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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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二、作业项目:
1.项目合同编号:
2.项目名称:
3.作业地点:
三、项目期限(可预计):
四、协议内容:
4.1 总则
1、认真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地方等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本协议属于项目合同的附属协议,不得独立存在。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续签。
4.2 责任人与应急联系
1、甲、乙双方明确作业双方主要负责人。
2、甲方指派同志(联系方式:)为项目安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乙方指派同志(联系方式:)为项目安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乙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共同检查,有效处理作业期间有关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共同预防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注:施工作业需24小时作业时,乙方应保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24小时接通。)
4.3 双方权利与义务
4.3.1 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资格证书、作业现场等进行检查、审核,当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直到不符合项整改完成),由此产生的违约或其他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保留向相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②甲方对作业现场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以《隐患责令整改通知/回执单》的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若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必须说明理由、计划整改完成时间并做好相应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直至整改完成;若乙方拒不整改或再次被发现同样的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中相关的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开具《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通知书》;若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被地方政府或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中相关的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开具《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通知书》。乙方接到《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去公司财务部以现金方式缴纳罚款,财务部应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③乙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甲方双倍从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④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影响到甲方的人员或设施的,甲方有权索赔。
⑤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未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禁止进入甲方厂
区,禁止任何作业。
4.3.2 甲方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环境相关制度、资料,以保证乙方在甲方厂区内的行为与活动,符合甲方公司预期与目标。
②当发生重大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时,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救援便利。
③甲方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4.3.3 乙方权利
①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违章指挥的行为与要求,或其他违反协议、合同以及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有向相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②乙方有权利在签订合同前要求甲方提供基本的安全、环境制度等资料,以保证乙方能基本了解甲方的安全文化、制度以及要求等。一旦作业开始,乙方对于项目安全生产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并承担未履职后果的责任。
③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乙方有索赔的权利。
4.3.4 乙方义务
①保证施工资格、证书等符合要求,保证相应人员资质(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②乙方有义务为其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督促其员工佩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③乙方有义务为其工作人员缴纳保险。
④乙方有义务保证作业人员在进入甲方厂区前,均进行安全交底,并保证所有人员均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⑤乙方有义务保证其使用的设备(特种设备、手持设备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要求。
⑥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安全、环境要求、制度等有效传达至所有甲方厂区作业的员工,并要
求其执行,同时有义务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合法合理的要求。
⑦乙方有义务保证其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并做到对建筑垃圾等的处理符合预期(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⑧进行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受限空间、登高、临时用电、吊装、焊接等危险作业)前,需向甲方进行审批。
⑨乙方应确保所有进驻甲方的工作人员无影响作业的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癫痫等。
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现场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如实汇报或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得藏匿、涂改、造假相关的证据材料。
⑪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义务。
4.4 考核标准
①因乙方原因导致人身死亡事故、人身重伤事故、被当地安监、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的典型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件等,由甲方按照事故损失情况对乙方进行追偿。
②禁烟区吸烟,处罚乙方1000元起,并在甲方全公司通报。
③乙方有下列情形的违章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乙方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1)进入甲方时,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未办通行证、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等);
2)危险作业(如动火、高处、临时用电、吊装等),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无现场安全控制记录;
3)施工现场无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全程在现场管理;
4)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或擅自请代理人参加安全会议;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失效;
6)施工时未依规定配戴劳保用品(如劳保鞋、安全帽、安全带、电焊时用的手套及护罩等),或人员无统一识别服装;
7)机械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8)使用不安全或不合格的设备或工具(如电焊机漏电或未接地/损坏或不稳固的铝梯等);
9)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警告标志(如禁止进入/注意头部等)、安全警戒线及安全防护措施;
10)未遵守现场安全标语、标志;
11)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未按规定使用旗、口哨、对讲机等指挥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时,吊装附件捆扎不牢起吊,或人员不当乘载(如以吊索、钩头直接载人);
13)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任何防火渣溅落措施;
14)高处作业未按要求搭设作业平台和通道,或未按要求设置高空临边安全防护;
15)高空、立体交叉作业不挂安全网,或安全网挂置不规范;
16)高处作业将安全带生根在被安装的设备上、未做到高挂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