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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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
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
变更,即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1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1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10款规定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量多面广,为便于分级管理,按变更增减金额再细分为以下五类变更:
1.Ⅰ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2.Ⅱ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到20万(含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3.III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20万到50万(含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4.Ⅳ类变更:
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到100万(含100万元)的变更。
5.Ⅴ类变更:
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一般变更。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及审批权限第十条变更审批权限是指在变更方案正式形成前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的权限,按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1.重大设计变更及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经XX高速业主董事会审议后,报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2.一般设计变更,由XX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成立工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审批及把控,具体组成如下: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工作由总工程师赵天伟牵头,工程部、计合部、安质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邀请上级部门进行审查,对于一般变更增减金额的审批及负责权限如下:
1.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变更由常务副总经理江春明负责。
2.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设计变更,请示总经理后,根据总经理意见执行。
3.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须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按会议决定执行。
4.单项增减金额增减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须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依据
第十一条变更依据种类有以下四种:
1.业主下发的相关文件。
2.业主下发的变更通知书。
3.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4.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现场会签单。
第十二条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参照清单单价;无相同项目的参照其他标段相似项目单价;均无此目的按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单价确定,降造比例按10%计算。
2.新增材料价按变更发生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网》执行。
第六章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审核和批复。出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业主业主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