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集体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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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
第一章议事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科研发展长期性的发展规划;
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以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
5、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
1、研究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
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配置;
3、研究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及人员录用等问题;
4、研究审定全局性的表彰决定。
(四)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
2、讨论审定20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0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
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
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重要事项处理决定:
1、研究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
2、研究讨论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3、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公开招投标方案;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做下列几项工作:
(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院长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二)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三)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
(四)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关键问题,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由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相关部门形成议题材料。
第六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由办公室汇总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院长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二)沟通酝酿。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同时,将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
(三)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先由分管院长或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四)会议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对各项议题应议而有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部门按规定
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五)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详细情况。
(七)公示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后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
第四章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
第八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需以正式文件上报或下发的,由院长签发。
第九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
进行集体决策的,分管领导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会议决定,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的,分管院长应及时传达,办公室需明确掌握落实重大事项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启动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各承办部门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
第十三条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决策机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