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特种设备指的是能够造成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安全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保障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我国针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环节,制定了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
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以确保生产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二、特种设备销售许可制度特种设备销售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销售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确保特种设备销售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
销售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才能申请销售许可证。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确保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
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才能申请安装、改造许可证。
同时,在安装、改造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在安装、改造完成后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四、特种设备维修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维修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维修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确保特种设备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
维修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才能申请维修许可证。
同时,在维修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在维修完成后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总之,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必要手段,它能够有效地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起重机制造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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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理流程
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国实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流程。
二、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管理制度;6.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
三、申请材料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4. 申请人生产场所和设备证明;5. 申请人专业技术人员证明;6. 申请人生产管理制度证明;7. 申请人检验检测设备证明;8. 申请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制度、检验检测等方面;4. 现场审查合格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5. 申请人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五、许可有效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六、许可证变更1.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生产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 申请人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监督检查1.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 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制度、检验检测等方面;3.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企业进行许可的一种证书。
根据起重机械的不同种类和用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分为多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级别划分及相关要求。
一、一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一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是指具备大型起重机械制造能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所获得的许可证。
这类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完成大型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工作。
同时,这类企业还需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产品追溯等方面的要求。
一类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个领域。
二、二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二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是指具备中型起重机械制造能力和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所获得的许可证。
这类企业能够独立完成中型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工作,但相对于一类企业来说,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差距。
二类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产品追溯等方面的要求。
二类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广泛应用于一些中小型工程项目。
三、三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三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是指具备小型起重机械制造能力和一定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所获得的许可证。
这类企业能够独立完成小型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工作,但相对于一、二类企业来说,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较低。
三类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需要建立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三类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主要应用于一些小型场所或个人用户。
四、其他类别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除了一、二、三类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许可证。
例如,针对特殊型号或特殊用途的起重机械,需要获得特殊型号或特殊用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许可证申请流程、审核标准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
下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是申请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根据2024年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证:首先,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其次,必须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再次,必须拥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能够满足生产起重机械的需求;最后,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的证明、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的证明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证明等文件;其次,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对其资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估,排查其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最后,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获得许可证,从而有资格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和安装工作。
此外,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评估。
例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核,一般会对其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能力审核,一般会对其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的能力;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审核,一般会对其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以确保其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可以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检查,以确保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一直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状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二建机电工程知识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二建机电工程知识点: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2.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特种设备维修单位的许可
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与施工要求
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
3.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 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及规定的处罚
1.特种设备四方责任
2.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3.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臵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五、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编制部门:基地生产部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1、目的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我国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根据标题要求,以下是“我国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内容模板: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
二、许可范围1.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 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三、许可条件1. 生产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3. 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程序1. 生产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核通过后,颁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持证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生产单位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生产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许可变更与延续1. 生产单位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或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单位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申请延续。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首先,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授权机构是国家相关部门。
这个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许可规则,监督和管理起重机械制造过程。
许可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
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企业资料,包括公司注册文件、组织结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申请材料提交后,授权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授权机构将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此外,还将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设计图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材料是否合格、工艺是否科学等。
只有通过了这一评估和审查,企业才能获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
一旦获得许可,企业就可以开始起重机械的制造。
在制造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包括采用合格的材料和零部件,使用科学的工艺流程进行制造,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检,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在制造完成后,企业需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这包括静态负荷试验、动态负荷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只有通过了这些测试和检验,起重机械才能出厂并使用。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长期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起重机械在使用中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
企业必须在许可到期前重新申请续期。
续期的申请也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授权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只有通过审核并满足相关要求,企业才能获得续期,继续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总结起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是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符合一系列要求才能获得许可。
在制造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并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一、总则二、许可范围1.电梯制造许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等。
2.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3.锅炉制造许可:包括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等。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包括燃气瓶、罐式压缩空气容器等。
三、许可条件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身份,并具有与所申请设备类型相适应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能力。
2.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
3.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设备和检验手段,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4.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声誉。
5.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能够确保所制造设备的安全性能。
6.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技术报告,证明所制造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许可申请程序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2.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评估。
3.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厂房、设备、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4.审批决定:审核通过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5.监督检查: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将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许可证书管理六、违规处理对未取得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从事特种设备制造活动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许可证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理。
七、附则1.指定机构:为了保证许可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评估、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
2.制度完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推广宣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企业和公众的认知和遵守度。
总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和使用,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并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Crane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
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
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2012年5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
2012年10月24至2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11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的总体要求、许可分级原则、许可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制造和安装单位许可资源条件等要求,为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工作提供了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购置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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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
摘要:本文以特种设备现行法规为基础,对中国起重机械的分类、制造企业的分布、数量、产量和现状、
制造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制造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型式试验要点、制造许可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了系统性论述。
一、概述
在中国将起重机械总体划分为十二大类型,即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
进一步可划分为近百种型式(品种)和数百种型号。
面对品种繁多,结构复杂,大小不一,使用工况千差万别的这些涉及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起重机械,为了安全,中国政府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管理,在制度上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在体制上建立了遍布全国31个行政区的安全监察网络,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重要环节上进行有效监管,在此,我重点介绍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
首先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起重机械整机制造企业的几点基本情况。
二、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分布、数量、产量和现状
中国起重机械整机制造企业,截止到2005年9月底统计有1615家。
这些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江苏
(347家)、山东(203家)、河南(180家)、浙江(111家)、辽宁(105家)、广东(100家)、上海(83家)、福建(80家)等地。
中国起重机械使用总量,据2003年底普查统计在用起重设备为55.6万台。
设备的使用也主要集中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地。
中国的起重机械从50年代初创建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水平、也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设计、生产、销售体系,能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对该设备的需求。
目前国家继续实施的财政政策,拉动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而起重设备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备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如冶金、煤炭、化工、电力、交通和制造等产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起重机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应用越来越广,作用也愈来愈大,对起重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起重机械正朝着大型化、高速度、人性化、环保性、通用产品小型化、零部件的模块化和多样化及安全监察制度化与规范性方向发展。
由于中国劳动力相对便宜,制造成本较低,发展潜力仍很巨大。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起重机械制造状况有以下几个因素令人担忧。
(一)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突岀表现在钢结构件制作材料和电气控制系统水平较低;
(二)规模化发展不够,突岀表现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资源浪费,专业化发展严重滞后;
(三)国际知名品牌寥寥无几,除振华港机外,能够打入国际市场并享有一定声誉的知名品牌几乎没有;
(四)恶性竞争严重,合理利润难保,并造成安全措施投入极少,事故率居高不下。
因此,我们应该有清醒认识,并高度关注中国起重机械的长远发展和不失时机的加快科技创新能力。
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正在酝酿并加快制订《特种设备安全法》,此法已经正式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计划。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
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2003年6
月1日实施,从此,起重机械迈上了依法监督管理的轨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提岀起重机
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
同时,相继颁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起重机械的监管类型、型式(品种)。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作为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的一类立法计划,初步完成了起草工作,
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意见,争取2005年底完成,并正式发布实施,本规章将对条例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
四、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2003年下半年,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 2003 ] 174号),其中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方式、程序和相应要求。
(一)在管理方面,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要求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二)在许可方式方面,规定许可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型式试验许可,主要是针对进口起重机械、大吨位起重机械、经过CCC认证的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等四种类型;第二种:制造单位许可,除型式试验许可之外的
其它起重机械。
(三)在许可程序方面,对应两种许可方式建立了两种许可程序。
第一种:型式试验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二种:制造单位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四)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要求方面,有如下要求。
硬件要求:
1、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相应的设施、场地、厂房、实验、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验测试手段,
设备的图纸、工艺和技术文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
3、具有相应的掌握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工人。
软件要求:必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应的各
种作业指导书,并使其有效运行。
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五、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点
无论型式试验许可,还是制造单位许可,产品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那么型式试验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在
那里呢?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2003 )第305号),明确了
型式试验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同时规定: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这就说明型式试验的
关键一步是产品型号的识别,那么型号又是怎么来识别的呢?在型式试验规程和细则中都给岀了型号这一
概念的简单描述,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情况下,由产品名称代号、结构型式代号或企业特定代号构成,并
用英文字母表示,代表一种机型的产品称为一种型号”。
也可以这样理解:产品主要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重要机构和重要配置相同的系列机型称为同一种型号”。
一般情况下,一个型号组成一个产品系列。
为了促进科技进步,鼓励不断研制和开发岀新的产品,对型号的设置是放开的,原则上标准中已经明确的型号按标准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的型号企业可以自己设置。
型号的概念弄清之后就可以进行型式试验了,具体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在各类型式试验细则中有明确
的规定,各类型式试验细则将陆续颁布。
在进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互不能替代;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原则;(三)由于在试行阶段,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进口起重机械、经过CCC认证的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等四种类型,采用的是同
一型号同一规格(参数)首台产品要逐一进行型式试验的办法。
六、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
经两年多了,二者在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应新形势对安全的要求,执法把关,依法管理,规范行业行
为,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同时,在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如下:(一)针对安全技术规范在执行中存在的不适合,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尽快加以修改,使其不断完善。
比如:起重机械的分类的完善问题;制造许可按参数划分为A、B、C三级的修改和完善问题;超大型
起重机械的划分界限,应当根据广大企业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直至取消问题;为了
促进规模化发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控制发证企业数量,减少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生产率等问题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二)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的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还没有正式颁布,作为2005年的一类立法计划,正在抓紧制订中,一旦顺利颁布,将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和依法行政,规范各种行为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总之,中国的起重机械管理已经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但是由于中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从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加上原来基础薄弱,情况复杂,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总结,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创造更多国际名牌,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作岀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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