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渝地税行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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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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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实施时间】2004-0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

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渝地税发[2005]3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3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把汇算清缴抓紧、抓好、抓扎实。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份或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渝文备〔2018〕2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文备〔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7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一)预征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5日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项。

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清算结论下达前,企业再转让该清算单位中的普通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下达后,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核定征收率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渝地税公告〔2014〕3号)施行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公告施行后再转让开发品的,核定征收率按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中单位转让住宅的核定率标准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3-28【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公务电话费、公务移动电话费扣除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渝委办﹝1998﹞2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人员的公务通讯收入属工作所需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二、工作餐的扣除问题 鉴于我市机关已普遍执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度,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免费工作餐,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免费工作餐补贴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三、交通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四、误餐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误餐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五、医疗费用包干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鉴于我市已执行医疗费用包干办法,对职工个人取得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按40元内标准据实扣除。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渝地税发[2004]250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应坚持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委托代征等其它征收方式为辅的原则。

委托代征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自愿接受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代征人:(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拥有其他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有利条件。

代征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六条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四)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代征工作(五)恪守信用。

第七条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八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确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国税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发文日期】2007-08-27【实施时间】2007-08-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的要求,市局对已发布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7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215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35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50号)。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函〔1996〕39号)。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4号)。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32号)。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10号)。

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 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40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法,完税证明【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10﹞37号【发文日期】2010-02-23【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限于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了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类别 (一)依申请开具。

纳税人因特定原因在年度中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二)主动开具。

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较好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三、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 (一)依申请开具程序 1.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 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程序只适用于完税证明开具期间其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了完整、准确明细申报的情形。

由纳税人填报《重庆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自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并查询确认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3.0中纳税人相应期间的实际入库数据与申请表中相应数据一致后,由初审人和主管税务所或征收厅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专门开具完税证明人员开具完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别号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渝地税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网站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和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网上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75号)精神,市局对“重庆地税”互联网站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

“重庆地税”互联网站是我局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开展税法宣传的重要载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平台、展示地税部门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办好重庆地税网站对加强税收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地税部门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廉洁型地税机关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加以落实;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对本局网页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单位办公室作为本局网页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网页栏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栏目内容要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

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分析信息内容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行为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征收期起,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月份增值税。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有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实施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7﹞203号【发文日期】2007-08-27【实施时间】2007-08-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信息支撑、科学分析;方法得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业评估两种类型。

日常评估是由基层地税机关承担的,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纳税人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基础信息进行直接比对分析,并对发现的疑点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评估行为。

日常评估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是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专业评估是由专业评估机构承担的,应用人机结合的专业技术和手段,侧重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情况、财务信息、外部涉税信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税务核查、评定处理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纳税评估工作。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渝地税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当前形势部署的重大惠民行动,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把“春风行动”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减轻办税负担、方便快捷办税的主要载体。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春风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春风行动”专门班子,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抓住重点,稳步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春风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拟定本单位工作方案。

要紧密结合教育实践活动部署,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查找和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慵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报”、执法不公等问题,下大力气督促落实整改,要让纳税人切实从“春风行动”中感受到税务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各单位要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措施,推动形成优化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注重交流。

要加强对“春风行动”的正面宣传,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要将“春风行动”中的亮点、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报送市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局)部门邮箱。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所列举的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开发票管理,国地税合作【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16〕52号【发文日期】2016-04-22【实施时间】2016-04-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以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深化国地税合作渠道,有效防止零星分散地方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地税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地方税费征管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是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落实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方式的实际,合作开展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形成合力。

二、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的主要方式。

2015年以来,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大国地税合作办税力度,已初步构建起“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模式。

结合营改增推进后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及地方税费征管实际,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可选择以下方式:(一)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已实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方式的,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国地税“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使用各自征管系统、各自税收票证开具税票,待申请人解缴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1、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最高限额是多少?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渝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划入市财政局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4.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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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渝地税行便函〔2011〕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中“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购入房产的地价处理问题购入的房产,地价已包括在购买价格中,以该房产的购买价格加上购入时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房产原值。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地价剥离的,应将剥离的地价还原计入房产原值。

二、关于自建房产的地价处理问题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二)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三、关于划拨土地的地价处理问题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使土地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应作为土地成本,缴纳房产税时相应的地价也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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