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青岛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青岛小区物业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61edc8a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47.png)
青岛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青岛作为中国的沿海城市之一,不仅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青岛的小区物业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何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是当前青岛小区物业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物业管理的现状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增加,青岛的物业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一方面,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居民的数量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各种问题,如管理混乱、服务不周、设施老化等。
因此,提高青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物业管理方案1. 提高管理水平(1)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首先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便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2)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在小区管理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如物联网、智能化设备等,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2. 优化服务体系(1)完善居民服务加强小区的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增加公共设施和娱乐设施,增加居民的生活乐趣。
(2)提高服务态度通过提升物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让居民感受到温暖、贴心的服务。
3. 加强安全管理(1)加强小区安全巡查加大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小区的安全设备,如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
4. 提高绿化环境(1)加强绿化管理加大对小区绿化的投入,提高小区的绿化水平,改善小区的环境质量。
(2)加强垃圾分类加大对小区内居民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提高垃圾分类的普及率,改善小区的环境卫生。
5. 强化社区管理(1)加强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加小区的凝聚力。
(2)倡导文明健康生活加大对居民文明健康生活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文明素养和生活质量。
6. 完善管理机制(1)建立多元化的管理机制设立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委员会等组织,使小区的管理更加民主、透明。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9cf50fb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c.png)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住户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提供安全、文明、有序、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青岛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组织、协调和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
(二)全体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三)组织居民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装修、停车等事宜。
(四)审核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五)就小区建设、环境卫生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备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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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https://img.taocdn.com/s3/m/c4a3108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ad.png)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7c2618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a7.png)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一篇模板:【模板一】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保证业主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开展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共同事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事务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向居民或业主代表大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保持整洁卫生。
(三)负责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五)负责居民投诉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解决居民投诉,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信息,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对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决策制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f2e16b8fad6195f302ba678.png)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和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能够自行管理物业,也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且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于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俩个之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享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d4c2028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99.png)
一、综合管理服务(五)五级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应成立接管验收组,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并配备值班服务人员。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
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涉及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
一般修理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完成(专有部位和预约除外)。
5.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6.普通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6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验。
7.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2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能提供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代收邮件、配置手推车、短时间内物品存放、配备雨具、信息咨询等。
9.每年开展4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10.每年的沟通面达到小区住户的100%,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定期向业主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满意率达95%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100%,处理率达95%以上。
二、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五)五级1.房屋管理(1)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制度。
(2)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5)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ce37e10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24.png)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b2c3db8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f.png)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5.1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6.2 业主应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要。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af49753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50.png)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法规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主、诚信经营、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本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政府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主要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物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一条政府监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法规的解释权归青岛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以上是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推动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dbc83f7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49.png)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利、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以满足业主居住、生活和使用需要为宗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安全防范、维修保养、绿化管理、垃圾清运、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三章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第九条物业设施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结构、电力供应系统、水暖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发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维修,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保养和维修自有的内部设施设备,如电器设备、管道等。
第四章公共区域维护第十三条公共区域包括小区道路、花坛、公园、门卫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保证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占用、破坏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共区域的损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系统,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业主通报相关安全事项。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日清扫小区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b0d969bf12d2af90342e68d.png)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为规范青岛市的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管理。
本规范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BJ14-070-2010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37/T 1997.1-2011 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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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汇编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c3006c8767ec102de3bd890b.png)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ﻭ《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ﻭ(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ﻭ(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ﻭ(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ﻭ(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ﻭ(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358122352d380eb62946d66.png)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即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一)一级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设置客户服务接待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如涉及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
5.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二)二级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
急修6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3日内完成,若无法按时修复,应有措施,做出限时承诺(如涉及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
5.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3日内答复处理。
6.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8.19(1)
![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8.19(1)](https://img.taocdn.com/s3/m/cbe38a0fb84ae45c3a358c51.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GTFG 004—2013《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9年8月19日附件:青岛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即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一)一级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如涉及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
5.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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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为规范青岛市的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管理。
本规范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BJ14-070-2010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37/T 1997.1-2011 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2 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3 物业使用人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如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4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3.6 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基本要求4.1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4.2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4.3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4.4财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4.5档案4.5.1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系统、及时的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4.5.2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其它资料。
4.5.3日常档案主要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档案;——装饰装修管理档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物业服务日常管理文件、记录;——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档案——保洁、绿化、消杀档案;——应急事件处理档案;——处理投诉档案;——其它资料。
4.6消防管理4.6.1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6.2消防安全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年组织业主进行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演练;应利用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工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培训,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档案,存档备查;——其他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4.6.3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与建设单位交接时,确保消防技术资料齐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无堵塞、占用、锁闭现象,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在消防车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志;——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应做记录,由检查人及主管人员签字,归档备查;应对住宅小区中的商业服务区域加强管理,增加巡查频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水泵房、风机房、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每日巡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和维保,并做好记录;——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器材完好有效,如有故障、损坏,及时维修更换,灭火器应定期维修;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当事人拒不纠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4.7供水管理——泵房设备运行情况每日检查1次;地下室、管道井等部位明装管线、阀门巡查每月1次。
——水泵、阀门全面检查、检测、保养每年1次,保证正常供水。
——水箱、水池每年清洗2次,检查保养附属配件,并对水质进行化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温处理,确保供水的安全性。
——泵房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无杂物存放,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
5、服务质量分级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六个等级。
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即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五星特约服务内容可以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提供。
5.1综合管理服务初级5.1.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5.1.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5.1.3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专人值守,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5.1.4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5.1.5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况。
5.1.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65%,处理率达75%以上。
一星级5.1.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5.1.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5.1.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5.1.4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5.1.5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5.1.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二星级5.1.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5.1.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5.1.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5.1.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
急修6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3日内完成,若无法按时修复,应有措施,做出限时承诺。
5.1.5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3日内答复处理。
5.1.6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5.1.7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5.1.8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5%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80%,处理率达85%以上。
三星级5.1.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5.1.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5.1.3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5.1.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
急修4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日内完成,若无法按时修复,应有措施,做出限时承诺。
5.1.5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内答复处理。
5.1.6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5.1.7能提供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配置手推车、邮件收发、信息咨询等。
5.1.8每年开展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5.1.9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7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