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权立法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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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3. 留置权具有附随性,即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留置权自然消灭。

4. 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四、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3.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等。

4.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的联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与加工费债务。

5. 留置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五、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留置权人依法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这里的“到期未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

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有占有该动产的权利;(2)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3)留置的动产应当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重要意义。

三、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2. 留置权的保全。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返还:(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3)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3.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履行而返还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法律规定民法典(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民法典(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抵偿债务的权利。

2. 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和消灭均由法律规定。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4)留置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实际交付动产为必要。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成立;(2)债权人已经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并可以收取适当的保管费用。

5.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6.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的动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不得留置不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8.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留置权的行使和限制1. 行使(1)留置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留置权,否则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2)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优先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优先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优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留置权,并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优先留置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优先留置权的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优先留置权的概念优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留置权,并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是一种具有优先性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优先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优先留置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债务人未支付租金。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债务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债务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三、优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该债务是确定无疑的。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且该财产与债务有直接关联。

4. 留置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优先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 留置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

2. 留置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保管、维护、修缮等费用。

3. 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的财产折价、变卖,以实现债权。

4.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留置权的限制1. 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留置的财产。

2. 留置权人不得将留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出质物。

3. 留置权人不得将留置的财产转租或转让。

4.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遵循善意原则,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六、优先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2. 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也未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一种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其担保的债权均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部分清偿,留置权亦部分消灭;债权全部消灭,留置权亦全部消灭。

(4)留置权是一种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

(2)债务人不支付到期租金。

租赁合同中,债务人未支付到期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

(2)债务人不支付到期租金。

租赁合同中,债务人未支付到期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支付到期租金,是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留置权的消灭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当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

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主动放弃留置权,使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对所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第二条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第三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第二章留置权的取得第四条留置权取得的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留置权的成立1. 债权人应当将留置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六条留置权的期限留置权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第七条留置权的效力1. 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人有权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必要的保管;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三章留置权的行使第八条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2. 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留置权的限制1. 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2. 债权人不得以留置的动产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条留置权的解除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消灭;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的,留置权消灭。

第四章留置权的消灭第十一条留置权的消灭原因1. 债务人履行债务;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3. 留置的动产灭失或者被善意取得;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留置权的消灭效力留置权的消灭,不影响债权人因留置权取得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留置权的保护第十三条留置权的争议处理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留置权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留置权的强制执行1.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强制执行;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第十五条留置权的法律适用1. 留置权法律适用的,依照本法的规定;2.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

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

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内容提要: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留置权的概念并不完全统一。

就现有理论模式来看,留置权大致被区分为债权的留置权和物权的留置权,但这种区分是将留置权人为地置于物权和债权系统中予以认定,容易产生语义学上的混淆,在理论上仍欠合理,本文认为,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概念与其他国家难以接轨,因而应在考察留置权实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我国的留置权立法。

主题词:留置权留置权性质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留置权的概念是不完全统一的。

在理论认定上,各国立法所揭示的倾向不一,就现有理论模式来看,留置权大致被区分为债权的留置权与物权的留置权。

前者指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上的留置权,后者指瑞士、日本及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留置权。

[1]这种区分是将留置权人为地置于物权和债权系统中予以认定,容易产生语义学上的混淆,在理论上仍欠合理。

本文试图从另一种视角,即立足于各国立法上留置权概念表面的不统一,来探求留置权在各国立法例中的定位,进而分析留置权的实质,并以此为背景,就我国留置权的立法模式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一、概念层面上的留置权之立法比较债权的留置权与物权的留置权的分类模式是建立在概念比较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这是一种对号入座的比较,其结论的可靠性在两种情况下受到限制:其一,有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与所研究概念等同的名词;其二,虽然存在对等的名词,但二者所指向的实质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最终比较的可能是不同的事物。

事实上就对留置权概念的研究而言,以上两种情况都存在,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使用纯粹的概念比较方法,导致偏颇的研究结论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但作者认为由于这种比较方法是认识留置权概念的一个必经阶段,因而本文仍有必要加以叙述。

自罗马法至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均没有独立的留置权概念。

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抗辩,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学者们认为法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债权人未能受领其给付时,对特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拒绝交付的权利。

留置权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留置权优先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留置权优先的法律规定,包括留置权的定义、成立条件、行使方式以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等方面。

二、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4. 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关联性。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将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交付给债务人,并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1.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关系留置权与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有权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 留置权与质权的关系留置权与质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有权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留置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3. 留置权与保证的关系留置权与保证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留置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留置权的设立、行使、消灭以及优先受偿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优先受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

2.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其设立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 留置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其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有权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如下: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有合法占有。

4.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5. 留置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 债权人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依法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 债权人须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4. 债权人须妥善保管留置的动产。

5. 债权人须在债务履行后,将留置的动产返还给债务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的消灭条件如下:1.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

3. 留置的动产灭失、损毁或者被征收、征用。

4. 留置权行使期限届满。

四、留置权的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

以下为留置权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

2. 留置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依法评估留置的动产价值。

3. 留置权人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归留置权人所有。

留置权法律规定的种类(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的种类(3篇)

第1篇留置权法律规定的种类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留置权分为法定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两种。

本文将对留置权法律规定的种类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留置权1. 定义法定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定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3)债务人的债务与留置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4)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法定留置权的种类(1)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留置权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物品,妥善保管并按约定向委托人交付保管物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规定,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但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处分或者毁损保管物。

(2)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留置权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按照约定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但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不得使用、处分或者毁损货物。

(3)基于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留置权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物,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物,不得使用、处分或者毁损定作物。

(4)基于行纪合同产生的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可以留置行纪物,但行纪人应当妥善保管行纪物,不得使用、处分或者毁损行纪物。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留置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而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工程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2. 定义工程留置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三、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留置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前提。

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2. 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未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合法承包人行使留置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不得以非法占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工程项目作为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

4. 留置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滥用留置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留置权通知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向业主发出留置权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留置权的行使范围、期限和条件。

2. 留置权公告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条件等。

3. 留置权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期限,自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计算。

留置权行使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留置权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解除留置权:(1)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项;(2)业主提供了其他担保方式,且承包人同意;(3)留置权行使期限届满,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4)其他应当解除留置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展开论述,包括留置权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3)保管合同中的留置权;(4)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5)行纪合同中的留置权;(6)其他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2. 例外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2)债权人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已无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通知义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等。

2.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如果债权人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无权行使留置权。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但未履行。

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限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范围。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范围较广,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部分行使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有权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留置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权利。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4)留置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之上。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占有权是留置权行使的基础。

这种占有权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法定或者其他合法原因。

4. 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留置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因此,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的债权担保。

5.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留置通知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向债务人发出留置通知。

留置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债务人其未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期限等内容。

2.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发出留置通知后,债权人应当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权。

3. 债权人保管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应当妥善保管该动产,防止其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侵害。

留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留置权纠纷,即指因留置权的行使而引发的争议。

为了规范留置权的行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留置权纠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对留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的成立,首先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

2. 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3.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果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

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留置的动产符合法律规定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

五、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留置权成立后,债务人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到债务履行完毕的一种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留置权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到债务履行完毕的一种权利。

2. 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3)留置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债务分割时,留置权及于债务的全部;(5)留置权具有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取得留置权时,不知债务人已经将动产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动产留置权(1)保管合同:保管人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

(2)运输合同:承运人因运输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承运人有权留置运输中的货物。

(3)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4)行纪合同:行纪人因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人交付的货物。

(5)仓储合同:仓储保管人因仓储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仓储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

2. 不动产留置权不动产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动产留置权的规定适用。

四、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成立:留置权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债权成立,即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债务成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3. 动产占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留置权成立的时间:留置权应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成立。

民法典留置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留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 债权与债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 留置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留置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2.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3.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债务人;4. 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物的,债权人应当返还。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的效力,即债务人在留置期间,其债权人对留置物的权利受到限制;3.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均可留置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六、留置权法律责任的承担1. 债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留置物;2. 债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债权人未妥善保管留置物,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超过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留置物。

七、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比较1.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3.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权、质权则是在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前,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请求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请求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3.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 留置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动产。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担保物权”中,对留置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留置的动产。

(五)债权人留置动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留置费用。

四、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4.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五、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一)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4.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 留置的动产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当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告知其有权留置动产;3.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留置的动产;4. 债权人处分留置的动产,应当优先偿还债务;5.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留置费用。

民法典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二、留置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留置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2)因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3)因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产生的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等。

债权人应当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直接原因。

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到期。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事实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应当证明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合同、委托等。

4.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留置的动产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者与债务履行有直接关联。

债权人应当证明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5. 留置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其他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其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就留置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和从属性。

2. 特征(1)独立性: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与债权人的其他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无关,具有独立性。

(2)优先性: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从属性:留置权依附于债权,当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保管费、维修费等必要费用。

”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且该动产属于债务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保管费、维修费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且该动产属于债务人的。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 牵连关系:留置权适用于债权与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有合法占有权。

4. 优先受偿权:留置权适用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有优先受偿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与限制1. 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有合法占有权;(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4)留置权人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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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权立法规定之比较
作者:杜文聪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世界很多国家的民商法对此都有所规定,但不同国家对留置权的立法规定差异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留置权的性质规定不同。

主要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

一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认为留置权不是担保物权。

《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债务人根据与其债务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请求权,以债的关系无其他约定为限,得到履行其应得的给付之前,拒绝履行其债务。

”将留置作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

《法国民法典》第1948条规定:“受寄人得留置寄存物,直至寄存人全部清偿因寄存所欠的债务为止。

”第2082条还规定:“同一债务人在质押担保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另一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押物的义务,即使并未约定质押物担保第二债务的清偿时,亦同。

”法国规定的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实际上是一种债的履行的抗辩权,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无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交付义务。

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规定的留置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的效力的一种延伸。

在这类立法例中,留置权是拒绝债权人请求的相对权利。

二是以瑞士、日本为代表,把留置权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895 条规定:“债权已到期,按其性质该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有关联时,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由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或有价证券。

”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是占有他人之物者,在其因该物所发生的债权受清偿前,将该物留置,间接强制债权清偿的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留置权,虽然在体例上把它规定在债权里,但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对留置权的性质作了清楚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82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

两种立法例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均具有其合理性。

但相比较而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规定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到和有力。

按德国、法国的规定,留置权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是一种抗辨权,虽然对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促进担保作用,但显得苍白无力,最终债权的实现仍无保障,对保护债权人而言是很不利的。

瑞士、日本和我国将留置权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可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对留置物有变卖权或优先受偿权,最终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二、对留置权标的物规定不同。

首先,对留置物的范围规定不同。

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对留置物范围不做明确规定,只规定留置的标的是物。

如《日本民法典》第295条规定,留置物为物,在学说解释上认为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有价证券。

其二,对留置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895条第1款规定,留置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

不过,在性质上不能变卖的物,设置留置权与公共秩序有抵触的物,都不能成留置物。

其三,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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