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环境法学与法学体系的融合
![环境法学与法学体系的融合](https://img.taocdn.com/s3/m/a899f48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4.png)
标题:环境法学与法学体系的融合:挑战与机遇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法学也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关系。
而法学体系作为法律学科的基本框架,包括了许多法律分支,如环境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
因此,环境法学的崛起不仅对法学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
环境法学的兴起挑战了传统的法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体系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环境法学则更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要求我们从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从单一的“人本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共生”的理念。
这无疑对传统的法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同时也为法学体系的革新提供了机遇。
首先,环境法学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发展。
传统法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环境法学的出现使得法学研究开始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在新的理论指导下,我们可以从更深层次理解法律的适用性和合法性,进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其次,环境法学丰富了法学体系的内容。
环境法学不仅关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涉及环境伦理、环境责任、环境公正等多元领域。
这些领域的交叉融合,使得法学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多元,也使得法学研究更加深入和全面。
然而,环境法学的兴起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将环境法学的理念融入到传统的法学体系中,是当前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次,环境法学的法律制度如何与现有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如何培养适应环境法学发展的法律人才,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深化对环境法学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环境法学的实践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环保法律制度。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具有环保意识、掌握环保知识的法律人才。
总的来说,环境法学与法学体系的融合不仅是对传统法学体系的挑战,也是对法学体系的发展机遇。
简述环境法学的特殊性
![简述环境法学的特殊性](https://img.taocdn.com/s3/m/61b47fe45ef7ba0d4a733b37.png)
简述环境法学的特殊性:环境法学,是以环境资源法及其相关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一门具有特色的、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环境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律法规方面讲是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从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方面讲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1)环境法律体系,即由一国现行环境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环境法的现实规范形态,是实然的环境法;(2)环境法律活动,即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环境法律规避在内的,围绕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展开的各种活动;(3)环境法的历史与发展,各国的环境法制状况及效果等;(4)环境法律观念,即贯彻于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活动之中的各种思想、价值、观念、态度、文化等;(5)环境法律效果,即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2、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资源工作的日益加强,以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把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
30多年来,我过的环境法学发展迅速,并且一直是我国法学界最活跃的一个领域。
它是古老的法律学中最年轻的一个分支学科,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基本规范和理论体系。
3、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学科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环境法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在其他法学学科以及其他社会学科乃至自然科学学科早已成熟之后才开始的,因此它的形成一定不断获取相关学科的滋养。
首先,环境法学以自然科学,尤其是以环境科学、生态学的原理和只是为基础。
其次,环境法学需要吸收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再有,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环境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分享共同的基本法学知识、原理、价值观念等。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2e20e24a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6d.png)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2. 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现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4. 法律制度:国家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5.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学的分类1.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和价值取向的法学分支。
2. 应用法学:研究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实施的法学分支。
3.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的法学分支。
4.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和相互影响的法学分支。
5. 国际法学: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分析法: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揭示其内在规律和价值取向。
2. 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现其异同和相互影响。
3. 逻辑分析法:通过运用逻辑推理,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
4. 实证分析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案例,检验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和适用性。
5. 经济分析法:通过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作用。
四、法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本质和价值取向。
2. 法律的来源:研究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3. 法律的功能:分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4. 法律的效力:探讨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保障机制。
5. 法律的实施:研究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实施过程。
五、法学的价值取向1. 法治:强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性。
2. 人权:关注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3. 民主:强调法律制度应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
4. 效率:追求法律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时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5. 和谐:倡导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注重和谐与稳定。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法学与哲学:哲学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
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
![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8273bc29a5e9856a5612605e.png)
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摘要]环境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新增设的核心课程。
为增强环境法课程的实效性,环境法教学从内容到形式都需要变革;为了实现这种变革,需要妥善处理好环境法总论与环境法分论、实然环境法与应然环境法、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改革;四个关系环境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新增设的核心课程。
与其他部门法的教学相比,环境法的教学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显“稚嫩”。
也正因其“稚嫩”从而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可能。
本文就环境法教学改革所需要处理的四个关系发表浅见。
一、环境法总论与环境法分论环境法总论是对环境法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的阐述和研究,环境法分论是对具体各分支部门法的分析和解释。
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般而言,总论部分包括环境法导论、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分论部分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环境行政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国际环境责任。
但是,我国环境法总论与分论的教学并不协调。
具体表现在;第一,总论未能有效地统率分论,致使分论结构不稳定且任意膨胀。
比如,在生态保护建设法中,有的教师不仅讲授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而且讲授防洪、抗震之类的法律法规;有的教师则不将防洪法、抗震法等纳入环境法的体系之中。
第二,总论中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未能与分论中的分支部门法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形成有效关联,致使总论分论“两张皮”。
例如,讲授“水污染防治法”时,往往只是“就法论法”,仅对《水污染防治法》这一单行法律本身所规定的具体原则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释,而不注意关联其他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会以总论来指导分论,这不仅不利于丰富和深化环境法总论的内涵,也不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分论的深度把握。
因此,为增强环境法的教学效果,应对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作出适当改进。
一是以总论为指导优化分论内容,确保环境法的“纯洁性”。
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
![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https://img.taocdn.com/s3/m/1e6c4070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27.png)
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
首先,这本书可能包括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它可能介
绍环境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和范畴。
它可
能探讨环境法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环境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其次,这本书可能介绍环境法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
它可能
概述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如《生物多样性
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同时,它可能探讨了国内环境
法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此外,这本书可能涵盖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和领域。
它可能介绍
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
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它可能讨论了环境责任、环境诉讼、环境信息公开等与环境法相关的重要问题。
同时,它可能关注环境
法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能源政策等领域的应用。
此外,这本书可能提供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它可能引用国内
外的环境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它可能介
绍环境法律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执行、合规监管、环境治理等。
同时,它可能提供环境法律研究和实践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总之,《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可能是一本全面介绍环境法学的教材,涵盖了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主要内容和领域,以及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环境法学的基础知识和理论,以及在实践中应用环境法的方法和技巧。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75ae75e6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f.png)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分类: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词义分析的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神的意志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6.公意论:法国卢梭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即阶级意志性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3.此外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的起源: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社会分工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4.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2.阶级本质3.总的指导思想4.基本原则区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2.废除旧法是前提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分类:整体——局部预期——实际直接——间接积极——消极规范——社会法的作用的实质: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两种作用的区别:1.考察几点不同2.作用对象不同3.存在方式不同4.所处的层面不同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社会公正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法的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制定的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法律制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上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2)过程和程序民主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法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只包括国内现行法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名称并不一一对应法律部门的特征: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客观基础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2.法律调整的方法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客观原则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4.辩证发展原则5.相对稳定原则6.主次原则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主导最高依据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3.民商法:私法民商合一4.经济法:公私融合5.社会法:新兴部门6.刑法:犯罪和刑罚传统基本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节法)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交叉关系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高度发达法律规则的分类: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法律规则的结构: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可以省略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法律原则的分类: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法律概念的种类: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只是非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律的一般分类: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1.国家的阶级本质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执法:法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点: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司法: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需要司法机关裁决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救济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的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权的监督:党国家权力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守法:法的遵守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广义:法的实施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1.习惯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3.出于畏惧4.出于社会压力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fa80a7784693daef5ef73db0.png)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 (一)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 (二)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 (三)是一门交叉学科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1.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2.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比较环境法 ❖ 3.国际环境法 ❖ 4.其他
❖ (二)研究的方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涵义 ❖ 要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就要具备两个条件: ❖ 第一,以某一特定的法律或法学现象及其规律为研
究对象; ❖ 第二,由于研究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
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
❖ (二)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的关系
❖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区别
❖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者的 联系
❖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 系
❖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生态学 ❖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经济学 ❖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哲学 ❖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伦理学 ❖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
二 应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 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是20世 纪5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深化、环境伦理 的普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形成以及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并且,随着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实践,其内 容得到不断的充实和提高。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和 其他学科理论的联系
❖ 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各种法学方法当 然适用于环境法学的研究,比如哲学分析方 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 析方法。除了法学的方法以外,其他社会科 学的方法,尤其是经济学的方法,也应渗透 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去。
法学与环境保护
![法学与环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9c023e8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c.png)
法学与环境保护在当代社会,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问题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而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渐渐被人们认识到在环境保护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分析法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局限。
首先,法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对环境保护来说尤为重要。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可以建立起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与政策,从而确保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通过立法对污染排放进行限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法学也为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一种救济手段。
当环境受到损害或者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危害往往是不可逆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的出现使得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庭诉讼等方式来寻求赔偿,促使环境保护行为的治理者和责任主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法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环境问题与法律问题并不完全一致。
环境保护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和跨学科性,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很难完全理解和回应环境问题的方方面面。
环境保护的需要要求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其次,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行为的实施与执行是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导致法律无法及时跟上环境保护的需求。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的监督与执法存在着不足,执法者缺乏专业知识和行政能力,导致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
因此,加强法律行为的实施与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法学与环境保护的结合还需要更多的创新思维和探索实践。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紧密结合,形成跨学科研究,以更好地应对环境保护挑战。
环境法和法硕
![环境法和法硕](https://img.taocdn.com/s3/m/6101929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e.png)
环境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与法律硕士(法硕)专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学习环境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政策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就业方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企业的环保部门、环境法律服务机构等。
- 法硕(法律硕士):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律研究生教育项目,适合非法学本科背景的学生报考。
法硕的课程设计通常包括了法律的基础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使得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特定的法律领域深造。
对于环境专业的学生来说,报考法硕后可以选择环境法作为研究方向,将本科的环境科学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形成跨学科的专业优势。
此外,从就业的角度来看,环境法硕士毕业生在环境法律服务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环境法律服务领域并不狭窄,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个方面。
例如,处理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时,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领域。
总的来说,环境法的学习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结合自然科学和法律的视角,而法硕则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教育平台。
对于环境专业的学生而言,考取法硕并专注于环境法的学习,可以为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36bb2eb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b2.png)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是现代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们分别研究环境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定义、基本原理、研究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环境法学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法学分支,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环境权益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管理等。
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涵盖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环境法律实施与执行、环境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共同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内容的法学分支,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自由、合同自由、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经济法律实施与执行、经济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环境法学主要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问题,强调环境权益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注重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而经济法学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强调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注重经济法律规则对经济主体的约束和保护。
尽管二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同,但在实践中,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往往会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一方面,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需要共同协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的作用。
气候变化法学与法学体系的关联
![气候变化法学与法学体系的关联](https://img.taocdn.com/s3/m/d614ee66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0c.png)
气候变化法学与法学体系的关联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法学领域也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逐渐形成一门新的学科——气候变化法学。
气候变化法学与传统的法学体系有何关联?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气候变化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环境法学主要关注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气候变化问题正是人类活动导致环境变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气候变化法学可以说是环境法学的延伸和发展。
在气候变化法学的领域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手段,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等。
其次,气候变化法学与国际法学的关联也十分明显。
国际法学主要关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各国需要共同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因此,气候变化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应用和发展,需要借助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论。
此外,气候变化法学与民商法学的关联也不可忽视。
民商法主要关注公民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市场机制和商业利益。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需要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可持续发展。
因此,气候变化法学需要借鉴民商法学的成果和方法论,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最后,气候变化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联也值得关注。
行政法学主要关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和制约行政行为。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因此,气候变化法学需要借鉴行政法学的成果和方法论,制定有利于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气候变化法学与传统的法学体系密切相关。
它不仅是对环境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延伸和发展,更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重大挑战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在未来的发展中,气候变化法学将不断拓展其研究领域和方法论,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环境法领域法学
![环境法领域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a34545d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3.png)
环境法领域法学一、概念环境法学是指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适用和效果的学科。
它涵盖了环境法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旨在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环境法学是在环境法的发展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学科。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环境法学始终与环境法相伴相生,对环境法进行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实践指导,推动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
三、特点1. 跨学科性:环境法学涉及法学、环境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理论,需要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2. 法律性: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法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环境法律规范,因此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
3. 实践性:环境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环境问题,通过对环境法的研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法律措施,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4. 国际性: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的特点,因此环境法学也具有国际性的特点,需要与国际社会保持紧密联系,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
四、研究方法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等。
1. 实证研究:通过对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环境法的实际运行情况,探讨环境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和制度环境法的比较,找出不同环境法制度的优缺点,为我国环境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3. 理论研究:通过对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构建环境法学的理论体系,提出环境法学的理论创新和发展。
4. 实践研究:通过对环境法的实践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和困难,为环境法的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适用和效果的学科。
它具有跨学科性、法律性、实践性和国际性的特点,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等。
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
![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aafa0fad561252d380eb6edf.png)
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摘要:因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逐渐提高,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全新标准,环境法因此出现。
环境法的兴起为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全新挑战,对于加快我国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阐述环境法的特点,逐一分析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对于加快我国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传统法学;环境法学;理论挑战一、环境法具备的特点(一)具有非决定性通常情况下,传统法学理论当中所含有的责任与义务,是人们无法逃脱的,具有较强的绝对性特点。
但是在环境法当中,无论是日常行为还是自然状况等,都无法完全履行其中所包含的各项义务。
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程中,开展何种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因此,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在现实生活当中,若要完全履行环境义务,几乎无法实现,所具备的非决定性特点因此得到显现。
因此,从一定范围内,其中所涵盖的环境义务,泛指环境标准以及资源利用许可等,满足环境法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权利义务不等针对环境法当中,权利规定的内容与义务规定的内容进行系统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无论是时间还是范围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享受环境的权利时,具有显著的整体性与综合性特点,但是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局部性。
系统分析相关情况,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过于注重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对等关系。
另外,因环境法当中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一味缩小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其中所存在的差异逐渐凸显,甚至会具体到某一主体或者地域。
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在环境法当中的,义务远远多于权利。
(三)时间跨度较长保护与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属于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并非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显著成效,需要长时间的坚持。
因此,在制定与落实环境法的过程中,应将时间跨度作为重点考虑因素,明确相关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会为人类的后代产生影响。
但是对于传统法学而言,只需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情况即可。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790b963a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95.png)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学学科,着重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探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法学的特点和范畴,还能为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环境法律制度,它既包括了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国际上的环境法律准则。
环境法律制度可以分为环境治理的一般法律和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两个层面。
环境法学研究的特点是跨学科性、实证性和规范性。
跨学科性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如法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以全面把握环境问题的本质和特征。
实证性要求环境法学研究要基于实证数据和案例,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索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规范性要求环境法学研究要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实践提供规范和指导。
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1.文献法:文献法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研究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文献法有助于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全面了解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情况。
2.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环境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主要通过采集和分析实际环境数据、案例和调查问卷等,以验证理论假设和解释环境问题。
实证研究法有助于提高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比较法:比较法是环境法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其异同和优劣,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4.系统法:系统法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通过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建立起环境法律制度的逻辑体系,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
5.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并借此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三、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案例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可以看到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https://img.taocdn.com/s3/m/26f72e25581b6bd97f19ea4f.png)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学科门类:法学(03)一级学科:法学(030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研究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学二级学科,同时又是与社会科学的其它学科、自然科学等有密切联系,用法学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我校于2000年成功申报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并于2001年开始进行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近年来,我校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在学科发展方面致力于水资源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开展了环境法一般理论、行政法在环境资源管理中的运用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前期论证,相关研究成果对立法、执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目前,该专业设立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与环境管理等三个方向。
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门人才。
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属于这一法律领域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熟悉国外主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和制度。
较为熟悉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能够胜任高等院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实务性工作。
二、研究方向1、环境法2、自然资源法3、环境法与环境管理三、学制和学分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3.5年(非全日制学生可延长1年)。
硕士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研究环节组成。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9学分,研究环节5学分。
四、课程设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法学与环境法的角色
![法学与环境法的角色](https://img.taocdn.com/s3/m/df0bd581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73.png)
法学与环境法的角色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这个背景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环境法的关系,以及法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一、法学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作为一门关于法律规范形成和实施的学科,与环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环境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法是以法律为工具,确保环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学为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持。
法学通过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为环境法的实践提供了指导。
它研究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变化原因,揭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基础,为环境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逻辑。
二、法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制定和修改环境法律法规法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通过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法学家们能够提出关于环境法的理论观点和具体建议,并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法学通过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使环境法更加适应实际需求,更加完善和科学。
2. 解释和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法学在环境保护中的另一个作用是解释和适用环境法律法规。
法学通过研究和解释法律文本,为环境保护行为提供指导。
法学家们将法律原理和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例中,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3. 提供法律救济和保障环境权益法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救济和保障环境权益的渠道。
当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程序和诉讼规则,为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促进环境法治建设法学在环境保护中还扮演着促进环境法治建设的角色。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推动环境法治的建设和完善。
法学家们关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过程,通过法律手段提升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结语法学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且互为依存。
法学为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持,通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解释和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救济和保障环境权益,促进环境法治建设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探析
![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51374f84a5e9856a561260ae.png)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下)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探析郭家克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在当今环境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我国传统法理论形成了挑战,本文阐述环境法的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分析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
关键词:环境法;传统法学;挑战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243-01作者简介:郭家克(1997-),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河南警察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环境污染情况的逐渐恶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不断的攀升,同时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也提高了要求和标准,也正因为此,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这种新兴法律对于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挑战。
环境法如何借助于传统法理论来说明当前环境法学科的性质,是当前环境法学整个体系的进步关键因素。
一、环境法特点环境法特点主要包括时间跨度长、权利义务不等、非绝对和积极性,针对于传统法学理论来说,其特点十分显著。
(一)时间跨度长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工作,其是需要长久坚持的任务。
因此,在具体落实环境法的过程中,需要以时间跨度为重点考虑因素,针对相应问题考虑是否会对人类的后代造成影响,但这点对于传统法学来说,只需要考虑当前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在环境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对未来考量的时间跨度与传统法学理论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
从某方面来说,环境法针对的对象是需要现代人来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后代才可以享受到环境法所带来的各项收益。
(二)权利与义务不相等在环境法之中如果将其权利规定的内容与义务规定内容进行对比,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相等,在时间方面、范围方面等都存在很大差异性。
例如,享受环境的权利方面有明显的综合、整体性,但在义务的承担方面,只具有局部性。
针对这点来说,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更加侧重于权利、义务两者之间要形成对等的关系。
再者,环境法中权利、义务从总量方面来说是相等的,但如果将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缩小,就可以发现其总量就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如具体到某一主体或地域。
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da446d432b160b4e767fcf2f.png)
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环境法学就是研究环境法的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壮大、成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具有独立性的学科。
所以,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环境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必然得借鉴其他法律学科成果和经验,而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必定是不断借鉴和学习的过程。
而环境法学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但环境法学不但要求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且受自然界的约束和影响。
环境法学在制定和研究时不但要遵循社会经济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遵循自然规律。
而把环境法学和其他法律学科联系起来,可以发现其中环境法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法律学科的交叉性。
一、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科的历史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更短现代意义的环境法诞生于现代西方,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研究的观念也是应该产生在工业革命18世纪中叶之后。
而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更为短暂。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仅有寥寥几部没有尚未真正付诸实施的资源保护法。
,而环境法的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
而且,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的我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
所以环境法学的成熟在我国还有一段较长的距离。
二、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相对其他学科的特殊性具体而言,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律学系、环境法律活动、环境法的历史和发展、环境法律观念和环境法律效果。
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各自不同。
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实施、国家和性质和形式、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民法学是关于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民法解释学、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等。
而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环境法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
而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时环境法所特有的,是其他法律学科所没有或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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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环境法学就是研究环境法的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壮大、成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具有独立性的学科。
所以,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环境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必然得借鉴其他法律学科成果和经验,而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必定是不断借鉴和学习的过程。
而环境法学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但环境法学不但要求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且受自然界的约束和影响。
环境法学在制定和研究时不但要遵循社会经济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遵循自然规律。
而把环境法学和其他法律学科联系起来,可以发现其中环境法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法律学科的交叉性。
一、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科的历史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更短
现代意义的环境法诞生于现代西方,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研究的观念也是应该产生在工业革命18世纪中叶之后。
而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更为短暂。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仅有寥寥几部没有尚未真正付诸实施的资源保护法。
,而环境法的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
而且,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的我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
所以环境法学的成熟在我国还有一段较长的距离。
二、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相对其他学科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律学系、环境法律活动、环境法的历史和发展、环境法律观念和环境法律效果。
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各自不同。
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实施、国家和性质和形式、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民法学是关于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民法解释学、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等。
而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环境法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
而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时环境法所特有的,是其他法律学科所没有或忽视的。
这些环境法上的现象和观念,更加体现了环境法的研究对象相对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三、环境法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环境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
而且环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分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必然会分享共同的基本法学知识、原理和价值观念等。
例如环境法学和刑法学的交叉在法条中可以明显的看出。
现行刑法的第六节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到第三百四十六条都制定了污染环境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于环境密切相关的罪名,而这些罪名的制定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例如环境法学的环境侵权损害与民法学的侵权损害赔偿;如行政法学中的许可证制度与环境法学环境的行政管理等等,都体现了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密不可分。
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需要其他法律规范来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
四、环境法研究方法的技术性
对于环境法学而言,基本研究方法则包括环境法生态学方法、环境法经济学方法、环境法哲学分析方法、环境法社会学方法、法域分析方法、环境法比较分析方法、博弈理论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
而且由于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中不仅涉及环境科学的领域,如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等,还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等等。
所以环境法学的研究基本方法不仅包括了一般的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而且还有自己独特的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基本研究方法,可见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冬种多样的、体系完整的,基本能适应其环境法学研究的需要,以做到更好地环境保护。
而环境法学中,有很多与其他学科相区别、较为技术性的研究方法。
例如环境退化防治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信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都需要较为技术性的数据研究以及先进的信息和技术设备,这是很多其他社会学科所不具有的。
总而言之,环境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环境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科学探索性的学科。
学习好环境法学,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来便于环境法的研究。
而且通过对环境法学的学习,应当通过全面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为学习各部门环境法乃至其他法律学科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第二,环境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随着社会技术和社会资源开发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也是必然发生的。
而我们传统的环境保护观念也应该随之不断变化来适应世界的变化。
因此,环境法学可以直接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一些指导和策略,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我国对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现存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矛盾纠纷处理等现实问题具有很直接和很显示的理论价值和运用价值。
而现行《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之间,存在有关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消极的影响。
所以我们也应该注重环境法律条款与其他学科法律条款衔接,如衔接好与行政法律关系,赋予适度环境强制执法权;衔接好与民事法律关系,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益;衔接好与刑事法律关系,强化环境刑事责任追究……
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
其他学科的发展带动环境法学的发展,环境法学的进步影响其他学科。
所以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共兴衰,学习环境法学不但要关心其他学科的发展,也要学会整体把握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