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内业管理标准规范

黑龙江省地点标准黑龙江省施工安全内业治理标准DB 23/072—2003

2003 哈尔滨

1 总则

1.0.1为了统一规范,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安全治理”项的尺度,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由建筑业企业组织实施,县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负责监督、治理。

1.0.3本标准要紧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安全治理检查表的十项内容,结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

1.0.4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施工安全内业资料治理。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1.0.5建筑业企业施工安全内业治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照本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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