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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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

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5]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73号)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9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质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一)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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