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确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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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确定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则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确认书为准,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