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必要的共同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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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
的意志,其主观方面根据本人的主观认识和意识实际情况加以认定,构成的罪名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
4.共同行为的理解。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例如:甲计划去伤害乙,甲告诉了其妻丙并要求一起去,丙说:我才不去呢,你 自己去吧。但提示说:把人打伤就行,别把人打死了。 分析:丙知道甲的计划,但客观上仅提示甲:别把人打死了。这既不是物理帮 助,也不是精神帮助,更不是引起甲的伤害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共谋,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 是知情不举,此种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析思路:从正犯到共犯,从客观到主观地分析。 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当先分析正犯,从客观到主观地看正犯实施的实行行
为有哪些,再分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看共犯在何种范围内与正犯成立共 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与不作为行为。共同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但要成立不作为行 为,需要具备不作为的条件,即具有作为义务、作为能力、因果关系。 举例:甲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的过程中,甲临时起意偷了丙的一块手表,乙没 有制止。临走时,乙为了消灭证据放了一把火,甲没有制止。 分析:1.甲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偷手表的行为跟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实行 过限,பைடு நூலகம்没有制止的义务,所以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3.乙为了毁灭证据放火的行为和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有制止的义务能制止而不制止,甲乙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共同构成放火罪 的共犯。
3.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认定从犯的罪名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客观行为的认定从属于正犯,但共犯主观上具有自己
5.共犯脱离。共犯脱离要求脱离者主观上主动脱离,客观上切段本人共犯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并且要求在实行行为之前脱离,才不对之后的结果负 责。

刑法学(一)02-5.3 共同犯罪的形式_39

刑法学(一)02-5.3 共同犯罪的形式_39

第五章共同犯罪1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一)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或放火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理论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与多众犯。

1.对向犯。

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第三种情况并不是共同犯罪,称为“对向犯”并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

事实上,前两种对向犯也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但人们均认为它是对向犯。

在第三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处理。

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这类犯罪时,当然预想到了购买者的行为,既然刑法不对购买行为设立处罚规定,就表明刑法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能将购买者认定为从犯或者帮助犯。

但是,如果购买者唆使原本没有贩卖淫秽物品意图的人贩卖淫秽物品,则可能成立教唆犯。

2.多众犯。

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其中,有的条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

唐律共同犯罪论

唐律共同犯罪论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实现罚当其罪。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汇报人:abc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重 实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而非仅依据形式上的分工和协作。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唐律共同犯罪的分类:按照唐律规定,共 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 犯罪,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性共同犯罪 等类型。
唐律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对共 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 一等”。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且均为主犯
帮助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的人
案例分析:对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等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对唐律共同犯罪论的贡献: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唐律共同犯罪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案例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从唐律共同犯罪论的案例中提炼出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和借 鉴意义
Part Five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重 要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其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为现 代法律制度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现代法 律制度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

为提⾼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店铺⼩编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必须是⼆⼈或⼆⼈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应当将“⼈”做扩⼤理解,包括两种:⾃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为具有犯罪主体⾝份的是单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然⼈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份犯罪,⽆⾝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

⼀般,⽆⾝份者与有⾝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有⾝份者的⾝份实施共同犯罪⾏为,以致造成特定⾝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1、共同犯罪⼈之间在主观上有⼀定的联系。

这⼜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都知道⾃⼰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或某些⼈在共同实施同⼀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之间⾄少必须是⼀个共同犯罪⼈知道另⼀个共同犯罪⼈的故意和⾏为的犯罪性质⽽共同实施同⼀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够了。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在很多犯罪案件中,除了单人作案形式,其实还有很多是多人作案形式。

我们在对单人作案的判定和量刑时,考虑和牵涉的因素较少。

而多人作案不一样,我们这里将多人作案形式称为共同犯罪,您就要问了,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人数多的因素外,还有那些呢?具体有哪些形式呢?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一)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七、思考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犯罪的危 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 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主犯? 如何处理教唆犯?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 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组织、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刑法第26条 26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甲 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与亲手犯共同正犯研究

亲手犯,又称自手犯,通常是指必须由正犯亲自实施实 行行为,不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的犯罪。亲手犯本来 的意思是,在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主体和行为之间必须具 有密切关系,不允许有他人的介入。 刑法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犯罪,即使是在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完成并不能代表本 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例如,在强奸罪、脱逃罪中,即使共 犯中有的行为人将强奸、脱逃行为实施完毕,但其他人就 其自身而言,仍然是认为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这类犯 罪的共同犯罪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同其他
小结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 应贯彻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之中,即使亲手犯也不 例外。而否定说则考虑到亲手犯不同于其他的犯 罪,每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均有其特定的目的,行 为人虽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每个人实施犯 罪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他人,而是具有很强的个体 性,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在亲手犯的共 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要成立犯罪既遂必须是其本 人亲自将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 向公安机关投案。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 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 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 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 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 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 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 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论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论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作者:范云云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1期摘要: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也和非共同犯罪一样主要包含违法性认识和事实认识。

由于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共同犯罪认识因素的复杂性。

本文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简述了共同犯罪认识因素。

通过案例阐述了共同犯罪认识因素的基本要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认识因素;违法性一、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至少二人的意思,人由不同的意识所支配,犯罪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自然也就有所差异,且“至少二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也是应当在考察的范围之内,在认识因素中也会有所涉及,如各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的认识;二是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及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认识因素中因为故意的内容不同,就能再犯罪重合的部分认定为共同犯罪,超出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超出部分的行为人单独定罪。

这里的意思联络是说共同犯罪人不是单独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犯罪,片面共犯虽然是都在同一犯罪客观事实中但却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还值得注意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种特殊情形,如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等;三是必须有共同行为,这里的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人都做了同样一致的犯罪行为,而是说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在各共犯人共同故意支配下进行的行为。

二、案例及分析案例一定居城市多年的“文化人”甲于春节回老家探亲返城时,将同村一中年农民乙带进城市。

甲明知乙当年小学未毕业,而且久居山村,从不与文字打交道,却让乙为自己销售盗版书籍。

根据甲对乙的了解,其明知乙不可能知道什么是盗版,从而也不可能知道销售盗版书籍为法律所禁止,即甲明知乙不可能存在违法性认识。

分析:该例中,甲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乙的行为均存在违法性认识,但乙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对于乙而言直接阻却故意自不待言,就甲而言其主观上亦不是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只能是间接正犯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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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必要的共同犯罪(一)“摘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刑法实务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的模糊认识,阐明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在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分类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新的分类;阐述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分类,处罚原则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

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

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

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

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

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

〔2〕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

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

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

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

冯。

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

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

〔3〕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

德国刑法学者汉斯。

海因里希。

耶赛克、托马斯。

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

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

〔4〕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

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存在前提的“必要的多主体构成”。

〔5〕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刑法分则中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上要求只有复数的人才能实行的某种犯罪,它是已经预先设定了,该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取决于复数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就称为必要的共犯。

〔6〕日本刑法学者板仓宏认为,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构成要件上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也可以称为多主体犯。

〔7〕苏联和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在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上没有必要的共同犯罪学说。

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加重责任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团体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集团。

Γ。

A.克里格尔在此基础上将共同犯罪分为未经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有组织集团、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

〔8〕以后的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按这一理论对共同犯罪进行研究的。

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虽然没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进行论述,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可以看出,在涉及到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的规定时,还是将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运用到刑法分则的条文当中去了。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刑法理论则更没有关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论述,但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还是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其中,如英国《1986年危害公共秩序法》废止了原来关于暴动(riot)、骚动(rout)、非法集会(unlawfulassembly)和滋事(affray)犯罪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暴动、暴力骚动(forcerout)、滋事犯罪,规定暴动罪要求十二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暴动骚动罪要求三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滋事罪可以只有被告人一个人在场即可构成。

〔9〕由此可见,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暴动、暴力骚动罪其实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刑法理论并无必要共犯的理论,也无成文法对必要共犯的立法例。

但是,《美国模范刑法典》〔10〕第205—1条规定的骚扰不解散罪等其实也就是必要共犯的立法例。

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郑健才认为,通常所谓共犯,皆为任意共犯;即犯罪行为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亦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者是。

若犯罪行为必须由数人共同犯罪者,则为必要共犯。

〔11〕韩忠谟认为,犯罪有在性质上非具有二人以上之共同关系即无由成立者,学理上称之为必要的共犯。

与之相对者则为偶然的共犯,所谓偶然的共犯,乃指在犯罪性质上本得由一人单独实施,而事实上偶然以数人共同行之者而言,通常之共犯多属偶然的共犯。

〔12〕张灏认为,凡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二人共同实施者,谓之必要共犯。

凡构成犯罪之事实,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亦可以由一人单独实行者,谓之任意共犯。

〔13〕刘清波认为,法律上以数人共同为必要者,称为必要的共犯,非为必要者,称为任意的共犯。

〔14〕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国大陆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解释。

高铭暄先生等认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即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单独实行的犯罪,由数人共同实行。

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刑法上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是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

〔15〕林准先生等则认为,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数人共同实施的。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16〕赵廷光先生等认为,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行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构成这种犯罪并不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必要条件,因此,任意的共同犯罪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犯罪。

〔17〕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必要的共犯或者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必要的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即具有法定性;二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为必要条件,即具有犯罪主体的复数性;三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其必须是共同犯罪,三者缺一不可。

二、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分类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这种分类对于我们理解必要的共同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种分类是二分法。

持这种观点的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学者。

李斯特认为,必要的共犯又称共同正犯有两类犯罪,一是必要共犯的行为彼此相互影响的犯罪,如决斗、贿选。

德国另一刑法学家弗洛伊登塔尔称这一类犯罪为相遇的犯罪;二是必要的共犯的行为一致对外,如暴乱、叛乱。

弗洛伊登塔尔称这一类犯罪为趋同犯罪,“协作”时而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时而是犯罪加重处罚的事由。

〔18〕耶赛克、魏特根认为,必要共犯分为集团犯和偶遇犯。

在集团犯情况下,同一方面各参加者的行为均指向同一目标,如犯人暴动,因为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参加人均作为正犯受处罚。

他们认为这样也就不存在必要共犯的问题。

在偶遇犯的情况下,参加人的行为虽然也是指向同一目标,但是各参加人来自不同的方面,因此,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合在一起,如协助未成年人为性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在个别刑法规定中只是对特定的参加人科处刑罚,而其他参加人则不予处罚。

如利用职务使刑罚无效罪等。

〔19〕帕多瓦尼则认为,必要共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照刑事法律明文或者默示的规定,所有共同犯罪的参加者一律都应受到刑事处罚(此即所谓的“纯正的必要共犯”),如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犯罪集团罪;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只处罚某些或者某个共同犯罪的参加者(即所谓“不纯正的必要共犯”),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8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上之行贿罪。

〔20〕野村稔认为,必要的共犯通常可以分为集团犯和对向犯。

集团犯,就象内乱罪和骚乱罪那样,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已经预先设定了具有同一目标的多人行为。

对向犯,则是指在犯罪构成上预先设定了复数行为的双向行为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可以分为:①对于对向犯双方实行同样的处罚,如重婚罪;②对于对向犯双方实行不同的处罚,如贿赂罪;③只处罚对向犯一方,如贩卖淫秽物品罪。

〔21〕大冢仁也认为,必要共犯可以分为对向犯(又称对立的共犯、会合犯)和集合犯(又称集合的共犯、平行犯、多众犯、集团犯)。

对向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互相的行为的存在为其成立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在这种犯罪中,如果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这种犯罪就不成立。

例如行贿与受贿。

这种类型的共犯有以下特征:①对立双方的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可能相同,如重婚罪;也可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②对立双方行为人各自实施其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特征有所不同,如一个行贿、一个受贿;③双方的对立行为互相依存而构成犯罪,如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相互依存而使贿赂罪成立;④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可以不构成犯罪,如重婚罪的一方在不知对方是已婚者的情形下,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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