象 . 人 的 发 生 ” 因 原 虽 然 对 于 自然 资 源 这 种 公 共 物 品 , 所 周 知 有 哈 丁 的关 于 “ 有地 的 众 共 悲 剧 ” 论 述 … 但 哈 丁 论 述 的 “ 有 的 共 地 ” , 民 没 有 道 德 约 束 或 法 律 规 定 上 牧 的 限制 , 自 由使 用 的 . 而 才 导致 每 是 从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有着重要的责任,因为隐藏在自然世界中的生命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许多许多野生动物正遭受着极大的威胁,有些甚至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因此,科学家、政府、NGO等机构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调整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法律于1988年制定。

它的实施为野生动物保护系统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结合对应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资源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虽然中国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例体系上已经非常完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也是国家与各保护组织共同面对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中国在对待野生动物问题上,既有严格的治安管理,也有慢慢推进的生态保护。

在具体实施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措施保证野生动物不遭到破坏。

比如,在中国保护自然生态的同时还提倡生态旅游,许多野生动物保护地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资金。

此外,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国还在不断地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

一些具有激励作用的措施也在推行中,比如对于捕杀野生动物的举报者进行奖励等。

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少不了一些技术难题,比如如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和他们的栖息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三、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上已经在不断努力,但是由于缺少足够倡导媒体和权利监督机构的支持,以及一些基层的执行困境,野生动物保护成效仍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存在政策执行落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域上。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是生态系统的中心,是生态环境的核心部分。生物安
全和生物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生物保护和生
物安全法则是维护生物安全的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种群的生存发展处于不受人类不当活
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的正常状态。
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当活动的干扰、侵害、损
知识点二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3、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进入新世纪以来,又
新建自然保护区850多处,使林业部门建设和管理的自然保 护区由900多处发展到1766处,85%重点野生动物物种和 65%的植物群落纳入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 4、加强珍贵濒危物种的拯救繁育,大熊猫人工繁育种群数 量从2002年的188只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239只,朱鹮野外 和人工种群从2002年的378只发展到目前的1000余只,扬子 鳄年繁殖突破2000条。
知识点二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1、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 家所有。 2、开发野生动物的方针 国家针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 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3、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主要职责是:应当加强对野 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 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知识点二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3)建立基因库
目前,人们已经开始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 愿望。比如,为了保护作物的栽培种及其会灭绝的野生亲 缘种,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库网。现在大多数基因库贮藏着 谷类、薯类和豆类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 (4)构建法律体系 人们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 护生物多样性。比如,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 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基金制度,保证国家专门拨款, 争取个人、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捐款和援助,为实践工作的 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等。

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包括其目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目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并确保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存。

通过有效的管理,我们可以保护濒危物种、确保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以及预防非法的捕猎、交易和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重要性野生动物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需要,也是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

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预防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法律法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和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些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相关执法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一些常见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和措施,如建立保护区、禁止捕猎和商业贸易等;2. 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和保护技术的研究,提高管理效能;3. 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杀行为;4. 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结论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至关重要。

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我们能够确保生态平衡的维护,保护濒危物种,以及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教育和意识,共同努力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存。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和贸易驱动,使野生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现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社会将奠基于对自然资源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深层开发和持续利用之上,我们需要从法制和理性两方面慎重思考和妥善处理野生动物所面临的生存危机。

当今世界,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经济的协调统一,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初步构建起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看,保护形势严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正在将野生动物推向濒危甚至灭绝的边缘,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越来越突显。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主要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其中包括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主要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非法伤害、虐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缺失、立法处罚力度、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关系、执法体制等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对于自然环境的重视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借此机会,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和野生动物的保护需求。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人类活动和非法猎捕等原因,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为了减缓这种现象并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国制定法律来规范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驯养、利用以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非法捕猎、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同时,该法对非法猎捕、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给予了惩罚措施。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动物园的合法经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将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三类: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对于不同类别的水生野生动物,该法对其保护、利用和经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该法还规定了水生野生动物调查评估、采样、摄像等科研行为的规范。

三、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约之一。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管制国际贸易,保护那些因贸易受到威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

公约规定了不同濒危程度的野生动植物分别属于濒危物种、易危物种和受限制物种,并对其贸易进行限制和监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先来看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定野生动物归属于国家并不妥,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这一条款对客体界定不清晰,并且在典型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中作此规定有些不妥,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所有权虚置以及对野生动物自由流转和实现价值的限制等问题。

这些都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

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野生动物产权归属仍然是单一公有的产权形式,单一的公有制不仅不利于调动人们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不适合野生动物驯养的产业发展。

而且,从民法基本理论来讲国家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人:“基于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因而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

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但是,在野生动物被捕获之前, 并非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因而也当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包括国家从法理上讲也不得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

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当规定野生动物的有限先占制度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

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按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动物资源管理应遵守的原则

动物资源管理应遵守的原则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一)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全民所有,它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

(二)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的划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淮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一类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两类野生动物包括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所有保护对象,具体体现在三个名录当中,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定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凡是以我国政府名义参加的国际条约、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受国家保护,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稀少,甚至濒危;二是珍贵程度高。

属于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可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可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引言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国际层面的法律框架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现在国际层面。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

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种公约(CITES)也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框架之一,禁止对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的非法贸易。

国内层面的法律制度在国内层面,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通常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繁殖和贸易的具体措施。

法律还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特定物种及其栖息地。

实际操作中的挑战,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阻碍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非法贸易非法贸易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最大威胁之一。

许多珍稀物种因为其皮毛、骨头、器官等具有商业价值,被非法捕捞、贸易,导致物种数量急剧减少。

栖息地破坏栖息地破坏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另一个挑战。

人类活动引起的森林砍伐、土地开发等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导致它们无法正常生活和繁殖。

缺乏执法力量一些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缺乏执法力量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上述挑战,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方向: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提高执法力量和效果。

促进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贸易网络,分享情报信息,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加强公众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合力。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改进执法力量、促进国际合作和加强公众教育,将有助于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更好地保护我们共同的自然资源。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野生动物活动的影响也日益增加,损害了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甚至导致某些物种的濒临灭绝。

因此,确定一套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也是保护自然生态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规范野生动物活动在确立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前,必须从根本上规范野生动物的活动。

因此,有必要从政府级别制定明确的野生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以打击非法野生动物活动,如滥捕、偷猎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此外,严格规范野生动物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应加强野生动物的监督,以遏制人类的肆意滥用。

二、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手段,其作用不仅可以减轻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还能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

因此,应制定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包括采矿、改建森林、涉及捕捞等,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时检查并及时处理擅自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非法行为。

三、强化社会意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虽以法律及法规为基础,却需要全社会和个人行为共同参与,以确保野生动物的安全。

因此,应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意识,推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感,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融入人们的思想意识中。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教育、节日宣传活动等,使更多人了解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促进其贯彻落实。

四、加强科技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需要科技支持,以有助于加强监测和控制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识别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类行为,从而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因此,政府应拨款支持专业机构的科学研究,开展自然及野生动物监测与保护,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加大科学调查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

总之,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不仅是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步骤。

我们必须制定并执行一整套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大科技投入,以期最终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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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摘要]《物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野生动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在现实中带来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

本文通过引入“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两个理论模型。

分析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制度的缺陷,提出我国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多元化的设想。

[关键词]野生动物;所有权;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一、“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理论传统的“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理论在剖析两种产权形式的基础上试图寻找资源最合理、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本文将其引入到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来考量。

(一)“公地悲剧”“公地悲剧”理论是1968年英国教授Garrett Hardin在他的文章《公地的悲剧》里首次提出的理论。

作者在文章里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公共牧场向所有人开放,牧民可以自由的、不受限制地在草场上放牧自己的牲畜。

虽然牧民们明知草场上牲畜的数量已经过多,会使草场的质量下降,但每个牧民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他们放牧尽可能多数量的牲畜,来共享这一资源,并且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

这必然使得土地上人与牲畜的数量远远高于土地的承载能力,“公地悲剧”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到枯竭,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Garrett Hardin教授提出要避免这一悲剧,就必须要承认,放弃某种共享和自由是有必要的。

即要放弃一部分公共所有,使产权更加明晰化和使用规范化。

(二)“反公地悲剧”针对“公地悲剧”,1998年美国教授MichaelA.HelIer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反公地悲剧》一文,提出了这一理论。

Heller教授也描绘了一个场景:在莫斯科,许多店面空着,而在前面的街道上的售货亭却是满的。

原因在于,对于店面,一人拥有出卖权,另一个拥有取得价款的权利,同时存在另外的人拥有出租权,收取租金的权利,占有权和决定权等等,如此多人有决定权然而他们的权利又互相排斥,无人可以不经其他权利人同意而成为商店业主。

相互排斥的权利成为效率的绊脚石,各种权利很难整合成有效的实现,造成了低效利用、无效利用、甚至根本没有被利用的情况,也即所谓的“反公地悲剧”理论。

二、我国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现状及缺陷(一)我国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现状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所有权,二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设立的用益物权。

1.我国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宪法》第9条虽未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但野生动物资源当然属于自然资源,所以《宪法》为我国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奠定了最高位阶的法律基础。

同时,《物权法》第49条规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肯定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意味着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有或者破坏,同时驯养者也不能得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2.我国野生动物的用益物权《宪法》第9条、《物权法》第119条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给予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

《物权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可以拥有养殖权和捕捞权,但未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权、狩猎权等其他用益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渔业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等都对野生动物资源用益物权的保护和利用制定了详细的审批和保护制度,用益物权的实现受到了所有权主体的严格限制。

(二)我国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的缺陷1.国家所有权的“公地悲剧”我国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对野生动物没有所有权,这就产生了下面问题。

(1)法理上看,保护野生动物成了国家独自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不应存在一方只有权利而另一方只尽义务的极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形。

将“野生动物”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则按照民法原理,应由所有人国家自己承担全部保护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就当然被解除了保护义务,这反而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相悖。

(2)缺乏有效监督,保护力度不足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国有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而且行政执法机关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趋利避害是所有生物的天性,人类同样要首先维护自己的利益,致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够并且造成浪费。

以我国特有物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为例,尽管国家通过自然保护区、加强治安管理等多种方法对其加以保护,但由于资金有限使藏羚羊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野生动物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虽然牧民有更多的机会去保护,但基于他们自身行动和收益考虑,很少有人去行动。

偷猎者不加节制地猎捕,不考虑未来的数量减少和环境的破坏。

行政有效监管的缺失和牧民的放任、冷漠以及偷猎者的滥捕滥猎的恶性循环致使藏羚羊急剧减少,最终导致资源枯竭。

藏羚羊的例子是一个典型,与Hardin教授设想的“公地悲剧”的模型如出一辙。

我们野生动物产权全部归属于国家的制度,就必然造成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利和资源浪费,上演真实版的“公地悲剧”。

2.多部门管理,造成“反公地悲剧”(1)立法与实践的矛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物权法》都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拥有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否定了任何形式下的野生动物为个人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可能。

即使某种野生动物为个人或集体所养,养殖者也不能享有所有权、不可处分。

但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又对交易权等做出了许可规定。

实践中,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并不能直接行使各项权能,因而在实践中弱化、模糊了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我国现在的野生动物驯养和繁殖大部分在民间,行政机关基本不参与,甚至代表国家的事业单位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规模也在不断减少,其结果就是导致国家所有权的分解和架空。

大量的野生动物被集体和个人占有,出于现实考虑,立法必需允许部分野生动物经过法定程序出卖或者狩猎,也即占有者可以拥有部分所有权的权能。

一般情况下,没有所有权就不能享有所有权的权能。

但立法和实际中驯养者都拥有部分所有权权能,野生动物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野生动物利用的许可制度和实践构成了理论、立法与实践的矛盾。

(2)保护和利用不足抛开以上矛盾,仅看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实际。

可以看到驯养者即实际占有者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投入与利用的收益之间的差距,使得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均不足。

以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为例,该园几个月间饿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12只,其他各种~级保护动物共41只。

该动物园是一家由民间占股85%,沈阳动物园占股15%的私有化改制动物园。

发生了如此惨案,我们必须要考虑这背后存在的问题:国家的资金不足。

笔者认为,民间资本的介入与国家资本的有机结合会更好地保护动物。

但是,在国家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下,民间资本并不能得到应然的利益。

因为担心集体和个人一旦能够控制野生动物会造成滥捕滥杀等更大的危险,于是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设置了层层关卡。

例如《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条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有近十个法条涉及到了林业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分层级的审批。

各个部门都是最终利益获得与否的掌控者,各方权利互相排斥,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实现这一目标。

同时,由于利益实现的效率低、成本高,集体和个人就很难也不愿意介入;而且,如果各审批权力部门中有任何一方出现了非正常的挟制,这就更加高了成本,结果适得其反。

人们不愿意去保护野生动物,而对人类有益的各种野生动物资源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沈阳动物园老虎饿死事件其实是这个矛盾的集中的、剧烈的反应,是“反公地悲剧”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所有权制度的建议结合我国国家制度,以及以上对野生动物物权制度的分析,要更好地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要走出两种悲剧,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以国家所有权为主体的多元化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即以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为中心,针对部分野生动物建立个人、集体所有权制度。

(一)国家所有权1.必要性首先,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这决定了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资源应当由国家享有。

基于宪法和有关法律之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这是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最大国情,也是我国立法部门就野生动物资源立法首先应当充分考虑的。

所有权作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回应和重要实现方式,必须与公有制保持相当的一致。

其次,国家拥有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是有野生动物的生态效应决定的。

野生动物虽不如山川、河流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它从物种的多样性、食物链等各个方面维持着我们世界环境的平衡与稳定。

任何自然资源都存在生态效用与经济效用的冲突与矛盾目。

只有国家能够从全局的广度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掌握、调控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程度,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必须坚持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三,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大多分布在人迹罕至的地方,个人和集体的力量很难做到全面的保护,所以需要国家强有力的经济和人力支持才能保证各种野生动物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即必须保证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

2.实现方式首先,要明确所有权客体,划分国家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范围。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环境的稳定和生物多样性。

所以,国家仅对生存在野外的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和需要较大投入且回报很少的野生动物拥有所有权。

国家对其拥有权利,同时也对其尽保护的义务。

这样,国家可以集中人力、财力,使一般个人、集体力所不能及区域的野生动物,或是个人投资得不到显见利益的野生动物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其次,明确所有权主体。

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务院要管理巨大庞杂的国家财产,致使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出现了主体虚位的现象。

一定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各部门权责划分明确,尽量避免“反公地悲剧”式的权力分解,使各部门的职能得到有效整合,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

第三,要严格限制国家所有权的滥用。

公共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公地悲剧”的根本原因。

对于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各权利承载主体要明确、细化公共资源的利用情况,从长远、整体上宏观的考察,做出合理的规划。

(二)个人所有权在确定国家所有权为中心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多元的野生动物所有权体系,即给予集体或者个人部分野生动物所有权。

1.必要性首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国家固然应当承担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责任,但作为一个国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太繁,支出也太多,很难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保证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赋予个人、集体部分所有权,与我国实际相符合,并且使付出和回报能够成比例的增加,更能够调动个人、集体的积极性以及财力、物力,积极保护、驯养,为野生动物创造更好地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使得野生动物的保护更进一步。

其次,可以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拥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比如人药或者其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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