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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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婚假、产假、计生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1、婚假、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晚婚假核算天数 =13天+路程假;
丧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2、产假、护理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
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
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
晚育护理假=7天。
3、计生假
根据《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节录: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卫妇幼…1984‟1号)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4、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及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已婚探亲假(探配偶)天数=30天/年+路程假;
已婚探亲假(探父母)天数=20天/4年+路程假;
未婚探亲假(探父母)天数=20天/年+路程假或45天/2年+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