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培养同学们的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或参加社会实践、会议等,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开学后应按时注册报到,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审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二周(含二周)的,由商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假;请假超过二周不超
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商学院d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由商学院d政领导研究,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许昌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原则上,若无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事后须一周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限已过不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连续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篇2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做到事先请假(突发事件例外,但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请假者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批准,报校人事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的,需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先请假,具体手续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
3.任何单位或领导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对本单位职工作出准假的决定,如有违反,由此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多发工资或多缴社会保险金)由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承担;
4. 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作除名处理;
5.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执行。
二、学术假
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教师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办理。
三、公假
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30天以上,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办理;
2.教职工国内访学、进修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进修的意见》;
3.教职工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部门),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转交校人事处;
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含出国(境)探亲]
1.享受对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职工;
2.探望对象: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
3.假期时间: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探望配偶每年1次;
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前应先填写探亲单,探亲假存根左联交单位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回校后再凭右上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若干政策:(1)探亲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学校在职人员探亲假只能放在寒暑假期间;
(3)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出国探亲,需同时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教职工探亲所涉及的路费报销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执行文号:沪府发[198]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3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六、婚(丧)假
(一)、婚假:
1.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
2.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假期10天。
(二)、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3天;
注:1.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