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在合伙独资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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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分散性立法还是专门法规范

(一)立法体例的分散性与专门性

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独资企业一般是在商法典中予以规定,实行的是分散性立法而没有专门立法。这种企业往往以家庭为单位,以经营小

商业、服务业、餐饮业等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独资企业被称为个人业主制企业。根据英美法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个人业主制企业和个人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前者只是后者的延伸。因此它们也没有关于独资企业的专门立法,而是通过相关法律,诸如宪法以及税收、信贷、专卖、合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二)设立条件的简单化

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经营者只需进行

工商注册登记即可。英美国家设立独资企业也比较简单,条件比较宽松。

合伙企业:契约法规范还是主体法调整

(一)合伙分类:是否要区别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民法典规范民事合伙主要是从契约角度进行规定的,认定它是一个共同体,但不是组织体,主要是指以自由职业者组成的从事民事活动的合伙,由合伙人以自身及雇员的某种特长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民事服务。典型的民事合伙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诊所等,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合伙契约、责任无限性等。商事合伙是指合伙人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的合伙,

主要包括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合伙等。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之分,其合伙中没有民事合伙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合伙一般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二)普通商事合伙

1.合伙人是否仅限于自然人

普通商事合伙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无限公司,大陆法系的“人”包括个人、合伙、法人以及其他联合体,都可设立合伙。因此,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要建立一个普通商事合伙,必须有一份对所有合伙人的责任不加限制的合伙协议、一种商事营业和一个商号,并且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进行商业

登记。英美法国家的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经营营利事业的组

合,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连带的无限责任。“营业”包括一切行业、职业或专业。成立合伙,一是要有合伙合同,二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合伙财产的共有制与合伙的非法人地位

德国法中普通商事合伙不是法人,但它可以在其商号下取得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各种权利,承担债务以及起诉或应诉。而法国法则承认无限公司为法人。英美法国家一般规定合伙不是法人,但是又把其作为法律主体看待。《美国合伙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的投资以及随后在营业中获得的财产和权益都要以合伙的名义占有,以合伙的名义转让。这实际上是把合伙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看待,强调了其主体性。

(三)有限合伙:规范的成文性和强制性

有限合伙在大陆法系被称为两合公司。大陆法系商法典一般设专章规范两合公

司。在两合公司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无限公司的规定。所以,大陆法系两合公司规范的法律结构为商法的一般规范+无限公司的规范+两合公司的特

殊规范。英美法系都有成文的有限合伙立法。两大法系规范有限合伙的强制性规范比较多,差别不大。主要就表现在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义务上。有限合伙人没有参与合伙经营、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但有权获得资金平衡表,有权通过查验账簿、文件,核实其正确性。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争业禁止的限制,可以从事与所在合伙相同的事业。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注册簿中公开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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