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_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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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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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 规则。
本实施规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 定。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申请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同一创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
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国标消防疏散指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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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消防疏散指示标准
GB 17945-2010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标准号,中文标准名称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英文标准名称为“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要求、设计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有效地保障了人员在火灾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GB 51309-2018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实施,是对原GB 17945-2010标准的修订版本。
标准包括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且还加强了消防设施的智能化管理和应急响应功能,更好地满足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用需求。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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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执行标准GB17945-2010一、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增加了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1.消防应急灯具连续主电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灯具会自动应急35秒左右,之后恢复到主电功能;2.当消防应急灯具连续工作一年之后,灯具会自动应急照明,将电池里面的电量放完,然后自动恢复到充电状态(即灯具会自行对电池进行维护保养);3.月自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30秒时,或年自检应急照明时间达不到30分钟时,灯具会报警;只有将故障排除或拔除插头的情况下,才能够阻断报警的干扰;4.当应急灯具在每次接通市电之时,会出现自动提示声音;5.消防应急灯具在电池坏了的情况下,会自动报警;6.当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损坏之时,灯具面板上的黄色指示灯会点亮并报警;7.报警频率:每分钟至少响一次,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报警声音在65分贝-85分贝之间;二、新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最低亮度GB17945-2010新的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进行明确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50cd/㎡,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50流明以下;以前市场上使用的老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由于缺乏对亮度要求,导致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具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隐患时时存在;而新国标的消防应急灯具亮度比以前灯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三、新国标消防应急灯不能采用阻容降压方式1.老国标形式的消防应急灯,采用阻容降压方式,但是阻容降压功率因素过低,浪费电量太多,一台应急灯使用阻容降压一天多浪费近一度电;2.阻容降压会改变正常线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线的中线产生大电流并发烫,大批量使用会破坏电网;3.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全部采用变压器,耗电小、效率高、性能稳定;四、新标准增加了对防护等级的要求:防护等级: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触到灯具带电的部位;在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中使用防护等级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伤亡;同时规定消防应急地埋灯的使用防护等级为IP65,由原来老国标的AC220V 市电供电形式,调整成现在的以安全电压供电的形式,对应急灯具的安全性能进一步进行了提升;五、新国标应急灯增加了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在新国标中规定:已接地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爬电距离大于2.5mm,电气间隙大于1.7mm,空气及物体本身都存在导电性,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的要求,将减少由此因素导致的电气短路,降低安全隐患,并保护电网的安全;六、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应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接要求: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与消防设备直接联动,避免火灾发生时,市电能够正常工作,而应急灯具无法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配电箱将根据消防联动信息自动将所有应急灯具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七、新国标修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图案:新标准对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指示图案进行了新的规范:好处一:可以使信息比文字更容易识别;好处二:可以和国际规范接轨:老国标消防应急标志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新国标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老国标形式的吊挂式玻璃镜面【安全出口】参考图片新国标玻璃镜面【安全出口】消防疏散指示灯图片。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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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IEC60529:2001,IDT)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1992 , neq ISO6309 :1987)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用图形和 / 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b)指示疏散方向;c)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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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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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执行标准GB17945-2010一、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增加了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1.消防应急灯具连续主电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灯具会自动应急35秒左右,之后恢复到主电功能;2.当消防应急灯具连续工作一年之后,灯具会自动应急照明,将电池里面的电量放完,然后自动恢复到充电状态(即灯具会自行对电池进行维护保养);3.月自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30秒时,或年自检应急照明时间达不到30分钟时,灯具会报警;只有将故障排除或拔除插头的情况下,才能够阻断报警的干扰;4.当应急灯具在每次接通市电之时,会出现自动提示声音;5.消防应急灯具在电池坏了的情况下,会自动报警;6.当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损坏之时,灯具面板上的黄色指示灯会点亮并报警;7.报警频率:每分钟至少响一次,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报警声音在65分贝-85分贝之间;二、新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最低亮度GB17945-2010新的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进行明确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50cd/㎡,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50流明以下;以前市场上使用的老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由于缺乏对亮度要求,导致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具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隐患时时存在;而新国标的消防应急灯具亮度比以前灯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三、新国标消防应急灯不能采用阻容降压方式1.老国标形式的消防应急灯,采用阻容降压方式,但是阻容降压功率因素过低,浪费电量太多,一台应急灯使用阻容降压一天多浪费近一度电;2.阻容降压会改变正常线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线的中线产生大电流并发烫,大批量使用会破坏电网;3.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全部采用变压器,耗电小、效率高、性能稳定;四、新标准增加了对防护等级的要求:防护等级: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触到灯具带电的部位;在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中使用防护等级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伤亡;同时规定消防应急地埋灯的使用防护等级为IP65,由原来老国标的AC220V市电供电形式,调整成现在的以安全电压供电的形式,对应急灯具的安全性能进一步进行了提升;五、新国标应急灯增加了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在新国标中规定:已接地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爬电距离大于,电气间隙大于,空气及物体本身都存在导电性,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的要求,将减少由此因素导致的电气短路,降低安全隐患,并保护电网的安全;六、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应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接要求: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与消防设备直接联动,避免火灾发生时,市电能够正常工作,而应急灯具无法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配电箱将根据消防联动信息自动将所有应急灯具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七、新国标修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图案:新标准对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指示图案进行了新的规范:好处一:可以使信息比文字更容易识别;好处二:可以和国际规范接轨:老国标消防应急标志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新国标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老国标形式的吊挂式玻璃镜面【安全出口】参考图片新国标玻璃镜面【安全出口】消防疏散指示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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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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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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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程序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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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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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说明书-全文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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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规》 13.8.5-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 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 1.5s;现金交易柜台 、保管库 、 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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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10A; 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每 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除高大空间场所 ,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 全电压。 现在普遍采用LED灯 ,功率小 。1kW的EPS可带非常多。
5
电力电源
适用负荷等级
两路市电+柴油发电机 一级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两路市电+外部第三电源 一级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两路市电
一级负荷
一路市电+柴油发电机 一级负荷
一路市电(架空) 、两回 二级负荷 线路
注: 1 、现有许多建筑的做法是 ,有柴油发电机或独立于两路市电 的第三电源 ,将属于一级负荷的消防负荷带上;
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特大型的公共建 筑 ,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考虑。
4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 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 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GB50052)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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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
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新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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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式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电世界》
【年(卷),期】2024(65)3
【摘要】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于2024年4月29日正式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版标准将替代GB17945—2010,现列举
部分技术变化如下:(1)增加了A型消防应急灯具(见3.2.1)、B型消防应急灯具(见3.2.2)、指示状态可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见3.2.11)等的术语和定义;(2)更改了系统分类(见4.1,2010年版的4.1)、消防应急灯具分类(见4.2.1,2010年版的4.2)。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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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4.14.24.2.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初始工厂检查4.3.1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5进4.4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一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5.2.1变更的类型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35.4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5.4.5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附件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型式试验1.1检验依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检验项目1.2.1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2.3抽样方法2.3.1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3.2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2.3.3样品数量为1台。
2.4判定准则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附件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时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附件51.2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型式认可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1)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2)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3)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
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4.1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4.3放电耐久试验、接地电阻试验、恒定湿热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检验。
5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
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2)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3)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附件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标志规格要求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应急照明控制器、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