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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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正式发布稿)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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