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房〔2015〕48号 - 1125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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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安居保障办法
(暂行)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人才安居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
1.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的核心成员、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制定的政策适用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三、政策内容
(一)购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人事关系,在本市工作时间满一年,且对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购置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经考核评审,从在本市工作第二年起分四年发放安居补贴,其中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30%,剩余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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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3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1)属第1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属第2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原则上在购房合同备案或登记后,将款项直接转至出卖人账户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自获得安居补贴之日起,如果在八年内交易,需全额退还安居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缴存政策
(1)引进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2)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超过当年最高缴存限额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外国国籍、港澳台籍的引进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手续。
2.提取政策
(1)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本人和配偶可以申请— 2 —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其父母或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引进人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
3.贷款政策
(1)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引进人才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房源不受户型限制;
(3)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规定比例内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3倍;
(4)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享受10%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列入管理费用。
4.其它政策
为引进人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立专门数据库,发放公积金服务联系卡,在服务大厅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并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三)租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入住人才公寓房,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已享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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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补贴和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具体标准:1.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月给予3500元补贴;
2.引进第二类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只能选择一项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
四、申报审批
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在市区购房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工作。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人才认定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向所在开发区(区)人才办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审核。开发区(区)人才办会同组织、社保、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及住房情况。
(三)审批。区人才办负责审批人才安居申请,审批后报市人才办备案。
(四)公示。审批同意的,由市人才办在市人才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引进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房改)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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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本办法是在特定时间段为集聚人才而发布的,由市人才办、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开发区、市内五区人才办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人才办,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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